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不起訴處份~陳星有誠心?打破沉默 陳星發聲明:和林奕含交往過

yurue wrote:
檢察官起訴後,法官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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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我也來預測一下案情發展,依慣例檢察官應該會起訴陳星,把有罪與否交給法官決定。法官應該會受理,至於有罪與否,就看檢察官提供的證據,與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yurue wrote:
我也來預測一下案情發展,依慣例檢察官應該會起訴陳星,把有罪與否交給法官決定。法官應該會受理,至於有罪與否,就看檢察官提供的證據,與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所以這樣就不用解釋你說的"檢察官起訴後,法官是沒有權限[不受理]。"




很多人總是隨口亂說
然後被糾正裝作沒看到
這棟樓這樣鬼打牆真的滿累的
還好有您們提供繼續下去的樂趣
wndforce可以預測本案的可能發展,為什麼我就不可以?

你對我的其他發文有意見,請直接引言那篇發言。不要引用這篇,卻批評另一篇發言內容。


我沒有胸部 wrote:
所以這樣就不用解釋...(恕刪)

yurue wrote:
wndforce可...(恕刪)

簡單說檢查官不會起訴就對了
wndforce wrote:
所以偽證的爭議與我無關,你說你看不懂Nelson5君想說什麼,我只是好心用白話再給你解釋一次而已,如果你只是找了些法條就想駁倒誰,那我就不奉陪了...(恕刪)

其實本來就與你無關,既然你要好心幫忙另外翻白話文
那我也很熱心找出最高法院判決,詳述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大家交流交流而已,並沒有誰要駁倒誰,別想太多。

如果真有得罪的地方,可以無視實際判決,依你的白話文為準
就這樣吧..



大馬1251 wrote:
其實本來就與你無關,...(恕刪)


1. 不奉陪是因為這並非是我的觀點,沒必要在偽證上辯駁來浪費大家時間。

2. 另外提醒你,拿出來以前的判決只能當案例,不能直接套用在別的案件上。
wndforce wrote:
另外提醒你,拿出來以前的判決只能當案例,不能直接套用在別的案件上...(恕刪)

若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得做為審案的基礎
難不成你要每個法官都隨性自創?
唉...
往好處想...

至少現在實名制後...

以前在 不適任教師平台上 的老師 ...

以後不能教書了(學校或補習班)...(不能不登記了..102年法律要開始執行了)


abelkk wrote:
往好處想...至少...(恕刪)


實名制有效的話

在一般學校就不會有狼師了

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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