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趕快停止建造大巨蛋

dicklin0394 wrote:
為什麼你會認為沒甚...(恕刪)


你貼的那個法規裡不是有寫

為什麼不把它全部看完






kanting wrote:
你貼的那個法規裡不是有寫
為什麼不把它全部看完)


那哪條條文讓你覺得沒甚麼不同呢?

為什麼不舉例一下呢?
dicklin0394 wrote:
玩文字遊戲阿?你可...(恕刪)

1.玩文字遊戲的是你們!單看你之前貼的文章,可以看出真相?或是被誤導?
2.一次問了一堆問題,沒有對每個問題個別回答(不管是政府機關或網路嘴砲都常發生),就一定是圖利遠雄?當你覺得市府回答不完整時,不會打電話直接問嗎?
3.隔天市府就補公告了,這個證據你怎麼不提?
dicklin0394 wrote:
為什麼你會認為沒甚麼不同呢?說說你的意見吧!
建築法條在這
用釋疑完成大放水
有興趣的人可以對照一下差異你就可以發現市政府回答兩家公司竟然是這麼不同
馬英九市政府已經放水放的那麼明顯了

為什麼你貼的連結,會缺少一些關鍵細節?
例如:市府回答遠雄的隔天,就補充公告了!

讓網友獲得充分的資訊來做出判斷,這樣很難嗎?
還是寫連結文章的人,只想讓網友做出「他想要的判斷」?
chiashin wrote:
1.玩文字遊戲的是你們!單看你之前貼的文章,可以看出真相?或是被誤導?
2.一次問了一堆問題,沒有對每個問題個別回答(不管是政府機關或網路嘴砲都常發生),就一定是圖利遠雄?當你覺得市府回答不完整時,不會打電話直接問嗎?
3.隔天市府就補公告了,這個證據你怎麼不提?


說我玩文字遊戲?

但是你也是只知道片段就來說我不對不是嘛?

你只看市政府公告對吧?公告甚麼你就信甚麼?

你說隔天市府就補公告了,這個證據你怎麼不提?

你是指4月15日馬市府補公告招標事項這個嘛?
馬市府補公告招標事項

我眼睛不好,沒看到哪一條有提到跟容積有關的條文

所以才會讓人覺得市政府市涉嫌隱匿大巨蛋招標申請須知開發量上限之重大變更,違反招標公平性。
chiashin wrote:
為什麼你貼的連結,會缺少一些關鍵細節?
例如:市府回答遠雄的隔天,就補充公告了!

讓網友獲得充分的資訊來做出判斷,這樣很難嗎?
還是寫連結文章的人,只想讓網友做出「他想要的判斷」?


你要的公告我補給你了,現在是請你告訴我,為什麼市政府公告沒有列出容積相關的項目?
dicklin0394 wrote:
說我玩文字遊戲?
但是你也是只知道片段就來說我不對不是嘛?
你只看市政府公告對吧?公告甚麼你就信甚麼?

你應該知道名嘴、懶人包常常偏頗和出錯,你為何只看一方說法就相信?
我至少看過雙方說法,而且是遠雄副總、北市大巨蛋籌備處執行秘書、前北市法規會主委三人在不同場合的回應,這三人對大巨蛋的了解,應該勝過名嘴和網友。除非這三人都說謊,否則我的判斷應該比你正確!
(遠雄買通一兩人,我可能相信,同時買通馬英九、李樹德、籌備處執行秘書、法規會主委和被懷疑的審查委員,有點困難吧!)

dicklin0394 wrote:
你說隔天市府就補公告了,這個證據你怎麼不提?
你是指4月15日馬市府補公告招標事項這個嘛?
馬市府補公告招標事項
我眼睛不好,沒看到哪一條有提到跟容積有關的條文
所以才會讓人覺得市政府市涉嫌隱匿大巨蛋招標申請須知開發量上限之重大變更,違反招標公平性。

我前面所貼蘋果日報的報導:...響招標的部分,北市府最後統一在2004年4月15日公告,當時公告事項第71條就有「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係指法定容積面積」,28日當天只公告會議地點變更,並非把關鍵訊息留在最後2天才發布。

所以你確定你貼的資料是完整的?(你貼的資料:[其他]...2.至領標人請求釋疑事項則請至...下載)

我無法判定你貼的資料是否完整!看證據說話,如果你貼的是對的我當然相信!

dicklin0394 wrote:
我眼睛不好,沒看到哪一條有提到跟容積有關的條文


請問您列出的補充公告,是完整的補充公告嗎?
不知道您是哪邊找到的? 既然能找到招標原件,怎麼不完整的公布


以下是教育局在環評回答的:

教育局:
(一) 有關於大巨蛋開發量體上限,本局於都審會及環評會曾說明。現再重新
說明一次,此案於 92 年 12 月 26 號上網公告招商,申請須知載明總樓地
板面積不能超過 9 萬 6 千坪,另於四個月等標期間,有廠商提出書面資
料疑義,針對該疑義本局於 93 年 4 月 15 號在工程會網站補充說明,其
中釋疑事項第 71 項說明「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係指法定容積面積」。


除非您證明「教育局說謊」,否則我也只能相信教育局
chiashin wrote:
你應該知道名嘴、懶...(恕刪)


