關於憲兵搜索事件,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此


mixdog10 wrote:
另外請你說一下魏先生犯那條法?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止兀の優 wrote:
那大家也會承認錯誤,
還國防部一個公道。


會嗎?你確定?

a1874161 wrote:
失竊了9年 第9年報警
第10年未找到
這樣也是超過追溯期了(贓物罪)


贓物罪跟竊盜罪請不要混為一談。
竊盜罪針對的是"竊盜行為",
贓物罪針對的是"對贓物的處置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如果你明知該物品是贓物,
你還有上訴的行為,
那你犯的是贓物罪,
跟這個贓物是何時失竊的無關,
追訴期是從你處置贓物的時間開始算。


a1874161 wrote:
但高雄地檢署昨以逾追訴期及買主無犯意,將五人不起訴。


這篇會不起訴,
主要是因為"後續的買者並不知道該車是贓物"。
故後續的買主的行為並不是"故買"!
因此不起訴,
而最開始的竊賊則是因為該竊盜行為已過了追訴期所以不起訴。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316006293-260401#disqus_thread

(20:23 更新內文)台北地檢署偵辦憲兵違法搜索案,案情續有發展。魏姓民眾日前向北檢正式控告國防部前保防處長少將趙代川,以及參與當天搜索魏宅的軍士官共12人涉嫌強制罪、違法搜索罪,檢方今首度以被告身分傳喚趙代川等12名被告,另以證人傳喚軍事安全總隊長劉銘龍、國防部法務事務司上校副處長蕭斐全等4人,訊後12名被告均獲請回。

已經把他們都列為被告了,
看來這件事會以違法搜索作為結果的可能性頗高,
這串討論誰對誰錯即將揭曉。
檢察官查案常見先告了再說
如同頂新油事件
而且這種衝動辦案常變成虎頭蛇尾
是非對錯靜觀其變
這串討論誰對誰錯即將揭曉?

之前漂流木事件時,一堆人被打臉,事後不也當作沒發生過一樣
檢方迫於壓力起訴,但未必有足夠的證據能定罪
結果就和頂新地溝油案一樣

更何況,都請回了
哪來的起訴可能性很高呀

止兀の優 wrote:
台北地檢署偵辦憲兵違法搜索案,案情續有發展。魏姓民眾日前向北檢正式控告國防部前保防處長少將趙代川,以及參與當天搜索魏宅的軍士官共12人涉嫌強制罪、違法搜索罪,檢方今首度以被告身分傳喚趙代川等12名被告,另以證人傳喚軍事安全總隊長劉銘龍、國防部法務事務司上校副處長蕭斐全等4人,訊後12名被告均獲請回。

已經把他們都列為被告了,
看來這件事會以違法搜索作為結果的可能性頗高,
這串討論誰對誰錯即將揭曉。 ...(恕刪)


無保請回大致可分兩種,一種是證據不足,另一種是罪責不重,
於偵訊後可逕自離去。

而你前面口口聲聲說憲兵的行為算擄人勒贖,但是如今看來,檢察官並不這麼認為耶
所以你可以洗洗睡了,別再胡思亂想



答案揭曉....
全部都不起訴...
1515151515151515

vivian93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答案揭曉....全...(恕刪)

之前喊國防部罪大惡極的
臉好腫

dohan8850 wrote:
之前喊國防部罪大惡極...(恕刪)


之前喊 機密文件 跟 贓物罪的臉也挺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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