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xdog10 wrote:
工程會是因為市政府...(恕刪)
你提是陳致中的說法吧

98/09/10 098教正0018 黃委員煌雄、葛委員永光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忽視本案行政目的及剛性規範,又工程專業不足,致侵害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市政府別 無駁准空間,影響該案後續之發展。又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通過重提投資計畫書,顯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另議約或有違政府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該二機關於本案辦理過程中,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