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陸方WTO 承諾(CPC9312)開放設立合資醫院或診所,設有數量限制,以符合其需要,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應允許持有其本國頒發的專業證書的外國醫生,在獲得其衛生部許可後,在中國大陸提供短期醫療服務,服務期限為6 個月,並可延長至1 年。
B. 陸方對我國ECFA 早收清單承諾:
i.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醫院;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
ii.自兩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清單,已核發聯新醫院管理服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首張醫院服務相關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100.3.8)。透過ECFA 早收清單協議,前開公司於上海成立首家台資獨資醫院,並於101 年6 月26 日開幕。
(2)ECFA 服務貿易協議陸方承諾新增開放:
A.範圍:醫院服務
B.內容:
a.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可以與大陸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合作形式,或者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
b.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療養院的,其設置地點限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由大陸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c.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大陸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d.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關於以上的條文 我怎麼看都是"可以去大陸開醫院" 我不太知道大陸是否有所謂的健保
但是我朋友在大陸工作 從來沒去醫院看過病 他說很貴 寧願吃的止痛藥之類的
但是...是否有" 開放台灣 讓大陸企業 獨資OR 合資來台開設 醫院 療養中心之類的條文呢?"
如果有這條文 是否又有備註"大陸企業 獨資 OR 合資來台開設的醫院 是否有區域限制
(只能開在台東 花蓮 屏東 南投 等地@@?)..又或者是該醫院 所提供之服務 不納入全民健保之類的條文
因為如果是開 醫美診所那種的 療養中心 那就無所謂了 這兩種都比較少牽扯的健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