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0911 wrote:
是啊~一碼歸一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不管是怎樣被卡在斑馬線上的,請警察來或訴諸法律就先開你一張罰單再說
拍車的事情再慢慢跑法院,基本上因難以構成毀損罪,檢察官或警察都不太會願意受理...(恕刪)
開玩笑!!那我後方一台救護車.前方又是紅燈.我是要讓不要讓?
照你的講法!我往前一讓.擋住人行道.救護車過去了.警察來"不管是怎樣被卡在斑馬線上的,請警察來或訴諸法律就先開你一張罰單再說"......這是原文
當然不是這樣啊!警察也有眼睛也有嘴吧.會問你.現在的問題在於那位拍車大嬸.不知道來龍去脈.不知道被前車違規變換車道擋住的.就自以為正義.不是所有違規都是"自願的".有時是"被逼的".了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