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除役年齡 - 拒絕召集令 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BOBOKENTI wrote:
人都是自私的啦,要上戰場前大家都會衡量利益得失


短短幾年而已,兩岸局勢就從戰爭可能性很低搞成戰爭可能性提高很多。同時期台灣主權又提高了什麼?邦交國又多了幾個?

才剛砍完軍人的退休金,現在要叫軍人去賣命?你是軍人的話,你的命有沒有這麼不值錢?
BOBOKENTI wrote:
所以我就說啦,沒影響到自身利益誰願意幫別人打

套用到美國身上,台灣還滿心期待美國會幫你出兵


美國八成已經透過管道跟台灣傳話說讓台灣消停些,真搞出事來美國是不會扛的。不然外交部長幹嘛突然莫明其妙說不尋求和美國建交、開戰自己打?

民主國家,自己選的自己負責。817自己選的人搞出這種局勢,817不扛第一線,是要叫誰扛?
Stereophotography wrote:
順便看一下教唆跟煽惑罪
溫馨提示 煽惑罪兩年以下喔 向不特定人宣傳不要配合政府法令就算 看看這樓有多少人會中招
不是中國網軍的藍腦可以回去改文了 網軍是拿錢在這裡打超限戰反政府 罰也罰不到他們 藍腦你又不是 在那邊附和什麼
————

[1] 刑法第29條:「
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II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2] 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拒絕徵招的人被關5年都沒在怕了 還會怕你列這條?

況且沒發出徵招令前 連要拒絕徵招(實際犯罪)的機會都沒有 網路上發文根本就沒有構成教唆的要件 需要改什麼文?
請去查一下教唆犯罪的五個構成要件
llyujen wrote:
才剛砍完軍人的退休金,現在要叫軍人去賣命?

不是已經請喝飲料了嗎?
飲料喝完,就該上路囉~~

p620329 wrote:
你太小看民進黨的無良了,他就是要你們去送死


投票輸了,鼻子可以摸摸

生死關頭,還管你是綠蛆井蛙或是爵卿蟑螂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god52101314 wrote:
後備軍人除役年齡 - 拒絕召集令 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聯合報新聞-國防部後(恕刪)


5年!? 開戰搞不好5周就換政府了, 還5年勒...
chuenfu wrote:
拒絕徵招的人被關5年(恕刪)


如果你看清楚一點 下面那條煽惑罪就沒有實際犯行發生才成罪 只要向公眾鼓吹不要遵守法律 比如說抗役 抗稅 不遵守紅綠燈都算喔
chuenfu wrote:
拒絕徵招的人被關5年(恕刪)


啊 我剛看還有別的
總之是不用等到打仗 此時此刻就能上法院了
反正我都提醒了 這麼大的人風險就各自承擔啦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3條(煽惑、唆使、庇護、頂替他人應徵應召及妨害役政資料及交付不實證件之處罰)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14條(怠於申報罪)
已經"廚藝"的人,大膽假設一下很多後備軍人會以不求戰而拒戰.甚至許多未受過完整軍事訓練的覺青,會擔心被拿來當做第一批砲灰而集體逃亡....這假設是要判判亂罪還是洩漏國家機密罪呀??




是要有多心虛,才要還沒開扁就用法條來拉伕,而不是靠凝聚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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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徐巧芯在網路節目上提出兵制應該需要調整,一是募兵制應該全面調回徵兵制,二是女性也應該要當兵,沒想到現場的民進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當面拒絕「我沒有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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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我不是藍腦,也不是軍公教.英媓還是小英時,我投過也捐錢過,有誰指責我是網軍,就來吉吧!!
Stereophotography wrote:
啊 我剛看還有別的
總之是不用等到打仗 此時此刻就可以了
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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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3條(煽惑、唆使、庇護、頂替他人應徵應召及妨害役政資料及交付不實證件之處罰)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14條(怠於申報罪)


小弟沒有沒有煽惑、唆使、庇護、頂替不去徵兵,

我只是把1450--817編到砲灰班, 反正跟公匪打仗是您們這些忠於黨國的1450--817挑起的,

不服嗎, 就地槍斃!!

軍法審判是指軍官, 不包括砲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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