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ed Wick wrote:
大家一面倒批李挺警
是在告訴政府「歡迎保防法」嗎?
台灣人普遍還是很好操弄
可悲!
保防法跟這件案子的關係是?

你果然很好操弄
瓦斯槍 wrote:
保防法跟這件案子的關係是?
你果然很好操弄
保防人員得行使「準司法警察權」,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另外,保防人員得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害國家機密情形,還能行使臨檢權,遇有急迫情形,可行使查扣權,但扣留物品不得超過卅天,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若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等損失,得聲請救濟。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oldchang1205 wrote:
我想有很多人說盤查違憲,也搬出釋字535號來說嘴..(恕刪)
Tszshiuan wrote:
忽視其警察職權依據法律(恕刪)
瓦斯槍 wrote:
請你開釋一下,李永得可以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者接受臨檢
寫在哪?(恕刪)
MUS wrote:
保防法中提到的可疑對象
***
保防人員得行使「準司法警察權」,如發現可疑對象,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查訪當事人並得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另外,保防人員得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害國家機密情形,還能行使臨檢權,遇有急迫情形,可行使查扣權,但扣留物品不得超過卅天,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若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等損失,得聲請救濟。
MUS wrote:
認定的標準實際上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一樣, 都是行為人主觀意識的判讀
***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MUS wrote:
所以未來保防法可以在保防人員合理懷疑下直接查你家水表身家甚至直接查扣物品, 如同警方可以直接攔檢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