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no2 wrote:
大大說的沒錯...所以這次的判決..很多人都說于法可通...
但是于情于理....卻又是不近人情了....
畢竟一個僱主請了一位員工..絕不可能上班時間都在盯著他.
那乾脆就別請人了自己做就好...因為請了人..反而自己更累..雖然賺的比較多卻沒比精神上付出的多..
其實...我個人的想法是這樣的....可能比較惡劣一點..
那就是法官其時想補償被害家屬.對於謝依涵沒判死刑的心情..但是卻由謝依涵的老闆來負擔這筆費用
因為明眼人都知道..謝依函跟本付不出錢.............
就是俗稱的黑狗偷吃..白狗遭殃...
這條民法存在多年
過去很多判例都是僱主要賠,只是這次有點例外,被害人家屬是有錢人,雇主是小生意老闆
這條民法採用"損益同歸"理論(損益同歸不是台灣發明的)
老闆請了這個員工,由於這個員工的工作直接讓老闆獲得金錢上的利益
如果沒請員工,老闆要自己兼員工
同樣,當這個員工因執行職務時造成損失,老闆也要連帶承擔損失
這就是所謂損益同歸,不能只要好的不要壞的
不過,法條中有但書,就是舉證自己善盡監督之責就可免賠
現在很多大公司都會要求多一點,過去麥噹噹是不管客人趴在桌上睡覺的
現在店員或店長會去敲桌子把客人叫醒,說不好意思這裡不能睡覺
他們的說法是怕客人睡覺東西被其他人偷走
另外的意義是,店家怎知客人是吃了什麼藥?是睡著了?還是昏迷了?
不想惹麻煩,不想連帶賠償,店家多做一些監督的行為,也是保障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