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prettyguy wrote:
不必全部案件...(恕刪)


沒錯
本來就不需要任何案件都用陪審
像林案就必須要
咱們的法官根本就沒人能約制
如果他們收錢呢?
台灣法官收錢可不是我亂講
前幾個月的新聞而已
prettyguy wrote:
不必全部案件都用陪審制.至少.公職人員貪瀆案件要用陪審制!尤其是司法官貪瀆!
我寧願看到陪審團的濫情.也不想看到法官跋扈的嘴臉!
有些案件無罪.不代表他們沒做.是沒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有罪!
那些學法的人.想法是跟一般人不一樣的!
對他們來說真相不重要.重要的是遊戲規則!只要違反他們的遊戲規則.即便那是證據.也不能證明有罪!


小弟個人認為

您可能還不了解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就是
被告不需提出自己沒有犯罪的證據
而是原告必須提出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證據
在原告提出完整證據認定被告確實有罪之前
都應該假設被告是無罪的
所以您以上提出的

"有些案件無罪.不代表他們沒做.是沒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有罪"

這是絕對正確的

但這也是法學的基本論點之一

也是為了保障民眾不被無故羅織罪名
而必須有確實可定罪的證據,才可判決量刑

法律另一個基本論點就是人人平等
所以不會因為某一個特定人犯罪
就因此而改變適用法條或構成要件

可以因特定身分加重或減輕其刑
但絕不能因特定個人或特定身分
就改變審判制度
這是司法崩解的開始

小弟還沒看完014案第一審的判決書
所以無法對案件是否輕判
表達拙劣的個人意見

但小弟也不認同只因為判決不合己意
就認定是不是恐龍法官
畢竟訴訟一定有兩造雙方
不論判決結果為何
一定有一方不滿意


劉肯尼 wrote:
其實應該看這案件司法程序上是不是有瑕疵,
法官判決上所引用的法條是不是有問題..
而不是單純以媒體以觀感來認定判決錯誤~
為什麼人說法律是給懂法的人玩的玩具...
去讀就知道了, 根本不是地球上的語言!
台灣不知道, 西方那根本是...外星人用語!


不只是法律
其實所有專門學科
對非相關學系或從業人員
都會是很像外星人的語言
例如:化學、物理、建築、醫學、經濟
如果不是本科系相關
讀起來像在讀外星人語言
也一點都不奇怪

認同大大您所提出的應該看司法程序是否有進行上的瑕疵
或是適用法條上有無適用法條錯誤
或是在構成要件上是否有認定上瑕疵
或檢察官所提證據是否完備

而不是僅僅看到判刑不如己意

就任意批評是否為恐龍法官

安迪月亮 wrote:
台灣是否應該拍一部「...(恕刪)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就是
被告不需提出自己沒有犯罪的證據
而是原告必須提出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證據
在原告提出完整證據認定被告確實有罪之前
都應該假設被告是無罪的.........
........或是適用法條上有無適用法條錯誤
或是在構成要件上是否有認定上瑕疵
或檢察官所提證據是否完備...(恕刪)

「無罪推定原則」無疑是一個正確的法治基本前提,
然「法官」代表著是公權力,「檢察官」亦是代表著公權力,
因此無論是否「法官之法條引用失當或錯誤」或者「檢察官訴罪提證不足無法定罪」,
皆已傷害了人民對「政府公權力(審判)」的信任,
原因是「林益世一案」乃有確實行為證據,
(錄音筆3、3、23,物證6300萬,人證-陳啟祥、程彩梅)
但一審結果卻是被形容為「大貪官判成小鱉三」的「恐嚇取財」論罪,
人心之不平.........也難怪乎.................
安迪月亮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無疑是一個正確的法治基本前提,
然「法官」代表著是公權力,「檢察官」亦是代表著公權力,
因此無論是否「法官之法條引用失當或錯誤」或者「檢察官訴罪提證不足無法定罪」,
皆已傷害了人民對「政府公權力(審判)」的信任,
原因是「林益世一案」乃有確實行為證據,
(錄音筆3、3、23,物證6300萬,人證-陳啟祥、程彩梅)
但一審結果卻是被形容為「大貪官判成小鱉三」的「恐嚇取財」論罪,
人心之不平.........也難怪乎.................