台北市政府回答洪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 實問虛答, 有答等於沒答,
人家是對"本開發案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有疑問,
台北市政府回答"九萬六千坪為本案所能興建之樓地板面積之上限", 根本是廢話
人家有具體的問"總樓地板面積」有無包含可不計入容積部分".以及"有無法定獎勵面積", 都沒回答,
普通的人看了會認為全部要計入
後續的公告就算有(第71項, 全部N項)也是難以得知

我認為有重大過失, 懷疑承辦人當時也還沒決定到底怎麼計算, 承辦人應該要懲處



洪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洪鼎) 詢問『申請須知第2.2.4開發量限制,規定「本開發案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其計算方式為何? 上述「總樓地板面積」有無包含可不計入容積部分...另上述「總樓地板面積」有無包含法定獎勵面積…若申請人引用中央政府或主辦機關其他單位所頒布之建築獎勵措施,是否可超越總樓地板面積九萬六千坪之上限。』,臺北市政府回覆:「九萬六千坪為本案所能興建之樓地板面積之上限」
abcpanadol wrote:
洪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洪鼎) 詢問『申請須知第2.2.4開發量限制,規定「本開發案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其計算方式為何?


由當初問答來看,我大概得知這個盲點出在哪裡。
洪鼎問的「本案計算方式」是在問「應用計算的原則為何」
結果市府卻是回答「當初計算的依據為何」所以扯了一些歷史淵源,解釋九萬六這個數字,是怎麼產生的。

另外洪鼎的問法,會產生盲點:
「總樓地板面積」有無包含法定獎勵面積,如停車獎勵、開放空間獎勵等?

這一題當初承辦的人沒有回答,因為有包含,和沒包含兩者答案都對。
因為「總樓地板面積」有包含法定獎勵面積。
但在未申請獎勵的情況下,「總樓地板面積」無包含法定獎勵面積。
我猜想他當初也陷入盲點

這種矛盾,出自於相同的名詞「總樓地板面積」,但在不同法源的情況下,定義就不一樣。
「建築師們」後來就發展出一種名詞,叫做「容積面積」以資區別都計單位的「總樓地板面積」
這樣跟不同局處溝通時,就不會混淆了單位

這一題,沒有跑過建照的,通常很難體會
就算跑過,有時候也會因單位混淆,要重跑好幾次。
chiashin wrote:
你應該知道名嘴、懶...(恕刪)


我知道名嘴、懶人包常常偏頗和出錯,但也不是市政府發出來的公告就是對的,為何你偏只相信市政府的說法?

而且當時的馬英九市政府,已經被質疑在護航給遠雄了,而你卻是相信已經被質疑的那一端,當嫌犯已經被證明有

嫌疑了,你覺得嫌犯講的話有公信力嗎?

你講的那些人物最近都很火熱,常上電視,尤其是那位遠雄副總,看起來說法很沒說服力,想要力辯群雄,卻拿不出站的住腳的理由

至於你講的遠雄買通哪些人,我不予置評,但也不排除,畢竟這是一個利益非常大的案子,甚麼都有可能

另外你提到我前面所貼蘋果日報的報導:...響招標的部分,北市府最後統一在2004年4月15日公告,當時公告事項第71條就有「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係指法定容積面積」,28日當天只公告會議地點變更,並非把關鍵訊息留在最後2天才發布。

所以你確定你貼的資料是完整的?(你貼的資料:[其他]...2.至領標人請求釋疑事項則請至...下載)

我無法判定你貼的資料是否完整!看證據說話,如果你貼的是對的我當然相信!

這裡就非常好玩了,你現在在質疑的文件,就是那些護樹團體在質疑的,你懷疑文件有問題,當然我也在懷疑文件怎麼沒寫完整

你可以參考一下會後新聞稿

1. 臺北大巨蛋「開發量上限」爭議:

(1). 臺北大巨蛋申請須知第二章2.2.4.就「開發量限制」載明:「...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其中大型室內體育館之樓地板面積不應小於三萬五千坪(約一一五、五00平方公尺)...」。佢料,遠雄提送都審通過的總樓地板面積達570,703㎡,遠超過申請須知公告之開發量上限,量體暴增80%。經本聯盟追查發現,工程會網站並無任何補充公告申請須知開發量上限變更之相關事項,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顯未依法進行公告。
(2). 本聯盟於本案歷次環評與都審會議均提出開發量上限暴增疑義,北市府均以「已公告在工程會網站」為由一語帶過。經本聯盟透過台北市議會向北市府調閱相關資料,北市府回覆因工程會網站改版,故先前上傳之檔案已經不在網路上。僅提供93年4月15日公告於工程會網站之「申請須知變更、補充內容公告稿」檔案紙本供議員參閱。經檢視該公告並無任何有關「變更開發量上限」之內容。


看到重點了嘛?
馬英九市政府說有公告,但是護樹團體去要,市政府卻回答說網站改版,之前上傳的檔案已經不在網路上了
只提供一份指本在網路上給議員參考,也就是我貼的那一份,那到底完整的那一份在誰手上?恐怕只有市政府或者遠雄才知道了
堂堂一個台北市市政府,這麼大的案子竟然在工程會上找不到,你還敢相信市政府講的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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