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操作這不如捐地抵稅土地價值有公告數字抵幾倍的稅完全沒有認定被推翻的風險...(恕刪) 那是因為當時的小豬部長太白目,所以才有這種情況發生。1600萬買進,可抵2億的稅,多好賺。當時如果「提前去講」,肯定過關的。
法條裡的「國寶」是要中央政府認定公告的,全台灣各博物館(包含故宮幾萬件寶貝),到目前為止公告為國寶的大概200件。台灣故宮的寶貝多,國際拍賣場炒的沸沸揚揚的12生肖首,如果到台灣,應該還排不上「國寶」,「國寶」用「幾億」可能是買不到的。附註:查了一下,「翠玉白菜」也還排不上國寶。
Gugugu wrote:這法律修改了30年才通過,很快嗎 博物館法催生30年是因為之前一直著重在爭取土地變更等優惠一直有人在催生這一條“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之博物館,館址所在土地與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於都市計畫區內,主管機關得請求館址所在地主管機關迅行變更。”但是這條最後有被擋下來。最後通過的捐國寶抵稅無上限是無魚蝦也好。
實務面是沒企業 會去國外買 國寶回來台灣抵稅因為 不是你買多少 或報多少就會給你抵多少稅台灣的法治情況愈來愈改善公務員處理問題的方式也在改變一件簡單的事隨隨便便都要會簽多個部門公務機關核完還要再委外再核過一次目前比多的情況 都是買高或報高核低的情況
博物館法確實是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的「國寶」捐贈公立博物館者,可不受抵稅金額限制。有抵稅比率的反而是捐土地抵稅,不過也被認定違憲了。財政部訂出限抵土地公告現值16%的標準,使得這種手法近乎絕跡。不過,大法官認定違憲後,近二年捐地節稅的扣除額又「翻倍」,抵稅扣除額從原本的一年5億元,一下子上升至10億元(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項目,原則仍然將按照公告現值的16%來認列抵稅扣除額,但如果特殊情形土地,同意國稅局可專案報財政部核定,不受到16%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