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nhsieh wrote:台灣的刑法民法憲法哪裡有寫入《公民不服從》是合法這幾個字?為何地院要用這個來解釋太陽花判決?就算是偉人甘地說的⋯你拿印度的法判中華民國的案?跟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有什麼兩樣?為何太陽花說什麼,地院的見解和邏輯就隨之起舞? 陳 監委 師孟前面放話 後面磨刀霍霍法官也有家人要養 不要再為難人家了公民也是要看顏色 不是誰不服從都沒事好嗎?有些"公民不服從" 替主人立了大功 自然沒事如果是來打臉的公民 那當然不行啊
97年公務人員國考試題:「公民不服從」的內涵不包括以下那一項特性?(答案是A「不違法」)「公民不服從」的內涵不包括以下那一項特性?(A)不違法(B)非暴力(C)有比法律更高的道德訴求(D)是公開的行動102年國考試題和江宜樺在擔任台大政治學系副教授時的文章也被拿出來討論。江宜樺的文章中寫道,德裔政治理論思想家漢娜‧鄂蘭認當相當數量的公民認為改變現狀的正當管道不再起作用,或政府一意孤行時,公民就會決定採取某些行動,儘管行動有違法爭議,但在「政府本身違憲」的前提下,統統變成理直氣壯的公民反抗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