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木 有規定不是都可以撿取的!!

靜待司法調查, 只要不掩飾, 事證會越來越多
事情會越來越明朗, 就我來說,
重點不是柯P或高議員說過什麼, 而是為什麼會有這批珍貴木材
可用撿拾的方式納為己有, 這是國家資產,還放在國有土地上
現在聲稱擁有者在閃的, 也是這部分
johnking49 wrote:
靜待司法調查, 只...(恕刪)


手上握有權力的人說甚麼永遠很重要
例如沒搞清楚就發飆要拔掉張夢麟

至於這批木財(我不知道珍不珍貴)
依現在的森林法只要沒註記確實可以在一定時間後開始檢拾
所以林務局打算要修法

不過,你不覺得這是兩碼事嗎?
漂流木的檢拾法規是否完備是一回事
柯P和高議員不該隨便抹黑他人是另一回事
兩者都該檢討

TO:counter65
數目會變倒不是不能理解
如果木頭太長,為了搬運方便,裁成兩節OK
所以數量不是問題
確實紀錄某樹種的長度有多長,狀況如何,比較核對的起來

豆子小珍珠 wrote:
數目會變倒不是不能理解
如果木頭太長,為了搬運方便,裁成兩節OK
所以數量不是問題
確實紀錄某樹種的長度有多長,狀況如何,比較核對的起來


假如他手上有一張林務局發給他合法持有的證明,
載明: 紅檜、長度6米、約略直徑60公分

我幻想這張證明可以用很多次,每次都可以在路上拿出來給警察臨檢放行,但長度都會是6米以下。




Nuke worker wrote:
假如他手上有一張林務局發給他合法持有的證明,
載明: 紅檜、長度6米、約略直徑60公分
我幻想這張證明可以用很多次,每次都可以在路上拿出來給警察臨檢放行,但長度都會是6米以下。

先不說你自認幻想的,就算你幻想成真,我認為這也是法律漏洞該修法的問題~
Nuke worker wrote:
假如他手上有一張林...(恕刪)


如果修法改成一定要註明樹種,及長XX公尺XX公分,頭XX直徑,尾XX直徑
要搞怪可能難度會高一點

豆子小珍珠 wrote:
如果修法改成一定要...(恕刪)


102年版

豆子小珍珠 wrote:
手上握有權力的人說甚...(恕刪)

我知道, 你一定很氣馬英九, 讓你生氣的例子太多,就不舉了
johnking49 wrote:
我知道, 你一定很...(恕刪)
多想想蘇小妹的故事,別在意人家舉不舉,多運動就好了嘛,檜木很重確實不容易檢拾。

豆子小珍珠 wrote:
如果修法改成一定要...(恕刪)

修那個法要作甚麼?

應該要修法去促成「言論免責有限制」啦。
johnking49 wrote:
靜待司法調查, 只...(恕刪)


就新聞來說是放置私人土地上
所以有提到詢問"地主"云云~

另外案件本身木頭是否有問題?
這是檢方偵辦職權等問題
可是跟議員原先所指控官商勾結縱放與山老鼠到內湖盜伐甚至違法開路
目前為止就現有證據來說沒有太大關聯
一些鄉民說法與不明來源消息也多是單方面質疑說不上證據扯不上邊
目前對"一般民眾"來說
那些木頭最多是涉及一般刑事案件或是根本無辜
若有證據就抓起來沒證據就放人
依循正常作法沒什麼大不了
能採取的動作再簡單不過
沒什麼有深入追查價值的爆點

反倒是大眾原本關注焦點起於...
官商勾結、違法開路與柯市長爆走要越權拔官階上
這些人搞出來指控他人如此重的罪名
如今卻當作沒有這回事?
一方開始縮起來只質疑警方"執行態度"上問題
這就有點像在作秀光出張嘴卻什麼都不負責
那是鄉民等級才愛幹這種事
市長跟代表不應該常亂噴卻不負責善後
現今市長一方已自認生氣昏了頭導致當時做錯
應該等調查結束那時只是"建議"
那議員呢?
要強迫搞人弄人甚至報復發洩
故意捅到市長那邊去要辦人越搞越大
然後呢?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地
該負責那部份責任的人就負責那部份責任
沒有人可以推卸或逃避自身應負的責任
只能掩蓋放煙霧彈脫身
這是理性的人在看事的高度及打量對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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