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cola wrote:
民間搜救隊、有登錄GG...(恕刪)
第 47 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
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
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
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第 50 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
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
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kf211434 wrote:
一邊是受過訓練評鑑、經過登錄,死了還有保險跟撫卹的官方與民間搜救隊
一邊是不願接受監督,沒有登錄,出了事情只有團員自己保險的搜救隊
你是指揮官你認為怎麼分配才有效率?(恕刪)



你又知道訓練評鑑的內容嗎?
你又知道不願接受監督就沒有訓練嗎?
難道經過登錄的團體,就能保證飛天鑽地?
沒經過登錄每個都是搜刮隊的嗎?
更何況,中華民國搜救總隊本來就是 依舊制 登錄的合法團體
還在沒登錄嗎?
還有即便官方有投保救災意外險,先把保險額度跟保險內容拿出來討論吧
不是有官方的救災意外險就無敵了
因此呢?
由立場來否決對方,而非由其行為來批評
剛好中華民國搜救總隊又發了聲明稿
說到場沒報到
這到要聽聽神通廣大的批判者們?
報到的程序是啥啊?
怎樣才算完成報到程序?又有哪些團體有完成報到?又有那些沒有完成卻也一直進行搜救?
本來官方角色既然是協調統整,就該主動去讓各團體完成報到
一旦發現未報到團體,要不就趕出去,要不就是主動協助完成報到流程
怎麼讓一個團體在那邊也有指派工作,卻是後指責沒報到
----
至於怎麼才算有分配搜救資源效率
至少不會是像下面這樣啊


flycola wrote:
所以根有沒有登錄、也沒有關係
不管有沒有登錄、能不能救災、都是指揮官說的算
指揮官爽、讓官方搜救隊一天休息2小時
民間搜救隊一天只能救災2小時
這樣的調度、有沒有影響救災
都是指揮官說的算
是吧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更何況,中華民國搜救總隊本來就是 依舊制 登錄的合法團體
還在沒登錄嗎?
"由立場來否決對方,而非由其行為來批評"
這句話,你把你自己加上去的顏色去掉,放到心裡反省之後再來拿出來講
整個事件討論到現在,都是只有一方在替對方加上顏色,卻又指責對方有立場
你不是第一個,大概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新制就是沒登錄到,法律還可以"婉拒"的
其他團體都能做到,為啥唯獨他們可以無視?
舊制就是因為無論你是跑第一線還是負責煮菜的,只要有掛名穿上制服
通通都能變成有二十年歷史背書的"民間救災高手",我搞一件來穿也能如同黃袍加身,穿梭災區如無人之境?
新聞稿講得很不削那些官方設定的時數,但為何又連那種最基本的要求又作不到讓人監督?
還是你認為登錄的團體不會飛天鑽地,沒經過登錄的就會嗎?
保險無論是多是少,難道會有人嫌多嗎?
現場沒去報到就是沒去報到,比官方指揮所設立還早那段時間那無可厚非
那為啥官方指揮部設立之後,也只是打馬虎眼的"把搶救出來的災民交給官方去處理",不敢聲明說自己有照程序報到
聲明稿都發兩篇了,關於報到的問題,一樣打馬虎眼
就算我不知道怎樣叫做報到程序,他們二十幾年的老團體會不知道?
官方聲明也是到當天下午也在跟他們溝通,也讓他們參與救災,結果到底是誰在遷就誰?
難道官方指揮所到當天下午都還沒設立嗎?
一邊是受過訓練評鑑、經過登錄,死了還有保險跟撫卹的官方與民間搜救隊
一邊是不願接受監督,沒有登錄,出了事情只有團員自己保險的搜救隊
你是指揮官你認為怎麼分配才有效率?
今天他們自行救災這段時間出現了二次災害,又有誰能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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