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2004 wrote:是親生的就是比領養的在法律上就是不一樣嗎? 在法律上還真不一樣就比較淺的在法律上親生的六等親內不能結婚收養的是四等親收養的親子關係是可以終止的親生的親子關係是不能拋棄的很多地方是不一樣的然後....民法親屬編的立法基礎就是建立在男女裡面很多地方,對於楠、女、父、母、夫、妻的規範就是不一樣把性別、父母、夫妻全都抹掉會變成很多的法條語意不清,進而造成很多執法上的問題總不能法律一個名詞要看狀況去定義不同的相對人吧所以才有額外針對同性戀立法的必要民事上,尤其非婚生子女,父親、母親的規範不同雙親一詞要怎麼去定義父親或母親?尤其民法是母法、普通法,家事法、青少年保護法等等的特別法都會是準用民法的情況下,這些矛盾不是改個字那麼簡單的所以才會有設立特別法的存在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些矛盾當矛盾發生,發生競合問題的時候就優先適用特別法舉個例子好了政府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像是當企業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打官司的時候如果消費者勝訴,消費者可免擔保就像企業執行假扣押這和強制執行法的規定牴觸所以在消保法另外規範但這並不代表消費者是被歧視的吧?背向太陽的人永遠只看的到影子說穿了會認定立特別法是歧視的人才是最歧視同性戀的人,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自己本身
第二有很大的爭議設立專法?法源依據...憲法人權?!對於同性戀,最好就是都不要涉及修法因為根本沒必要,這個議題根本浪費大家時間同性戀要改變什麼?享有一般人權啊,是還要改變什麼?不要得寸進尺,只會讓人更厭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