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錄取隔天取消,女控YKK耍人


killy_chu wrote:
請問您知道邊口頭通知 邊催人資寄offer
很怕人跑掉的心情嗎?

我知道,然後呢?
如果怕人跑掉,待遇就在提升啊,還是你意有所指?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
這個的確是很兩難的局面。

以勞方的立場,
因為YKK連繫致認知有更好的機會,而放棄原有工作,
結果變成兩個工作都落空,沒有薪水還得要另外找新工作,毫無疑問是遭受到損失。


以資方的立場,
認為並沒有承諾要雇用,所以認為通知不錄取也沒有問題。


以我是勞工的身份,我覺得YKK這樣做很不好。



為了避免類似的狀況,我個人都至少等拿到正式的offer信件,才丟辭呈走人。




記得之前有一次被挖角時,來挖角的公司人事直接跟我說,
請我收到公司寄給我的offer letter後再向原公司提辭呈並回覆他可到職日,
因為原公司離職必須提前1個月提出,然後開始進行後續的職務交接以及面試接任的新人,
由於前後2家公司都是很有制度的外商公司,所以大家都照規矩來,
沒有什麼好爭議的地方
事實上,我覺得拿到offer後沒去報到上班的人多過被取消錄取的
這種東西本來就爭吵不完的,不管是公司或求職者都在找更好的人或工作

所以我一向面試都說,拿到offer後一個月報到
能接受的再發offer給我,離職也不會有麻煩
如果突然被取消錄取,也還有一些緩衝再去找工作
口頭承諾就是契約成立?
我覺得在這例子上 蠻有問題的!

如果是面試主管跟她口頭承諾 那也要看這主管有沒有最終決定權!
搞不好是用人申請被總經理打回票 或者是人資系統透過「大數據」交換,發現了其他更重要的不雇用理由。

因為offer這種制度是行之多年的約定成俗
如果該公司有發offer的過往紀錄 且這女士也知道有offer這種東西
那實在沒甚麼好爭的

saokie wrote:
我知道,然後呢?如...(恕刪)


待遇都談好了 才會催發offer

催發offer 是要儘快讓對方確定 怎麼會是講到調薪水?

也有那種發了offer 人家最後不來呀

總不能這時候換公司去告他吧!

所以才有人說 雇用關係是在報到當天才生效嘛

rexjian wrote:

所以到底是誰先耍人?不知

學校會打電話通知沒有錄取的考生準備新生報到的資料嗎?...(恕刪)

學校的錄取機制是以分數核准錄取才進行通知, 報到時間通常都是一致, 所以和這種公司行號徵人的機制是不同的, 不能以此相比.

但是徐女甫到新公司報到第二天,就接到YKK人事部電話通知,告知已經通過面試,說明主管核實的月薪及相關獎金發放制度,並要求準備報到時需繳交的相關資料,「對方還問我什麼時候可以上班,我斬釘截鐵告訴她9月1日早上我會去準時報到。」還說稍晚發信給我確認。由時僅剩6天的時間準備,當下立刻向只做了兩天的公司請辭,隨即辦理準備新公司的薪資帳戶。沒想到隔天竟又接到YKK電話通知,表示基於公司營運考量,所以取消該職務。


有什麼情況是通過考試後無法就職?
1. 上班日與公司預期不符
2. 有其他資料導致錄取失敗, 例如前科/ 信用/ 黑名單(可能是違反競業或惡性跳槽之類, 列入同業黑名單)
3. 當事人放棄至他處就業

YKK HR到底是通知"通過面試, 需要確認就職時間是否與公司預期相符", 還是"通知錄取, 請他於公司預期到職日上班"? 這就是關鍵.
因為壓9月1日上班, 造成需要立刻辭職的人是徐女自己, 不是YKK HR, 況且YKK HR還說要發信確認, 很有可能就是因為這是非立即性的職缺. 所以立即性辭職是她自己認定的選擇, 並不是YKK 要求她於9/1 到職.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學校的錄取機制是以...(恕刪)


".............,表示基於公司營運考量,所以取消該職務。"
從相關報導來看
1.YKK確實有通知該員,而從通知內容應可認定,該員已被錄取。
2.YKK因自己之因素而取消該職務,所以再次通知該員。
3.該員的辭職原因是因YKK的通知,YKK應難辭其咎。

killy_chu wrote:
口頭承諾就是契約成立?
我覺得在這例子上 蠻有問題的!


台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則表示,雖雙方沒還正式完成勞動契約,但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引文三次
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



這個問題該律師在三年前的勞基法課程就已經講過類似的案例,這種耍人的案子也層出不窮。
該律師有免費的課程,如果你有疑慮,可以報名後再親自問他。

勞基法對於資方的保障如下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白話文就是
未滿90天,雇主資遣狀況下可以當下要勞工走人,勞工自提離職狀況下可當天跟雇主講不幹了就立馬離開。
90天未滿365天,雇主資遣狀況下可以當下要勞工走人另外補10天薪資,勞工自提離職狀況下需要10日前預告。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雇主資遣狀況下可以當下要勞工走人另外補20天薪資,勞工自提離職狀況下需要20日前預告。
三年以上,雇主資遣狀況下可以當下要勞工走人另外補30天薪資,勞工自提離職狀況下需要30日前預告。

所以沒有保障到雇主嗎?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
saokie wrote:
引文三次這個問題該...(恕刪)


前面就說過了嘛
口頭約定是一種
可是offer 也是既成的約定成俗呀

不然我請教你
公司發offer給求職者 然後求職者就一定要去報到嗎?

律師說律師說 這律師也只是拿口頭約定出來當他的見解而已
上法院又不是說就照著這樣判!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