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1058 wrote:
本來退休的公務人員 已經不能領年終獎金了(早期退的例外) 不是嗎?
現在怎麼北市府 可以另外給北市退休人員好康,
有法源依據嗎??...(恕刪)
有,
新聞有提到,有個法條是說地方政府可以編列預算,
金額沒有寫死,由各地政府議會自訂。
三節慰問金
退休公教人員退休〈職〉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職〉人員或
降齡命令退休人員。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前十日依當年標準發放
以郵局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590&Index=3
全文 一、查本院58、11、11臺(五八)人政肆字第二五九七五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已實施有年,經參酌各方意見,特修正如次: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如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無家族在臺者,應協助料理後事。
二、各機關辦理退休人員之照護,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
(二)各機關對於退休人員應專案登錄名籍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常與退休人員保持聯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
三、令希遵照並轉飭遵照。
四、副本抄送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立法、監察兩院秘書長、司法、考試兩院秘書處、國民大會秘書處、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國家總動員委員會、審計部。
註:行政院60、8、10臺(六○)人政肆字第二一五三三號令:「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改隸者,應將退休人員名籍冊併同移交由改隸或歸併之機構繼續照護。至奉命裁撤者,應由其上級機關繼續照護。」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6月8日總處資字第10400361881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要點規定,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各人事機構之權責:
1、登載、載入貴機關退休撫卹(慰)審定資料。
2、定期查核退休撫卹領受人查驗結果資料,登載喪失、停止領受退撫給與事由及其他變更資料。
3、產製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發放資料及造冊,並確認依確定之產製資料發放。
4、依規定校對優惠存款計息資料。
(二)使用「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各項作業系統,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以機關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認證使用。
(三)使用前開平臺,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依相關法令及首揭要點規定操作,防止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他人或機關權益之行為;如有違反,應依法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三、請各機關學校於104年7月1日起,將貴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慰)資料上傳至前開平臺;另教育人員部分,逕由教育局將資料上傳至該平臺,上開作業,至遲於104年7月31日前完成。資料轉入後,各機關學校應於104年8月20日前確認資料是否正確。至有關104年中秋節慰問金之發放,請至該平臺執行查驗及列印發放清冊。爾後,各項退休撫卹(慰)給與之發放作業等事項,請確依旨揭要點規定辦理。
四、有關前開平臺各項功能操作部分,本處預計於104年7月辦理教育訓練,屆時請踴躍報名參加。
五、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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