拜託~~~ 法官和檢察官所代表的是完全不同的權力主體

連最基本的權力分立概念都沒有,行政權司法權混成一團
然後大放厥詞說明明自己解釋法律才是正確的,是人家判決有問題
唉......

940nw wrote:
難怪一直有人反對陪審制
因為這樣就難收買了
因為如果我會收錢
你只要買通我就好
而且熟門熟路又有掮客
但是陪審不一樣
每次要收買的人都不一樣
而且有可能摸魚摸到大白鯊
難怪一堆學法的都不要陪審
原來如此啊

安迪月亮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無疑...(恕刪)


小弟想說明的是

會以恐嚇取財罪一審判刑7年4個月

是不是可以先看完判決書
看看法官的心證為何
再批評是否為恐龍判決

究竟法官會如此判刑的原因

是因為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不完備
是否有非法證據

還是適用法條的問題

還是構成要件符合與否的問題

或者根本就是就是法官曲意維護或違法判決

判決書是公開的
任何人都可以針對判決結果發表意見
但很多大大們的發言
真的可以有更清楚了解原因後
再來發表評論

畢竟
現行法律與民眾的道德感情有所偏異
是不爭的事實

但只因為判決結果不如己意
便說是恐龍法官
這是小弟所認為不合宜的

就通例而言
小弟絕對不諱言有許多判決是有問題的
但這也就是三審制、或是再審
或是非常上訴
等司法救濟制度存在的原因

小弟看完判決書後
小弟認為
檢察官所要承擔的可歸責性
或許要多一些

在證據力的提供上
仍有需要加強的必要性

畢竟現行制度
已經由職權進行主義
變更成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檢審分離制度

檢察官在證據提供上
已經不能再是手上有10個證據
一審只願意拿出7個八個
等到二審時再把更具有證據力的其餘證據拿出
或者依賴法官主動調查了

在現行檢審分離的制度下
這樣的思考邏輯
只會造成更多的一審被輕判或無罪判決的情形
日漸增加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說穿了,就是文字遊戲,26頁的判決書,各自解讀
弄權收賄,選民服務,政治獻金...全世界都知道,就檢調法官不知道
只要懂得咬文嚼字,天花亂墜,就誰當家誰說了算
反正判錯,也沒有懲罰機制,到時候來個
尊重大家意見,虛心接受,謝謝關心...(保持微笑,快步離開)
還有兩件褲子要修改,主管不在,來給它縫紉機一下
樓下繼續...

rosayang wrote:
說穿了,就是文字遊戲,26頁的判決書,各自解讀
弄權收賄,選民服務,政治獻金...全世界都知道,就檢調法官不知道
只要懂得咬文嚼字,天花亂墜,就誰當家誰說了算
反正判錯,也沒有懲罰機制,到時候來個
尊重大家意見,虛心接受,謝謝關心...(保持微笑,快步離開)
還有兩件褲子要修改,主管不在,來給它縫紉機一下
樓下繼續......(恕刪)


您真識貨
然後就會有一堆人開始各自解讀
說判決書是公開的啊
(但自由心證是自己決定的吧)
然後書檢察官證據不足啊
(檢察官當然也可以忘了起訴,只是此案太大)
這些學法的
真的是知法玩法
把百姓當白癡耍
是該引進陪審機制了
940nw wrote:
您真識貨然後就會有一...(恕刪)


還是有一些大大不了解行政權跟司法權分立的事實

法官是終身職
但檢察官可不是

法官是屬於司法院
但檢察官是隸屬行政院法務部

換句話說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提起告訴
(因為不告不理原則)
如果檢察官隱匿或怠於行使職權
也有相關法律為規範與刑罰之規定

而法官則是屬於聽訟的一方
確保訴訟雙方所為言詞辯護與證據提供
等法庭攻防之公平性

而非為舊制度之法官得依職權為證據之發掘與調查
此即是現行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以本案而言
如法官有所謂違法判決
自得依相關法律為告訴之提起

如為檢察官之怠於行使職權或隱匿變造證據等
也應為相關法律告訴之提起

法律制度自有其缺失
但立法權屬於立法院
法官不能自行造法
或自行解釋法律

此案之一審判決
如有其不恰當性
自有承辦檢察官提起上訴

任何判決當然都可受公評
但樓主所提之陪審制
小弟則非敢苟同

940nw wrote:
您真識貨然後就會有一...(恕刪)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哪會比較難買
之前不就有一堆證人幫忙作證的
那才叫貧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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