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像是這次美國大選一樣,在沒有真正的公民投票時,誰又真的代表主流民意了。再講一次,我不恐同,我恐同婚,若是公投真的過,我也無話可說,但,法務部不是要提同性伴侶法嗎? 明明有別的出路,為什麼硬要修民法來改變家庭的定義。另外,youtube 兩個媽養大的孩子,你真的覺得他沒有不一樣嗎? 他真的自覺沒有不一樣嗎? 如果真的是,他就不會出來講話了? 更何況,也有一位女生出來講她受到的影響不是嗎? 進一步講,我們該將無辜的小孩放到這種環境下,到時再來評估他們的影響嗎? 他們是白老鼠嗎?很好玩嗎? wrote:整串看下來真的是覺得某些人真的是沒救了,...(恕刪)
總覺得這幾年臺灣在討論一些重大問題時,好像都很難理性的思辯總是把一些複雜、深奧的問題單純化到挺或不挺,然後欠缺深度的討論理解聆聽對方訴求單純就講同性「婚姻」是不是人權這件事吧。沒錯,「婚姻」是憲法上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很重要的一點,「婚姻」是一種制度性保障的基本權。什麼意思?簡單的說,「婚姻」這件事其實不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不會因為沒有了國家、沒有了法律,然後一男一女、多男多女或男男、女女就沒法在一起「婚姻」的本質,事實上是後天國家賦予法律上的利益,讓這樣的「制度」能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婚姻」這種基本權,必須是透過立法者立法形成他的樣貌。那麼立法者如何決定他的樣貌是什麼?這個時候就必須回過頭來看國家為什麼要有婚姻這樣的制度目前主流的看法是,婚姻制度存在的基礎,是透過這樣的制度一方面不紊亂血統、強化優生學另一方面,藉由一男一女的結合,促使國民能夠繁衍,國家永續發展所以任何一個婚姻制度的最基本核心,一定是「一男一女」,只要最基本保障到國民「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沒有侵害到這個核心,就很難說有什麼違憲問題。至於在這個核心以外到底要不要擴張到同性,這個純粹是立法者形成的自由充其量,這邊可以探討的是,在立法者沒有擴張到同性的情況下,是不是會有「國家保護不足」的問題同志團體一直希望把同性「婚」納入民法中,但事實上如果已經有其他法案可以配套、調整法律保護的密度也就不會有所謂的保護不足的問題了。以專法特別處理同性伴侶的狀況,不僅可以彌補法律保護的不足,也不會紊亂既有在「一夫一妻」建置下的法律秩序更不會產生讓一般國民、甚至未成年人難以理解詞彙語意的狀況為何一定要執意把同性間的伴侶狀況硬是界定為「婚姻」,混亂原本「婚姻」指的是「一男一女」的理解?
steventsao.tw wrote:這就像是這次美國大選...(恕刪) 你如果有仔細研究過那新聞,就可以知道這位小女孩是在她的同性雙親支持下發聲,重點也不在反同婚,而是讓社會能進一步去探討相關問題,是成熟社會的做法,跟目前護家盟單方面打壓同婚人權是兩回事。婚姻定義本來就會隨著社會進步改變的,現在的婚姻關係跟一百年前也不同。目前全球人口過量,繁衍後代已經不再是婚姻的主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