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問題並不在於配合一下的問題。
警察可以在路上把人攔下來,查驗他的身分,
並不是因為他是警察。
而是因為有個警察職權法讓警察可以這麼做。
但是攔查人民對人民的權利就是一種侵害。
因為他干涉了人民的自由,不管是五分鐘還是三分鐘
都是。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就算是一秒鐘的侵害,權利
還是受到了侵害。在邏輯上,這就是侵害人民自由。
攔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那麼就應該依找法律規定去做。
因為法律規定的可以攔查原因,就是比較有犯罪嫌疑了。
這樣也是最符合效益的。 為何?
如果他是
隨意攔查路人,或者只是以穿拖鞋與否來決定,那麼
當他在攔查外觀或是眼神判斷應該攔查的人的同時,就會
失去攔查可以用是否有犯罪嫌疑或疑慮來進行攔查的機會。
意思就是說,散槍打鳥的結果,非常可能使警察失去原本
可以攔住比較有犯罪嫌疑的人的機會。
而且從法律立法的角度來看,讓警察可以侵害人民的權利,
本來就是因為這樣的侵害,是為了可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全,
但是如果沒有任何比較具體有效率的判斷,那麼這樣的攔查
可能也根本就沒有辦法保護其他人,因為他攔住的多數是
不可疑的人。
雖然台北市警察局說在去年在這邊查到400個通緝犯,
但是並沒有紀錄攔查多少人以及400個通緝犯有多少個是
因為這樣的攔查發現的,光從數字上來說,並不能支持
警察在這邊任意盤查。否則,是不是也可以說在便利超商
查到的通緝犯很多,所以進到便利超商舊警察就可以隨意攔查?
攔查,並不是在查通緝犯,這點大家可能要了解。警察也不
能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可能的通緝犯,然後說因為在一個地點
會有很多通緝犯,所以在這邊攔人是應該的。查通緝犯並不是
這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原因。因為通緝犯不會寫在臉上,沒有
特定的外觀,因此不可能從外表判斷,而只能從他是不是客觀上有
無犯罪可能出發,才會是人民有義務容忍警察在短時間內侵害自己的
人身自由的原因。
「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
全,特制定本法」這是本法的立法原因。
人民的權利並不是不能被侵害,重點在於侵害的原因出發點為何。
而李永得這個案件,根據新聞上所接漏的警察隨身紀錄器的譯文,有兩點爭議:
1.轉運站是否已經經過警察機關長官之指定,所以警察可以攔查所有的人?
2.警察攔查是否有足夠事實懷疑他有犯罪嫌疑?
對於第一點,到現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沒有正式對外說明,台北轉運站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而甚麼是指定的公共場所,就像酒店,這也是警察為什麼可以在這邊臨檢的原因。
但是「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這裡面並沒有說到可以為了發現通緝犯,就可以指定。因此我認為不太
可能將整個轉運站就當作酒店一樣的高犯罪發生地點一般指定可以進行攔查公共場所。
不過,如果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有指定轉運站為攔查場所,台北市政府應該第一步
出來說明,不過似乎到現在沒有聽到。
而第二點,從譯文來看,超高戰力的路人要求警察說明他們攔查
李永得的原因時,警察在當下完全沒有說出攔查的原因,雖然有說
大隊長有指定,但這點從事後保大的記者會完全沒有提到來看,是有點質疑的。
而且警察直接要他把身分證拿出來,卻完全沒有詢問是不是有甚麼事情,
這點,其實也有很大的問題。而且從譯文來看,當場警察完全沒有說
是因為什麼原因要攔查李永得,這點警察其實就理虧了。
警察絕對可以依法攔查人民,在法律所定的範圍內,本來就可以,但問題在於
是不是都按照了法律程序,合理的懷疑如何判斷。不能因為壞人又不會寫在臉上,
所以就對每個人都攔查。無效率的攔查,只是白白失去可以查有犯罪可能的人的機會,
其實如果警察當時走過去,跟他打個招呼,聊聊天,問他是不是需要什麼協助,
從對話過程看看對方是不是會露出馬腳,這樣是不是會更好?
警察很辛苦,所以更應該給它們更多的訓練及教育,給他們更多技巧,才能發揮應有
的功能,而且不會因為這樣的衝突,讓警察的成效受到是否是利於侵害人民
權力的基礎上得到的質疑。
講那麼多
不然你簡單說一下,警察該怎麼做才不會成為你口中的亂槍打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