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遭割喉斷頭殘忍兇嫌已被逮捕


wengmingmai wrote:
若是神經病或是精神病更是該殺,避免下一位受害者出現!

非常認同

ming_ray wrote:
好像不該大小眼分顏...(恕刪)


是啊~

藍營的多落選了,綠營的多當選了。

選民好棒棒

腦殘代表 wrote:
支持死刑
反對廢死...(恕刪)






ming_ray wrote:
好像不該大小眼分顏...(恕刪)

這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的提案立委吧,有一段內容請去看清楚

涉及貪汙、賄選、殺人、強制性交等重大罪犯,如果被判刑1年6個月以上,將不在減刑範圍

減刑範圍、幅度不過是比照阿扁96年執政時實施的微罪減刑,請問當時有死刑犯有因此條例被減為無期徒刑嗎??
笨阿樹 wrote:
這是'中華民國一百...(恕刪)


所以你有證據說明他們不是廢死立委嗎?

我只是想表達不要用顏色來看事件罷了!你這麼激動幹嘛!?

GOOGLE一下就好幾個?很困難嗎?

無聊...


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呂學樟、謝國樑、王惠美、王進士、李慶華、楊瓊瓔、徐耀昌等 52 人,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公布施行,迄今即將屆滿 4 年,近年來相關涉及人權法規配合修正者眾,為配合兩公約施行,落實人權保障,並彰顯我國對於落實人權保障的決心,以激勵全國一心致力國家建設,特提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當否?敬請公決。
(中略)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謝國樑 王惠美 王進士 李慶華 楊瓊瓔 徐耀昌
連署人:
顏寬恒 林國正 楊應雄 鄭天財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昇 張慶忠 黃昭順 王廷升
羅淑蕾 曾巨威 黃志雄 詹凱臣 張嘉郡
林明溱 孔文吉 蘇清泉 林郁方 李鴻鈞
陳超明 盧嘉辰 陳根德 馬文君 羅明才
孫大千 吳育仁 盧秀燕 丁守中 簡東明
江惠貞 蔣乃辛 呂玉玲 陳學聖 廖國棟
李桐豪 潘維剛 林滄敏 鄭汝芬 王育敏
陳怡潔 江啟臣 徐少萍 陳碧涵

國民黨立委廖正井等人的減刑提案立院文書:





好啦!好棒棒~
ming_ray wrote:
所以你有證據說明他...(恕刪)

證據就要你自己去看內容了,結果你還是執著在減刑標準而已,減刑標準是減刑條例的原則但是後面才是他施行的細項,細項裡面有規定那些罪不能減刑,包括你最想打臉藍委死刑減刑,根本沒有死刑犯在這次(還有阿扁的那次)有減到刑

拿減刑的標準就出來講藍委自己也廢死,這種斷章取義的手法只能說你真的很強
笨阿樹 wrote:
證據就要你自己去看...(恕刪)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你好棒喔!我有看到另有規定條例,

但一二三點的用意是?

如果規定條例寫1年6個月下,為何有這三點?

減刑為輔,廢死為主?

看到這邊你都不覺得哪怪怪的嗎?

ming_ray wrote: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恕刪)

看到啦,那不就是規定怎麼減刑的實施原則,就算不會減到死刑犯跟重刑犯他還是會全部寫出來,然後就被一些有心人士拿來斷章取義了

如果你只執著在這三點而不去看完全文當然會覺得怪
原來還有後面的旦書,這看來是一個提案的game,
前面描述提這個案,但後面但書是否決的,這看來是演給人家看的提案
話說把後面但書貼出來給大家看吧!不要只貼前面!

ming_ray wrote: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你好棒喔!我有看到另有規定條例,

但一二三點的用意是?

如果規定條例寫1年6個月下,為何有這三點?

減刑為輔,廢死為主?

看到這邊你都不覺得哪怪怪的嗎?

b108463 wrote:
原來還有後面的旦書...(恕刪)



103年減刑條例草案全文
參考參考,前面幾頁大多是廢話,條文從第9頁(委19)開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