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KENTI wrote:
人都是自私的啦,要上戰場前大家都會衡量利益得失
短短幾年而已,兩岸局勢就從戰爭可能性很低搞成戰爭可能性提高很多。同時期台灣主權又提高了什麼?邦交國又多了幾個?
才剛砍完軍人的退休金,現在要叫軍人去賣命?你是軍人的話,你的命有沒有這麼不值錢?
Stereophotography wrote:
順便看一下教唆跟煽惑罪
溫馨提示 煽惑罪兩年以下喔 向不特定人宣傳不要配合政府法令就算 看看這樓有多少人會中招
不是中國網軍的藍腦可以回去改文了 網軍是拿錢在這裡打超限戰反政府 罰也罰不到他們 藍腦你又不是 在那邊附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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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29條:「
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II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2] 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chuenfu wrote:
拒絕徵招的人被關5年(恕刪)
Stereophotography wrote:
啊 我剛看還有別的
總之是不用等到打仗 此時此刻就可以了
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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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3條(煽惑、唆使、庇護、頂替他人應徵應召及妨害役政資料及交付不實證件之處罰)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14條(怠於申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