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


knightcsf wrote:
問題並不在於配合一下的問題。
警察可以在路上把人攔下來,查驗他的身分,
並不是因為他是警察。
而是因為有個警察職權法讓警察可以這麼做。
但是攔查人民對人民的權利就是一種侵害。
因為他干涉了人民的自由,不管是五分鐘還是三分鐘
都是。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就算是一秒鐘的侵害,權利
還是受到了侵害。在邏輯上,這就是侵害人民自由。
攔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那麼就應該依找法律規定去做。
因為法律規定的可以攔查原因,就是比較有犯罪嫌疑了。
這樣也是最符合效益的。 為何?
如果他是
隨意攔查路人,或者只是以穿拖鞋與否來決定,那麼
當他在攔查外觀或是眼神判斷應該攔查的人的同時,就會
失去攔查可以用是否有犯罪嫌疑或疑慮來進行攔查的機會。
意思就是說,散槍打鳥的結果,非常可能使警察失去原本
可以攔住比較有犯罪嫌疑的人的機會。
而且從法律立法的角度來看,讓警察可以侵害人民的權利,
本來就是因為這樣的侵害,是為了可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全,
但是如果沒有任何比較具體有效率的判斷,那麼這樣的攔查
可能也根本就沒有辦法保護其他人,因為他攔住的多數是
不可疑的人。
雖然台北市警察局說在去年在這邊查到400個通緝犯,
但是並沒有紀錄攔查多少人以及400個通緝犯有多少個是
因為這樣的攔查發現的,光從數字上來說,並不能支持
警察在這邊任意盤查
。否則,是不是也可以說在便利超商
查到的通緝犯很多,所以進到便利超商舊警察就可以隨意攔查?
攔查,並不是在查通緝犯,這點大家可能要了解。警察也不
能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可能的通緝犯,然後說因為在一個地點
會有很多通緝犯,所以在這邊攔人是應該的。查通緝犯並不是
這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原因。因為通緝犯不會寫在臉上,沒有
特定的外觀,因此不可能從外表判斷,而只能從他是不是客觀上有
無犯罪可能出發,才會是人民有義務容忍警察在短時間內侵害自己的
人身自由的原因。
「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這是本法的立法原因。
人民的權利並不是不能被侵害,重點在於侵害的原因出發點為何。
而李永得這個案件,根據新聞上所接漏的警察隨身紀錄器的譯文,有兩點爭議:
1.轉運站是否已經經過警察機關長官之指定,所以警察可以攔查所有的人?
2.警察攔查是否有足夠事實懷疑他有犯罪嫌疑?
對於第一點,到現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沒有正式對外說明,台北轉運站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而甚麼是指定的公共場所,就像酒店,這也是警察為什麼可以在這邊臨檢的原因。
但是「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這裡面並沒有說到可以為了發現通緝犯,就可以指定。因此我認為不太
可能將整個轉運站就當作酒店一樣的高犯罪發生地點一般指定可以進行攔查公共場所。
不過,如果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有指定轉運站為攔查場所,台北市政府應該第一步
出來說明,不過似乎到現在沒有聽到。
而第二點,從譯文來看,超高戰力的路人要求警察說明他們攔查
李永得的原因時,警察在當下完全沒有說出攔查的原因,雖然有說
大隊長有指定,但這點從事後保大的記者會完全沒有提到來看,是有點質疑的。
而且警察直接要他把身分證拿出來,卻完全沒有詢問是不是有甚麼事情,
這點,其實也有很大的問題。而且從譯文來看,當場警察完全沒有說
是因為什麼原因要攔查李永得,這點警察其實就理虧了。
警察絕對可以依法攔查人民,在法律所定的範圍內,本來就可以,但問題在於
是不是都按照了法律程序,合理的懷疑如何判斷。不能因為壞人又不會寫在臉上,
所以就對每個人都攔查。無效率的攔查,只是白白失去可以查有犯罪可能的人的機會,
其實如果警察當時走過去,跟他打個招呼,聊聊天,問他是不是需要什麼協助,
從對話過程看看對方是不是會露出馬腳,這樣是不是會更好?
警察很辛苦,所以更應該給它們更多的訓練及教育,給他們更多技巧,才能發揮應有
的功能,而且不會因為這樣的衝突,讓警察的成效受到是否是利於侵害人民
權力的基礎上得到的質疑。


