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


Speed Wick wrote:
大家一面倒批李挺警
是在告訴政府「歡迎保防法」嗎?
台灣人普遍還是很好操弄
可悲!


保防法跟這件案子的關係是?

你果然很好操弄
瓦斯槍 wrote:

保防法跟這件案子的關係是?

你果然很好操弄


保防法中提到的可疑對象
保防人員得行使「準司法警察權」,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另外,保防人員得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害國家機密情形,還能行使臨檢權,遇有急迫情形,可行使查扣權,但扣留物品不得超過卅天,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若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等損失,得聲請救濟。


認定的標準實際上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一樣, 都是行為人主觀意識的判讀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所以未來保防法可以在保防人員合理懷疑下直接查你家水表身家甚至直接查扣物品, 如同警方可以直接攔檢一樣
^^A 請多多指教~

oldchang1205 wrote:
我想有很多人說盤查違憲,也搬出釋字535號來說嘴..(恕刪)


拿535來說嘴的不知是何意?
解釋文就說臨檢不違憲
之前法律有欠完備的補齊以兼顧人民跟警察自由與安全
竟還有一直說盤查違法然後扯到查水表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毛毛小熊掌 wrote:
我真沒聽過大法官釋憲做出決議,要求修改法律
法律修正後,大法官釋憲就失效的法律概念耶

那是你搞錯了,而且你也沒看懂我寫什麼...
535解釋令,是要把警察職務給法制化,所以相關法條在2年後頒布並施行...
法條已經依照535條解釋令頒布並修正,請問法條要違什麼憲
退一萬步來說,好吧,李認為後來頒布的法條違憲,那也是李永得自己所屬政黨也是現在的執政黨當時修訂頒佈
李永得就算認為違憲想打臉自己的政黨也應該提出釋憲...
大法官沒做出解釋前,根本沒資格說警察職務行使法是違憲的...

oldchang1205 wrote:
那是你搞錯了,而且...(恕刪)

正解
瓦斯槍 wrote:
保防法跟這件案子的關係是?

你果然很好操弄 


更可悲的是都提醒你了還在那邊耍嘴皮
前面有大大講了,自己慢慢看
Tszshiuan wrote:
忽視其警察職權依據法律(恕刪)


既然大法官釋憲具有憲法位階,警察職權行使法自然不能牴觸其解釋意義
所以釋字535號解釋所揭示的精神,仍應當遵守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自然警察不得任意對民眾實施盤查
警職法第6條第1款不就寫得很清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其實爭議的就是,此案中到底有沒有合理懷疑而已
我個人認為如果只憑瞄一眼就快步離去,應該還不到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
因為如果這樣就達到盤查的門檻,那幾乎就是空白授權
根本不會有未達合理懷疑的情況了
但依現行法,似乎並沒有授權警察可以隨意盤查民眾

話又說回來,如果民眾願意授權給警察這樣的權力,就請立委修法,改成警察得隨時盤查民眾身分就可以了
但民眾就是要去承擔以後隨時都會被警察盤查身分

瓦斯槍 wrote:
請你開釋一下,李永得可以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者接受臨檢
寫在哪?(恕刪)


寫在警職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看完整個對話紀錄,警察要執行盤查勤務時並沒有告知事由
人民自然得拒絕
如果警察有跟主委說,我看你像毒蟲,懷疑你身上有攜毒,這就算告知事由
主委就沒辦法拒絕
只能表示異議了
~~安室奈美惠魂~~

oldchang1205 wrote:
那是你搞錯了,而且...(恕刪)


有道理
那應該說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是違憲
~~安室奈美惠魂~~
MUS wrote:
保防法中提到的可疑對象

***
保防人員得行使「準司法警察權」,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另外,保防人員得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害國家機密情形,還能行使臨檢權,遇有急迫情形,可行使查扣權,但扣留物品不得超過卅天,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若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等損失,得聲請救濟。



MUS wrote:
認定的標準實際上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一樣, 都是行為人主觀意識的判讀

***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不要只看自己想看,藍字的部分也請看清楚


MUS wrote:
所以未來保防法可以在保防人員合理懷疑下直接查你家水表身家甚至直接查扣物品, 如同警方可以直接攔檢一樣


鬼扯蛋,你再回頭看看你自己的貼文,我幫你標的藍字部分

我還有個預言
不出24小時
旺旺報固定咖警大ya教授會出來砲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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