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fan wrote:
洪智坤明明是政務官,依法只有第一款的撤職及第六款的申誡,現在最愛講法治的
柯市長給政務官來個第五款的記過,這是哪招?有沒有法律專業的前輩可以幫忙
說明柯市長的想法?
我不是法律人。
先假設你說的條例是事實的話。
如果洪智坤覺得處分太重去申訴,原則這種處分是沒效力的,會翻盤。
可以控告市長未依法行政。
好了啦,號稱講法治的市長一定覺得申戒太輕,撤職太重,所以只有用記過囉


TET wrote:
每次與財團密會時,都不敢錄音來記錄
難免讓人懷疑這裡面可喬的事件很多啊?
記兩個過,不痛不癢的,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