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電費真的會3級跳嗎?

abcpanadol wrote:
我猜各發電廠並聯, 按照發電量分配電費
若A公司出了問題無法供電而B公司正常供電,
則B公司供應更多電量, 維持供電
無足夠供應時, 切斷部分區域供電(就是停電)
停電就停電, 現在停電也沒有補償,
鄉下還滿常停電, 都市很少停電


裡面很複雜
假設有兩家的售電公司,且電價相同,全部照發電量拆帳
若在今天某一個"時間段"
A公司的用戶用電量為40單位,B公司的用戶用電量為40單位
A公司供應了60的電,B公司供應的40的電
假設用電量每1單位用戶支付1元
A公司發了60單位的電,B公司發了40單位的電(這可由輸配電業者處取得可信資料)
所以按比例,這80元中,A公司應該分到48元,B公司應該分到32元
問題是A公司不知道B公司的用戶用了40單位,B公司不知道A公司用戶用了的40單位
雙方不知道加起來總電費可以收到80元,所以要怎麼拆帳?
唯有雙方揭露自己客戶的用電量,帳才能拆
但若這樣,何必用發電量比例計價呢?以用電量計算不是更精準嗎?
此外,B公司發40買40剛剛好,怎麼只分到32元呢?
所以,如果不知道用戶用量,而光用發電比例計算的話,拆帳會有一堆問題

再來,同樣假設兩家公司
其售電價格應該會不同(否則就是涉及聯合壟斷吧)
但是購入的商品(電)是毫無差異性的產品,消費者必然選擇比較便宜的供應商
因此,兩家公司可能必須把電價變得非常複雜,例如簽約金、綁約優惠
若這些還是太容易計算,不足以造成差異化
則可能就要用到時間電價、浮動電價、需量反應獎勵
這些就涉及到帶通訊功能的數位電錶等基礎建設(先不計建置成本)
一旦把時間因子與價格變化納入
用電費拆帳也不會是容易的事情,至少,因子會多到雙方必須"議"
而不是簡單的一個萬用公式套入
且每次任一公司變更了其電價或計算方式
則整個分配比例計算可能又要重議
依據個人的社會經驗,你讓兩家競爭對手常常這樣議
議到最後就是搓圓仔湯,聯合壟斷比較省力


退一萬步
一旦走到這個地步
特殊狀況時,兩家公司的拆帳計算也會極為複雜
若A公司出包之後造成B公司部分用戶被停電,而A公司部分用戶在用B公司"部分補上來"的電
A公司照樣向這部分用戶收取電費,B公司明明發了電,卻無法向自己一部分客戶收費
B公司當然不可能這樣發心酸的,所以涉及事後拆帳
則是否A公司必須對B公司公佈"這一段時間"其所有用戶的總用電量以便拆帳?(且必須完整建置數位電錶)
這些資料又有誰來驗證其正確性?
是否還需要有公正第三方負責保存所有公司計費電錶的資訊作基準?

徹底全部停電當然很好算
但部分斷電造成AB公司補來補去,那就很麻煩了
若是三家公司以上.......大家看著辦.....
utubetcl wrote:
裡面很複雜假設有兩...(恕刪)


我猜錯了

剛看了電力法:

是像第四台, 劃分區域, 每區域由一家業者經營

是特許的事業, 給誰經營恐怕成為政治籌碼

沒想到執政者這麼不避嫌



第 21 條

直轄市營、縣 (市) 營或鄉 (鎮、市) 營之電業,其營業區域,除經中央
主管機關特許外,不得超過其行政區域。

第 22 條

電業聯絡通電及電力網之輸電線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過其他
電業營業區域,但不得侵害其電業權。

第 23 條

電業不得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電於另一電業,經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時。
二、由中央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電與國防有關之主要工業或電車電鐵路
事業時。但以其所在電業之供電成本,超過指定電業之供電成本者為
限。
三、在營業區域以外,尚無其他電業可以供電之少數用戶時,經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供電者。


abcpanadol wrote:
我猜錯了剛看了電力...(恕刪)


這是實務上可以被執行的方式
不過...特許行業加獨佔經營...交給民間財團與地方勢力...真的是分贓啊......
RAIL wrote:
以後電費真的會3級跳...(恕刪)
不管電價怎麼調,行政院發言人說它不是三級跳,它就不是三級跳……新政府很注重"修辭"的

三等公民 wrote:
不管電價怎麼調,行...(恕刪)


當然不會是三級跳,是十級跳~~

一隻腳 wrote:
當然不會是三級跳,...(恕刪)


上去又下來叫"跳",只上不下叫"飛"

utubetcl wrote:
再來,同樣假設兩家公司
其售電價格應該會不同(否則就是涉及聯合壟斷吧)...(恕刪)


中油跟台塑只剩調漲價格有時差其餘價格完全相同....公平會認為合理沒聯合壟斷。

不要相信電業自由是會造福民眾......那是財團大餅
當然不會啦因為政府會用我們的稅金進行補貼
然後再想辦法把風向球洗一洗
讓很多沒再注意的人以為好像也沒差
等到發現不對勁之後
如果還是自己執政就在想辦法挖東牆補西牆繼續補貼
如果已經換黨執政,發現撐不下去要漲價
到時候又是別人的錯

maxboss wrote:
建議電業法立法不准有酬庸職位

公營企業才稱為「酬庸職位」,
私人單位的名稱是「人才」.......
政府急著硬幹,財團早已望眼欲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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