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y_chu wrote:
請問您知道邊口頭通知 邊催人資寄offer
很怕人跑掉的心情嗎?
我知道,然後呢?
如果怕人跑掉,待遇就在提升啊,還是你意有所指?
rexjian wrote:
所以到底是誰先耍人?不知
學校會打電話通知沒有錄取的考生準備新生報到的資料嗎?...(恕刪)
但是徐女甫到新公司報到第二天,就接到YKK人事部電話通知,告知已經通過面試,說明主管核實的月薪及相關獎金發放制度,並要求準備報到時需繳交的相關資料,「對方還問我什麼時候可以上班,我斬釘截鐵告訴她9月1日早上我會去準時報到。」還說稍晚發信給我確認。由時僅剩6天的時間準備,當下立刻向只做了兩天的公司請辭,隨即辦理準備新公司的薪資帳戶。沒想到隔天竟又接到YKK電話通知,表示基於公司營運考量,所以取消該職務。
killy_chu wrote:
口頭承諾就是契約成立?
我覺得在這例子上 蠻有問題的!
台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則表示,雖雙方沒還正式完成勞動契約,但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