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不合法,大法官判定違憲。


大馬1251 wrote:
『無血緣關係的戀人』可以結婚
『有血緣關係的戀人』不能結婚
請問你在歧視『有血緣關係的戀人』嗎?
有沒有很熟悉的感覺?


你的提議很有討論價值,可以發專帖來討論
心情藍藍的 wrote:
你的提議很有討論價...(恕刪)


我也覺得這個很新潮,

男跟男都可以了, 哥哥跟妹妹有何不可?

怕小孩不健康? 狗屁不通,
又不一定要生小孩, 對不對?
如果平等權不用列舉
那有比我財產多的
能不能平等平等呢?


3dFPSone wrote:
我是說 能不能生育, 這個沒辦法寫成條文。 沒辦法寫成條文的東西 就是沒有禁止。
所以 沒有法條 禁止不能生育的男女結婚。
這就跟 民法婚姻 沒有限制同性不能結婚 意思是一樣的。
邏輯不好的 去寫程式, 電腦會教你 甚麼是邏輯。


什麼都可以寫成條文,為什麼不能?
有兩個管道:
第一新增法定離婚原因:夫或妻一方無法生育者判離。
第二寫在民法裡:婚約,應由具生育能力的男女自行訂定。
一胎化都可以變成規定了,什麼東西不能寫進法裡?




「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這句話邏輯哪裡有問題?

p=婚姻 Q=生子 大法官就是在講「婚姻-->小孩」(有婚姻則會生子)這個前提是錯的。



台灣的大法官就是一群沒讀過書的考匠所組成的宅族群

別跟我說考試用書是書喔

現在執政黨在經濟搞不上路;外交不斷丟臉的夾攻下

應該只會朝旁門左道的方向邁進了

同性婚姻只是旁門左道的一步

將來還有的亂德的了!

能罷免今天的執政者是最好

就像南韓一樣

把失德的在位者趕下台

社會才能真正的進步


khn wrote:
台灣的大法官就是一群沒讀過書的考匠所組成的宅族群
別跟我說考試用書是書喔
現在執政黨在經濟搞不上路;外交不斷丟臉的夾攻下
應該只會朝旁門左道的方向邁進了
同性婚姻只是旁門左道的一步
將來還有的亂德的了!
能罷免今天的執政者是最好
就像南韓一樣
把失德的在位者趕下台
社會才能真正的進步


請便!
3dFPSone wrote:
我是說 能不能生育...(恕刪)


我也認為748號解釋文是一篇笑話

可用來對比的案例
大法官552&362號解釋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2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62
雖說是重婚的釋憲文
但內容清楚地提出婚姻乃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
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
所以受憲法第23條之例外限制

而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是我看過最好笑的解釋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而民法第97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72
第97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If.aspx?Pcode=B0000001&FLNO=973
第980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If.aspx?Pcode=B0000001&FLNO=980
及第982條的內容並無任何條文涉及限制禁止同性結婚,亦無任何規定同性結婚需罰款坐牢受刑,顯然同性戀只要合乎法律規範也能享受合法結婚的權利,請問民法婚姻章要如何違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82
除非同性戀不屬於男性也不屬於女性而屬於亂性?????

重婚之釋憲案要求的是打破"人數"之限制.追求的是x男vsx女
同婚之釋憲案要求的是打破"性別"之限制,追求的是1不男不女vs1不男不女?(申請釋憲者顯然不認為自己包含於民法條文男女的保障範圍之內??既然無法用男女來稱呼他們我也不知道該用怪胎還是異種來稱呼他們比較合適,為了避免造成爭議,只好暫時以不男不女稱之)
如果同性戀未被納入婚姻制度之保障屬於違憲,援何重婚未被納入婚姻制度之保障卻是合憲呢???
若無此748號解釋文,我還真不知道少數特定人士未被明文納入民法保障範圍是違憲的咧


如果未將少數特定人納入保障範圍即違憲的話,那民法婚姻章同樣未將喜憨兒,腦殘人士,及路邊的遊民流浪漢納入保障範圍,將來這些特定人一一援例申請釋憲不就沒完沒了?
在這之前社會大眾不就無法結婚了????

更有趣的是大法官還表演了一招當眾自打嘴巴娛樂大眾的戲碼給全國人民看
大法官宣布民法婚姻章違憲卻又無法列舉違憲條文之內容,但又同時聲明此一違憲法條繼續有效,且兩年後這些自稱不男不女的傢伙還會自動符合法規中屬於男性女性的定義,原本被宣布違憲的法規隻字未改兩年後突然又自動合憲...............
大法官不精神分裂我看了都要精神分裂了
心情藍藍的 wrote:
性傾向可以變來變去的叫雙性戀…

結婚和生子不會劃上等號

生子不是婚姻的目的,人生也不是靠生子可以圓滿
...(恕刪)

所以你怎麼知道某人是同性戀還是雙性戀???難道是靠觀落陰嗎????


告訴你一個絕對有公信力的科學檢測方法,就是sry基因檢測,不用謝我了

結婚如果和生子不會畫上等號,為何你會產生結婚可以和同性戀畫上等號的幻覺?
如果人生不是靠生子可以圓滿,為何你會產生人生靠同性戀可以圓滿的錯覺?

bosscrab wrote:
所以你怎麼知道某人...(恕刪)


你講話充滿敵意喔
我之前、跟t還有他們(T)的女朋友們同住時,有一天我的T好友喝醉了.....

故事前篇請看這: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159959&p=22#64547627

他說其實他不是扮男性,而且他根本不喜歡男性。

但我猜想這是他吸引另一半(現在名稱應該是雙性戀吧)的方法。




有一天,有天他幫他的女朋友生日,
然後他女朋友也是喝醉了,就在現場跟我告白,
問我要不要跟她在一起。

T好友就坐在B旁邊而已,如下圖示;

(B是他女朋友,A自然就是主角我啦,
不要問我為什麼女人是B,這很幼稚)

T-B-A (←圖示)



當然兄弟情、朋友情、有感情,
自然就直接、當場、白話,拒絕。


但是T好友後來還是跟我有距離了,
我至今都覺得遺憾,跟他喝酒聊天可開心了,
唉、年紀越大越覺得這是人之常情.......,緣分阿~

(也不用問我有沒有去問,或許不是如此等...,
人都會去追原因、會去想。 問這就廢話了)


我只想說
好友沒有性別的問題,善與惡、也沒有因為男女而有所分別。


都是鄰居、隔壁。
不要為了自身的感覺去過度要求別人配合。
也不要為了保護自身、而過當行為。

追求自己的理想跟目標,或維護自身權益、保護他人安全都是對的。
但主動傷害、確實就是不好的。

民主社會,就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凡事照法走,不喜歡就走行政,異議、申覆、投票、走上街頭抗議等...
這都是現在台灣的好處。

不要再人跟人直接面對的傷害,台灣現在內憂外患,
我們都活在這環境中,應當兩權相害取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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