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LC wrote:小孩父母可不可以拒絕...(恕刪) 應由社工人員和小孩決定,當然是和領養者相處一段時間才能, 比如一年持續觀察,( 自己的親生的小孩 怎麼會願意給別人養大呢,如果父母不願意養自己的小孩, 不願負責, 那有權做決定的立場就會比較薄弱)
TH2004 wrote:如果是無雙親的小孩呢?還是不讓同志領養嗎? 寧願小孩無雙親也要反對同志領養, 是否恰當呢? 有時候,很多假設性的問題落實到實際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的想法目前許多小孩找不到收養人的原因為何??以去年來說,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布的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概況去年 收到的出養人申請有462件,收養人申請則有722件, 收養人高於出養人56%所以造成有些兒童無法出養的問題不完全是收養人太少而是有些兒童因為本身的狀況而找不到收養人例如去年只有1名身心障礙的兒童被收養,6名發展遲緩的兒童被國內家庭收養這個現象,在開放同志認養之後能有多大改善?? 我個人是持保留態度到時候可能是條件好的兒童一堆人搶,而條件差的還是沒人要另外 開放同志領養主要的目的是增加收養人的來源管道可是增加收養人的來源就只有這個方法嗎?是否可考慮放寬專業機構的初選條件限制,如兒盟的初選條件(一)年齡與被收養人差距在50歲以下 ==> 放寬為55歲如何??(二)如為夫妻,婚齡需達三年以上 ==> 放寬為2年如何??這樣增加的收養人的效果是否會比開放同志領養要來得高?而兒童面臨的風險是否會比同志領養要來得低??我是覺得要解決問題的方法可能不只一個,我們要做的是評估各種不同方法後,再選擇最好的一個其實要真正解決收養與被收養的差距問題,可能還是得落在減小民眾收養意願到實際收養的巨大落差近3成民眾想收養 兒盟︰5大迷思卻步關於這部分,我是覺得政府應該要多一點的宣傳、推廣甚至提供更多經濟上的誘因TH2004 wrote:不用另立法 就用原來的法律, 異性戀怎麼領養, 同性就怎麼領養。 經過相同審核條件。 所以您贊成不修改1079-1領養條款??
TH2004 wrote:其利益 異性或同性不應為單一決定條件, 且小孩意願應優於此條件 在大多數的實際情況下,並無法徵詢小孩意願據2013年出養兒現況檢視報告出養兒童 47%孩子未滿1歲,66%孩子未滿2歲更別說大多數的收養家庭, 都希望收養2歲以下的嬰兒
TH2004 wrote:不用另立法 就用原來的法律, 異性戀怎麼領養, 同性就怎麼領養。 經過相同審核條件。 這就有共識了,不要立法「禁止」同志領養,但是也不要立法「護航」同志領養,所以現在送審的領養修正案應該廢案
誰可以解決修法後同志領養或代孕生殖的下一代(無法得知親生父母雙方或單方)萬一發生五等亂倫時的狀況?別跟我說現行婚姻也是會這樣畢竟多開放了同志婚姻領養代孕生殖就是多增加了機率如果照加拿大的狀況同性婚姻撫養下一代的比率為0.8%為了這樣的極少數而要其他多數(異性戀婚姻生養率為44-46%左右)配合修改血緣歸屬名稱這樣子會不會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