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跟林右昌沒關係?

ohmoto_tw wrote:
基隆東岸商場爆出產權...(恕刪)

照理從OT變ROT,市政府應該延長合作年限或是花錢買下增建部分,但是林右昌想不付代價就白拿NET蓋的二到四樓。謝國樑接了這顆未爆彈,沒有想要去拆除,反而直接引爆。兩者都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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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跟大日簽訂的OT合約,(A去按摩店找B純按摩),大日提出蓋2-4樓的規劃,(B跟A說要提過特殊服務),照理從OT變ROT,市政府應該延長合作年限或是花錢買下增建部分(A接受特殊服務就應該多付特殊服務的錢),但是市政府只想白得到增建部分(A只想白嫖),大日不想白做工,就讓NET出錢蓋2-4樓(B不想被白嫖,就叫C提供特殊服務),NET就故意留下獨立出入口的樓梯跟花錢蓋樓的憑證(C就順勢佈局仙人跳)
pmwang
哈!這個說法很讚!我猜NET認為民進黨會連任,可以繼續簽下去。
孫小風 wrote:
不知道你們怎麼看西門...(恕刪)


北市府案,雙方間有租賃關係,依法占有房屋,
當主富在租賃契約終止後,拒絕返還房屋,
北市府當然是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契約終止後應履行之義務)

反觀基隆市政府案,
大日公司已將建物返還基隆市政府,
顯然與上開狀況不同........
孫小風 wrote:
不知道你們怎麼看西門...(恕刪)


假如今天有人要圖利A廠商 幾年後換市長 , 馬上簽約給B廠商20+10年

能用這方法來解決前朝讓A出資蓋商場後政商權不分的爭議嗎 ? 該是不能吧

台灣沒有行政權能在法院未判定前自己找員警去破門自己點交吧 , 藍的辯解無法

解釋你這新約和前約金額收益中的爭議金額認定 , 有人要圖利A你就能圖利B ? 說這叫解決

前朝私下可能的政策錯誤 這能說服誰啊 , 你今天先簽2年3年3個月不能解決嗎 ?

就算B要再投資個3億5億 也沒有說要20+10年才能回收的 , A投資快3億也只得到

8年的經營權 ,而且每年給市府的金額都能查核讓人民看見 , 你這新約還有那笑死人招標

議約評估報告 完全偏離A廠商8年的實際業績數字 ... 講不通
alou21
所以國道服務區OT舊廠商拒點交,就該先關門?
hpwy9999
到底誰受傷誰在急.. 看看現任市長一直在找人背書開記者會 直播就知道了 , 還出動大量熱心人士 最好微風找商家進櫃展店 它們也會用類似合約條件給它們..低的固定租金 高高的變動收益條件..
yurue wrote:
照理從OT變ROT,...(恕刪)

你講那麼多還是要建立在NET有產權的前提啊
問題是NET有產權嗎?
附加在不動產上面的動產會擁有產權?
無法證明他是不動產,就只能是動產
要怎證明是不動產?就趕快表演東岸二樓飄浮術。
案件一個一個來辦,不要讓有心人把水搞混掩蓋齷齪。
謝應該先暫停這個爭議案件的招標
專心處理前市府圖例財團的嫌疑,把這個弊端釐清了再進行下一步比較好。
不然只會讓貪贓枉法的人躲在迷霧中沒辦法被揪出來。
lovejerry999 wrote:
https://pp...(恕刪)
NET 不讓市政府點叫交,是否妨礙公務
凡之夢田
net也不是簽約方,感覺有點像遊民佔據房子,還不准屋主租給別人[偷笑]
鐵牛CEO
凡之夢田 台灣法律對租屋蟑螂很好啊 沒繳房租 程序沒走完 你說搬就搬嗎?[笑到噴淚]
myron0319 wrote:
你講那麼多還是要建立...(恕刪)


OT變ROT的差別,在得標廠商有沒有花錢去改善硬體。東岸廣場多蓋了3層樓毫無疑問是ROT
dgame
產權不是你要打官司想要的時候就有,不想繳稅的時候就沒有~
迷失的缺口
yurue...我所認識的公務員,在沒有長官指示的、沒有契約支持的狀況下,會讓原得標廠商在原有契約沒約定的地方再蓋三層建物的可能性趨近於0...平白多出三層建物,公安、消安都還可以過...也屬不易
馬褲林 wrote:
案件一個一個來辦,不...(恕刪)

前市府圖例財團的嫌疑



應該是現任市府比較有圖利財團的嫌疑吧!
前市府是RTO案給較短的TO合約年限,現任市府是TO案比照BTO給30年合約
凡之夢田
如果替市民賺到更多的收入,算圖利市民嗎?[偷笑]
鐵牛CEO
凡之夢田 你確定比較多嗎?30年合約 跟房貸一樣長 房價都衝三倍了喔[^++^]
yurue wrote:
OT變ROT的差別,...(恕刪)
OT變ROT的差別在於所簽的契約,之前政府亂搞而現任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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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停車場OT案招標 卻簽ROT合約 議員有異見

黃靖惠╱基隆報導
2016年8月25日

中國時報【黃靖惠╱基隆報導】 接連2天基隆東岸停車場的議題在議會引起討論,議員昨日相互攻訐,有人提出交旅處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用OT案招標,卻以ROT案的內容和業者簽訂合約,質疑程序不合法,最後大會決議函請財政部促參司解釋適法性。 「官商勾結!」市議員呂美玲痛批,東岸停車場市府根據「促參法」OT名義招標,卻同意承包業者改建內部,實質作為儼然是ROT模式運作,懷疑市府內部「黑箱作業」刻意讓友好廠商用低價搶標,直指程序不合法,要求將議案送監察院查看弊案, 市議員呂美玲、鄭林清良、藍敏煌皆提出適法性質疑,呂美玲表示,招標時是OT、得標後和廠商卻簽訂ROT內容,這樣的做法就是有瑕疵,且有適法性的問題,懷疑市府藉此排除不想要的廠商。 也有議員要求市府要加強結構安全檢定,規畫商場未來定位,盼能打造成五星級商場,這樣才有利於提升未來的競爭力,藍敏煌表示,OT案變成ROT案市府明顯有疏失,要求市府檢討。 交旅處長李綱解釋,停車場本身就擁有商場等多目標功能,因此東岸停車場雖然是以OT案招標,但實際上卻享有ROT的精神,所以契約內部屬ROT,無論OT、BOT、ROT最後都要交由政府管理。李綱強調,兩次投標,第一次廢標,但第二次重新招標,都有增改建文,3家廠商挹注的資金從1900萬到4億不等。 最後議會大會決議,要求市府針對議員疑義函請財政部促參司解釋適法性,結果須函覆議會;並注意東岸停車場的結構安全、定位商場經營方向,以利於商機之擴展。
yurue wrote:
OT變ROT的差別,...(恕刪)

之前支持党跟NET的人不是一直說NET擁有產權或是產權有爭議?
1.NET擁有產權嗎?證據在哪?
2.不動產才有產權,附著在別人不動產上的動產沒有產權,要趕快證明NET自稱是自己獨資蓋的是不動產,就要趕快表演東岸二樓飄浮術!證明即使是沒有市政府的一樓,NET所謂的不動產二到四樓都能夠固定懸浮在東岸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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