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dIsland wrote:基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恕刪) 簽訂條約前內容不是應該先給國會審查再談嗎?現在是先簽再給表決? 美國不是這樣處理的吧?如果做法如此 那還需要國會做啥? 只要是多數黨代表再加個黨紀就可通過任何條約了以後就執政黨說了算 立委可廢掉算了 黨主席說了算更何況這是攸關全台的權益
cman4434 wrote:大大的回答真的專業!...(恕刪) 哈哈 靠官員去審核嗎?經濟部官員連那家公司是陸資 設在那 都要媒體去查好幫他提醒所以我們的官員有能力去查核 ?我是不會信啦彭先生報告指知陸資在台已創造出9千多台人就業 平均1陸幹來台可創造30幾人就業那麼這9千多工作不知平均薪資又是多少阿?說好的50K 有嗎?
s7eq wrote:沒錯... 魔鬼藏在細節裏!要過來的中國廠商必須要在特地帳戶存入20萬美元才能過來後面還有一個但書, 就是廠商每年的營業額必須達1千萬或前三年平均達3千萬否則簽證則會失效我想這個門檻夠高吧!!!!!!! 這個門檻剛好是很低的1. 20萬美元只要審核那一天在戶頭就好了,只要台灣這邊有代辦公司,付些手續費即可,完全不需匯錢過來2. 營業額這件事只要願意花些錢請計帳士或會計事務所幫忙即可很容易達到3. 如果被發現做假也不會被關或怎樣,只是回去而已
wangchungte wrote:簽訂條約前內容不是應該先給國會審查再談嗎?現在是先簽再給表決? 美國不是這樣處理的吧?如果做法如此 那還需要國會做啥? 只要是多數黨代表再加個黨紀就可通過任何條約了以後就執政黨說了算 立委可廢掉算了 黨主席說了算更何況這是攸關全台的權益(恕刪) 這是"你覺得" "應該"請去翻一翻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條文再說吧.總統的職權是甚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跟第五條說的是甚麼??服貿簽約之前行政院有沒有向立法院報告??政府依照現行法令做事有何違法? 有何毀憲?就算現行法令不夠周延, 那也應該訴求民意代表修法法律不是你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共同制定的嗎?干總統何事? 干執政黨何事?現在訴求變成總統下台, 開憲政會議, 是要推翻政府重新制憲嗎?政府依法做事, 因幾個人帶帽子, 喊口號, 就變成違法, 黑箱, 暴力不依法行事, 衝入民意及行政機關的現行犯, 還可以高喊和平, 民主, 自由這個國家怎麼了?法治已經不存在了嗎??只要與自己理念不同, 號召人走上街頭, 就可以無視法律了??
不了解服貿沒關係我只了解,服貿能為我們老百姓帶來多少好處能帶來多少的GDP能不對任何的"服務業"帶來任何影響嗎若簽了服貿,對有些企業老闆有利,能賺更多錢但是會不會繼續用22k來請人,繼續放無薪假,繼續有責任制...未知所以要簽前,先考慮看看吧,考慮清楚再說如果有些企業,只想靠服貿賺多些錢,不管我們的生計還是繼續用22k請人還是要避稅的話...那就沒挺服貿的必要了,沒必要為那些企業著想服貿簽了對我又沒好處,我買國產汽機車還是一樣貴,房價還是一樣貴,每年報稅也沒辦法少報中國制的愛鳳 愛胚 愛怕 愛麥可 三星...等,還是一樣貴雖然我反服貿,但我贊同那些學生離開立法院,把國會還回來要反服貿有其他的方式,這並非很好的方式
wangchungte wrote:簽訂條約前內容不是應...(恕刪) 有三次向國會專案報告服貿好嗎?事先給國會審查這涉及到立法權侵犯行政權,說實話吧在野黨也不會同意,他們也有可能執政如果這法案通過,未來任何案子只要對執政有利,不利於在野都過不了服貿不就是如此,大家同意說要逐條審查,結果一拖八個月在野就是不審如果下個月選舉,選完後三個月內這案子加個但書就會過,因為這案的邊境利用價值已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