講那麼多

不然你簡單說一下,警察該怎麼做才不會成為你口中的亂槍打鳥
knightcsf wrote:
隨意攔查路人,或者只是以穿拖鞋與否來決定,那麼
當他在攔查外觀或是眼神判斷應該攔查的人的同時,就會
失去攔查可以用是否有犯罪嫌疑或疑慮來進行攔查的機會。
攔查A的同時就會失去攔查B的機會;以上這段文字的意義是?
再請問一下,警察應該以甚麼標準來選擇攔查目標?
knightcsf wrote:
雖然台北市警察局說在去年在這邊查到400個通緝犯,
但是並沒有紀錄攔查多少人以及400個通緝犯有多少個是
因為這樣的攔查發現的,光從數字上來說,並不能支持
警察在這邊任意盤查。
knightcsf wrote:
否則,是不是也可以說在便利超商
查到的通緝犯很多,所以進到便利超商舊警察就可以隨意攔查?
全國有上萬間便利超商,卻只有一個台北轉運站。
警察光在一個台北轉運站,一年至少..至少...至少盤查到400多位通緝犯+毒蟲。我不覺得警察在台北轉運站盤查是亂槍打鳥。
knightcsf wrote:
1.轉運站是否已經經過警察機關長官之指定,所以警察可以攔查所有的人?
JINDERLANDOFFICE wrote: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台北轉運站是公認的公共場所,不須警察機關長官指定。
knightcsf wrote:
2.警察攔查是否有足夠事實懷疑他有犯罪嫌疑?
倒過來問:去年被攔查到的400多位通緝犯+毒蟲,有哪一位殺人通緝犯在台北轉運站被盤查到的時候滿手鮮血?有哪一位強姦通緝犯在台北轉運站被盤查到的時候沒穿褲子?有哪一位詐騙通緝犯在台北轉運站被盤查到的時候身上攜帶大筆贓款?有哪一位毒蟲在台北轉運站被盤查到的時候手上插著針筒?

如果有足夠事實那就是現行犯了,不用懷疑。
警察選定攔查的目標,憑的只有腦袋裡的通緝犯長相以及長年來的直覺。
不要責怪警察為什麼沒有牢記每個通緝犯的臉,你我都會有叫不出名字的朋友;
不要責怪警察的直覺為什麼錯了,這方面你我的直覺絕對比不上警察,請尊重專業。




家裡蹲失蹤事件 wrote:
我穿拖鞋拿著帳單走去車站附近超商要繳費,被警察圍住要盤查,我出示帳單說要繳費並問說有何事,警察們說不出所以然但仍圍住我,最後我說好你要盤查我,可以,請你開臨檢三聯單我就讓你們盤查,結果他們就縮回去了。
如果您是通緝犯,敢叫警察開臨檢單?
算了,您還是堅定支持李永得吧。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瓦斯槍 wrote:
講那麼多不然你簡單...(恕刪)



這樣好了...

以後叫通緝犯都自己舉牌說 : 抓我 抓我 ~~~

想要犯罪的自己舉牌說 : 我想犯罪 抓我 抓我 ~~~

選我正解

謝謝

瓦斯槍 wrote:
講那麼多不然你簡單...(恕刪)


其實我內文中有說對吧,
警察可以上去跟他攀談,問問他是不是需要協助
如果接下來這個人反應激動或激烈,這樣就
比較具體。

而不是說他偷瞄我,就是有鬼。

然後另外的警察說,不敢看我也是有鬼。
還有警察說,一直瞪著我也是有鬼

結果只要是目視範圍內都是有問題的人。
knightcsf wrote:
其實我內文中有說對吧,
警察可以上去跟他攀談,問問他是不是需要協助
如果接下來這個人反應激動或激烈,這樣就
比較具體

而不是說他偷瞄我,就是有鬼。
然後另外的警察說,不敢看我也是有鬼。
還有警察說,一直瞪著我也是有鬼
結果只要是目視範圍內都是有問題的人。


喔,出示一下證件,不就所有問題都沒了?

難不成你還擔心出示證件以後還要帶回警局筆錄?

另外,警察想攀談,當事人不想呢?怎麼處理?

knightcsf wrote:
其實我內文中有說對...(恕刪)


你當警察人體測謊機阿
外表裝冷靜,或任為自己犯罪行為正當的人根本沒有慌張的樣子
這些人你要警察怎麼判斷出問題
作賊心虛,只有賊會心虛? 心虛的一定是賊?

iijima_ai wrote:
攔查A的同時就會失...(恕刪)


是不是只要我不反對誰,就是支持誰?

