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


瓦斯槍 wrote:
相由心生,這四個字...(恕刪)


這我就不得而知了。
是不是相由心生。
就要有人提供大主委人生每一個階段的相片了。
他如果不是天生惡人臉,那就是相由心生了。
那就莫怪他不習慣了,因為以前還沒這麼難看到被警察盤查。
現在終於難看到會被盤查了。莫怪莫怪!(看這中毒多深啊!)

所以...愛惜臉蛋,遠離
接近會臉會越來越難看。
看看他老婆也就知道了。本來也是一個美人胚子啊。
現在怎看都一張惡人臉!只差他是有名的惡人。不會被盤查!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Wow_Senior wrote:
看看他老婆也就知道了。本來也是一個美人胚子啊。
現在怎看都一張惡人臉!只差他是有名的惡人。不會被盤查!


該不會是這樣



主委沒說錯啊,520後,每次立法院要表決重大法案,或是開年金改革會議,重重警力戒備,警察都比抗議民眾多了,難怪說是警察國家。


怕抗議 考試院空前層層封鎖

2017-03-08 10:54
南區年改會登場 上千警力戒備

2017/01/08 11:05 
一例一休今將闖關 立院逾千名警力戒備

2016年12月06日


jenyijen wrote:
盤查可以,但開包包,後車廂你可以拒絕
盤查和搜查是不一樣的,你都不知道,就不用上來發言了
別讓人看笑話啊! 莫非你也是覺青?覺青的話,權力很大的,沒人敢惹


我怎麼覺得,你才是笑話!!

當然可以,只要警察說你包包鼓的很大我看見有亮亮的東西,我懷疑是把刀.....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可不可以隨機隨地臨檢?當然不可以,要有特定任務.(如維持轉運站安全,所以加強巡檢)
警察可不可以隨機對不定對象查身分,當然不可以,(起碼要合理懷疑他有犯罪嫌疑)

其實給警察行使職權的空間很大,幾乎就是他心證認定就可以了,只要他客氣的先說出來.

警察直接走到你面前攔住你,直接請你出示身分證.可以?但是你可以拒絕,因為他沒說出事由!
警察直接走到你面前攔住你,告訴你現在在執行春安工作,請你出示身分證.可以?但是你仍可拒絕,因為他沒說為什麼查你!
警察直接走到你面前攔住你,告訴你現在在執行春安工作,看你神色緊張,懷疑你有事,
請你出示身分證.可以?你就好好配合吧!!

我的經驗,警察都是直接叫你拿證件,其實這是不對的!!

有法律就該講法律!!不要說一堆沒用的大道理.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警察可不可以隨機隨地臨檢?當然不可以,要有特定任務.(如維持轉運站安全,所以加強巡檢)


警察在路上巡邏時,發現一名機車騎士搖搖晃晃

可以攔查嗎?

JINDERLANDOFFICE wrote:
警察可不可以隨機對不定對象查身分,當然不可以,(起碼要合理懷疑他有犯罪嫌疑)


警察不就合理懷疑李主委行跡可疑?
問題並不在於配合一下的問題。
警察可以在路上把人攔下來,查驗他的身分,
並不是因為他是警察。
而是因為有個警察職權法讓警察可以這麼做。
但是攔查人民對人民的權利就是一種侵害。
因為他干涉了人民的自由,不管是五分鐘還是三分鐘
都是。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就算是一秒鐘的侵害,權利
還是受到了侵害。在邏輯上,這就是侵害人民自由。

攔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那麼就應該依找法律規定去做。
因為法律規定的可以攔查原因,就是比較有犯罪嫌疑了。
這樣也是最符合效益的。 為何?
如果他是
隨意攔查路人,或者只是以穿拖鞋與否來決定,那麼
當他在攔查外觀或是眼神判斷應該攔查的人的同時,就會
失去攔查可以用是否有犯罪嫌疑或疑慮來進行攔查的機會。
意思就是說,散槍打鳥的結果,非常可能使警察失去原本
可以攔住比較有犯罪嫌疑的人的機會。
而且從法律立法的角度來看,讓警察可以侵害人民的權利,
本來就是因為這樣的侵害,是為了可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全,
但是如果沒有任何比較具體有效率的判斷,那麼這樣的攔查
可能也根本就沒有辦法保護其他人,因為他攔住的多數是
不可疑的人。
雖然台北市警察局說在去年在這邊查到400個通緝犯,
但是並沒有紀錄攔查多少人以及400個通緝犯有多少個是
因為這樣的攔查發現的,光從數字上來說,並不能支持
警察在這邊任意盤查。否則,是不是也可以說在便利超商
查到的通緝犯很多,所以進到便利超商舊警察就可以隨意攔查?

