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投是笑話,同婚法過二讀


忍不住 浮出水面

2016 鄭運鵬就提出 亞洲同性戀觀光大國

https://tw.news.yahoo.com/%E9%84%AD%E9%81%8B%E9%B5%AC-%E5%8F%B0%E7%81%A3%E5%8F%AF%E6%88%90%E7%82%BA%E4%BA%9E%E6%B4%B2%E5%90%8C%E5%BF%97%E8%A7%80%E5%85%89%E5%A4%A7%E5%9C%8B-064300682.html

現在終於美夢成真了.. 我們從出口 農業(稻米,蔗糖,樟腦) 轉成 亞洲四小龍 變成科技重鎮 現在要變成 亞洲同性戀大國
真是厲害了!!
ilikegoodgod wrote:
「公投決議不得同性...(恕刪)


給你們伴侶能在一起就是憲法的恩情,就要挑戰我們說是結婚

結完婚

不就進入婚姻.

把我們當三歲小孩?

保障你們同性伴侶的權利,不准你們進入準婚姻害下一代很難懂?

不能生小孩結個P

伴伴侶侶過一生啦,少害人.

12案哪個字准你用結婚??

hhbcl1414 wrote:
看不懂中文吗?公民投票第 12 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注意是“民法婚姻规定”,不是“婚姻规定”。所以专法婚姻规定才是主流民意

+1

其實人權問題不能公投的

這次同婚公投,把聯合國嚇到尿褲子了

搖滾小淇 wrote:
憲法條文從沒提到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是什麼,只提到國民大會訂之,我猜這位先生從來沒看過憲法


妳的意思是要說"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就只是台灣"?

妳該要知道,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都是憲法中的用詞,固有疆域包括大陸地區,這是常識問題,妳這位小姐要把憲法中的"大陸地區"硬拗成在台灣嗎?

ilikegoodgod wrote:
「公投決議不得同性伴侶,進入民法保障婚姻.」
請問你知道你的公投再投什麼嗎?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你要保障同性別的兩人結婚的權益耶!
記住,是要好好的「保障」喔!
要用民法以外的方式,又要「保障」,不能隨便,
那當然使用另外的法律來好好保障啦!
廣大同志們感謝您用另外的法律保障他們的幸福!

為什麼有這麼多人都不知道自己在投什麼!
台灣民主得來不易,公投更是神聖的!
所有公投題目,我個人仔細的把選舉公報看完,
所有辯論會都聽完,才敢投下神聖的一票!
我只求大家至少完整看過其中一場辯論會再來投票而已!
結果大家都把公投當成畫圈圈的兒戲,
再來砲轟違反公投,真是可悲!
另我在想,台灣的民智,是不是現在還不到可以投公投的程度!


民進黨的作法就是強姦民意,第12案同意的"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完全不是民進黨的版本。

"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不准同性戀納入民法,甚至是不准他們使用"婚姻"的字眼。這是不是不平等?當然是不能平等,對特殊屁號只能特殊對待。要說大法官指示人權要平等,那就去改民法呀!

所以重點不在"保障"那兩個字,而是要區別對待。

公投同意同性戀者"結婚"了嗎?別把"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當成是婚姻,要是公投同意這就是婚姻,就不會費事的碼上"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那麼多個字了。

為什麼公投的文字,大家都看懂了,獨獨民進黨和大腸花覺青看不懂?

要說公投是神聖的,千萬人投票卻還抵不住同志大法官放的一聲屁。

yeh199200 wrote:
忍不住 浮出水面

2016 鄭運鵬就提出 亞洲同性戀觀光大國

https://tw.news.yahoo.com/%E9%84%AD%E9%81%8B%E9%B5%AC-%E5%8F%B0%E7%81%A3%E5%8F%AF%E6%88%90%E7%82%BA%E4%BA%9E%E6%B4%B2%E5%90%8C%E5%BF%97%E8%A7%80%E5%85%89%E5%A4%A7%E5%9C%8B-064300682.html

現在終於美夢成真了.. 我們從出口 農業(稻米,蔗糖,樟腦) 轉成 亞洲四小龍 變成科技重鎮 現在要變成 亞洲同性戀大國
真是厲害了!!


民進黨完全執政,愛怎麼幹就怎麼幹,台灣人不是同志也得把屁股洗乾淨了。
連最基本的專法要求都要這樣惡搞,

等著看人民要怎麼教訓你們...

逐風太陽 wrote:
民進黨的作法就是強姦民意,第12案同意的"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完全不是民進黨的版本。

"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不准同性戀納入民法,甚至是不准他們使用"婚姻"的字眼。這是不是不平等?當然是不能平等,對特殊屁號只能特殊對待。要說大法官指示人權要平等,那就去改民法呀!

所以重點不在"保障"那兩個字,而是要區別對待。

公投同意同性戀者"結婚"了嗎?別把"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當成是婚姻,要是公投同意這就是婚姻,就不會費事的碼上"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那麼多個字了。

為什麼公投的文字,大家都看懂了,獨獨民進黨和大腸花覺青看不懂?

要說公投是神聖的,千萬人投票卻還抵不住同志大法官放的一聲屁。




文筆真是好,這就是我們的完全感受.

一直選法律人領國,就是被強姦民意的下場.

逐風太陽 wrote:
"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不准同性戀納入民法,甚至是不准他們使用"婚姻"...(恕刪)

請問您從哪裡看到民進黨的版本不准使用婚姻這個詞呢?還是您自行解釋的?
大法官的確釋憲沒有規定是否用「婚姻」這個詞,用伴侶也何嘗不可。但有規定其兩人結合的權利與義務應與現有的民法相等,不然這就是明顯的不平等且歧視了。既然權利與義務皆比照民法婚姻篇,用「婚姻」這個字眼應該是最合適的了。
民法明訂婚姻登記必須是一男一女,公投也證實絕大多數百姓不支持同婚登記為夫妻。

同志要在一起我不反對,但是成立專法,還能登記結婚“夫妻”,我是完全不能接受。

我能接受的只有可以登記為“伴侶”,不是夫妻,而且也不能成稱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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