我支持的是法律及我自己在憲法上的權利。

警察也是依法才能攔查人民。

首先要說明的是,警察應該是為了防止犯罪發生,
才去攔查一個可疑的人,而不是為了抓到通緝犯。
因為通緝犯是犯罪偵查,警察如何去追蹤已經
逃逸的嫌疑犯的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應該不是們用來查通緝犯用的,而是在
防止犯罪發生,或是在重大治安案件發生時能夠
迅速地發現嫌疑人。為了能阻止正要發生的犯罪,
因此人們都有容忍被攔查的義務。

當警察沒有具體的原因去攔查A的時候,就有可能因此
失去發現旁邊可能更可疑的B
這是機會的問題,因此在警察花時間去攔查一個人
進行身分辨別之前,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先短時間判斷
這個人是不是有具體可以懷疑的地方。如果經過這樣的
判斷,發現有具題可合理的地方再去攔查
就算事後沒有發現什麼,但從機會上而言,這樣的判斷
就不會發生失去其他機會的問題。

當警察隨意叫住一個人,而並非從他的言行中感覺出
有具體可以認定問題的地方,那麼有沒有做過統計
這樣發現通緝犯的成功率有多少?
而此時旁邊沒有被發現的通緝犯,正以驚恐的眼神溜過的
機會有多少?

轉運站有多少人經過,一整年攔查多少人次?發現這400的人?
而這400個人之中有多少是正在準備犯罪的?
如果發現的機率低於1% 這樣會認為使有效率的盤查嗎?

並不是公共場所就可以隨意攔查,必須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這點你可以看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並且參酌他有關於場所指定的理由跟原因


很多人都把犯罪沒有寫在臉上,所以不需要去管法律上寫什麼
理由當作是隨意盤查的理由。
但是這是警察的訓練不是嗎?難道我們的警察訓練不會教他們
合法的攔查如何進行?如何去辨別一個人是否可疑有可能正在準備犯罪?
如果都沒有,那麼警察跟一般人沒有什麼兩樣。
你認為我們的警察都沒這方面的訓練嗎?
我相信有的。

對美國的攔查有興趣的
有興趣可以看看這上面的介紹。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op_and_identify_statutes

沒人要求警察只能憑藉著記著犯人的臉去查通緝犯,但是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目的根本就不是用來發現通緝犯,而是防止犯罪發生
維持社會秩序。通緝犯被通緝是因為沒有在警察找你的時候去報到,
並不代表通緝犯都正準備要犯案。


既然警察有專業,就表示能夠判斷誰有可能正在準備犯罪(而非是不是通緝犯)

李永得的案件,在目前問題在於,警察就應是甚麼原因攔查?
是轉運站為經指定場所(意指會常發生犯罪的場所,而不是通緝犯常經過的場所),
還是因為他具體上有什麼可疑的地方?

如果警察辦案,必須仰賴路上隨意攔查人民才能發現通緝犯,那表示在案罪偵查
的這塊是有很多的改進的地方。就像以前刑求很普遍,因為可以很快地叫犯人吐供,
而因為有了刑求這種方式,所以警察也不需要依據鑑識科學辦案,反正打了就好。
久而久之警察的辦案技能就變差了。刑求是把人當作有罪然後來取供,而攔查通緝犯
就是把所有路上經過人都當作通緝犯來看待。如果大家支持說警察可以把每個往來
的路人都當作通緝犯,那麼可以要求立法委員修法,變成警察可以隨時在路上攔人,
查你是不是通緝犯,但那不是現在法律上的規定,也不是憲法的規定。







瓦斯槍 wrote:
喔,出示一下證件,...(恕刪)


所以權利的侵害與否,只是在有沒有損失錢
你被攔下來,無法擠續做你想做的事情,
並且要向警察交付你的資料,而理由卻只是
因為警察沒有辦法發現那些人是可能正要去犯罪?

你認為沒有關係,但不可以認為別人也應該接受。
更不能認為所有的人都應該接受,不然憲法第8條
跟第23條可以看一下,並且想想為何要這麼訂定。


警察想攀談,當事人不想
就可以多聊兩句,
接下來就是警察專業的判斷了,
但這就是真的有具體判斷的開始了不是嗎?

但是如果連接處都沒有,
就可以認定對方有犯罪嫌疑,
(是正要犯罪喔,而不是是不是通緝犯喔)
那是每個警察都練習心電感應了?


Bemo_Du wrote:
你當警察人體測謊機...(恕刪)


如果他外表都沒有異樣,你又怎麼認定
一個在公共場合出現的人就是應該要被查到的人?

所以警察就應該去對所有的人都攔查?

好像不應該這樣去想吧?


knightcsf wrote:
所以警察就應該去對所有的人都攔查?...(恕刪)

從以往到現在,究竟何時有過警察對所有的人都攔查的事情發生 ?

為何有些人會一直去幻想沒有發生過的事呢? 難道是有被害妄想症嗎 ?
WANNA BE A FREE BIKER FORE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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