攔查,並不是在查通緝犯,這點大家可能要了解。警察也不
能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可能的通緝犯,然後說因為在一個地點
會有很多通緝犯,所以在這邊攔人是應該的。查通緝犯並不是
這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原因。因為通緝犯不會寫在臉上,沒有
特定的外觀,因此不可能從外表判斷,而只能從他是不是客觀上有
無犯罪可能出發,才會是人民有義務容忍警察在短時間內侵害自己的
人身自由的原因。
「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這是本法的立法原因。

人民的權利並不是不能被侵害,重點在於侵害的原因出發點為何。

而李永得這個案件,根據新聞上所接漏的警察隨身紀錄器的譯文,有兩點爭議:
1.轉運站是否已經經過警察機關長官之指定,所以警察可以攔查所有的人?
2.警察攔查是否有足夠事實懷疑他有犯罪嫌疑?
對於第一點,到現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沒有正式對外說明,台北轉運站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而甚麼是指定的公共場所,就像酒店,這也是警察為什麼可以在這邊臨檢的原因。
但是「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這裡面並沒有說到可以為了發現通緝犯,就可以指定。因此我認為不太
可能將整個轉運站就當作酒店一樣的高犯罪發生地點一般指定可以進行攔查公共場所。
不過,如果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有指定轉運站為攔查場所,台北市政府應該第一步
出來說明,不過似乎到現在沒有聽到。

而第二點,從譯文來看,超高戰力的路人要求警察說明他們攔查
李永得的原因時,警察在當下完全沒有說出攔查的原因,雖然有說
大隊長有指定,但這點從事後保大的記者會完全沒有提到來看,是有點質疑的。
而且警察直接要他把身分證拿出來,卻完全沒有詢問是不是有甚麼事情,
這點,其實也有很大的問題。而且從譯文來看,當場警察完全沒有說
是因為什麼原因要攔查李永得,這點警察其實就理虧了。

警察絕對可以依法攔查人民,在法律所定的範圍內,本來就可以,但問題在於
是不是都按照了法律程序,合理的懷疑如何判斷。不能因為壞人又不會寫在臉上,
所以就對每個人都攔查。無效率的攔查,只是白白失去可以查有犯罪可能的人的機會,
其實如果警察當時走過去,跟他打個招呼,聊聊天,問他是不是需要什麼協助,
從對話過程看看對方是不是會露出馬腳,這樣是不是會更好?
警察很辛苦,所以更應該給它們更多的訓練及教育,給他們更多技巧,才能發揮應有
的功能,而且不會因為這樣的衝突,讓警察的成效受到是否是利於侵害人民
權力的基礎上得到的質疑。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我怎麼覺得,你才是...(恕刪)


一般我們認為警察是不會有針對性的。
因為查一個沒有犯罪嫌疑的人,可能就會
失去查到真正有犯罪嫌疑的人的機會。

包包鼓鼓的,跟有東西亮亮的顯然都不是理由。

因為刀子很薄,不會讓包包鼓鼓的,而包包亮亮的
也正常,因為包包上本來就可能有些東西反光。


d8859513 wrote:
警察不能追逃跑的人...(恕刪)


說得好~~
理性勝於感性的原因在於「理性」看得出現實,「感性」卻能袜掉事實。
我穿拖鞋拿著帳單走去車站附近超商要繳費,被警察圍住要盤查,我出示帳單說要繳費並問說有何事,警察們說不出所以然但仍圍住我,最後我說好你要盤查我,可以,請你開臨檢三聯單我就讓你們盤查,結果他們就縮回去了。

家裡蹲失蹤事件 wrote:
我穿拖鞋拿著帳單走去車站附近超商要繳費,被警察圍住要盤查,我出示帳單說要繳費並問說有何事,警察們說不出所以然但仍圍住我,最後我說好你要盤查我,可以,請你開臨檢三聯單我就讓你們盤查,結果他們就縮回去了。


明文規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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