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女僅剩8403元遭查封 律師批司法虐民 法院反駁


lovejerry999 wrote:
貧女斯時未成年,
由其父親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訴訟,
敗訴後對於國家負有裁判費債務,
法定代理人........??

是法定代理人沒錯啊?
即便是法定代理人,在現行法律上的設計仍然是「代理人」
債權債務仍然是僅存在於本人跟債權人之間,債務不會跑到代理人頭上


陳小春2525 wrote:
這筆錢要追也可以,不追也可以,一切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最好這筆錢可以不追,這麼好的事,小春哥怎麼不考慮報考執行處
自己試看看不追會有什麼後果?
還有,別再扯什麼自由心證了,都已經在別棟樓被別人指正這麼多次了
真的麻煩你先去把自由心證的定義弄清楚好嗎?
還是小春哥只是看到「自由」兩個字,就以為真的是可以隨便來?

陳小春2525 wrote:
12歲的人懂法律?看到鬼了,法律人現在也很習慣睜眼說瞎話了。

12歲的人懂不懂法律不好說,我只看到這家人既然懂得使用一般人都不是很清楚的「訴訟救助」制度打完官司
結果還有人說這家人不懂法律,那我也是相當疑惑,這算不算也是看到鬼?
依照小春哥的標準這樣叫法律人睜眼說瞎話
那連新聞內容這家人曾使用「訴訟救助」寫的都這麼清楚了,指謫的人又是睜眼說甚麼話?

陳小春2525 wrote:
要說法院沒感情?是的,一般民眾的死活與法院真的無關,法律人自己會說自己秉持我心如秤,一切都是民眾不懂法,12歲的國小六年級才懂。

噗,新聞裡面都告訴你了,民事執行處曾經駁回雄院執行的聲請
法院還真的沒有銅鋰鋅耶,真不管民眾死活耶,竟然去駁回執行聲請耶
真是太不管民眾死活了~~

wirklich1021 wrote:
最好這筆錢可以不追...(恕刪)

我想只是使用訴訟救助制度打官司應該不代表他們懂法律,
這只是一種打官司的方法並不是只有懂法律的人才知道...
不是很懂法律,

以我一介鄉民來看,

父親幫12歲女兒打訴訟輸了沒錢付訴訟費?

法院追討並無不妥,

法院裁定的是訴訟事件本身,

告訴人戶頭有多少錢以及是不是窮人這是另一件事,

如果因為沒錢所以官司輸了就不用付錢要全民買單這也不合理吧,

話說回頭12歲的小孩子會判斷要不要打官司來追賠償我很懷疑,

假設官司贏了錢是進誰口袋?

如果真要追究我認為應該是小女孩要找她這不負責任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吧,

當初說要告的可能是他爸爸、假設贏了也可能是他爸爸拿錢,

憑什麼要小孩子負擔訴訟費用?

另外我是覺得不要談什麼司法改革啦,

想擴權、想多拿福利先把司法風氣先自律好,

司法關說都不用定罪還談司法改革笑死人。

wirklich1021 wrote:
是法定代理人沒錯啊?...(恕刪)


嗯嗯,所以這部份真的是法律上的問題。


wirklich1021 wrote:
最好這筆錢可以不追,...(恕刪)


我認為,法院會遭人質疑的是
執行處駁回後,"雄院抗告,法官裁准執行"這個環節,...
lovejerry999 wrote:
嗯嗯,所以這部份真...(恕刪)


沒錯,整個問題出自這裡

民事執行處又裁定存款是維持生活所需駁回聲請,雄院知道了維持生活所需,還提異議?

有本事就幹到底

最後又考量債務人困境而撤回扣押
債務人困境民事執行處不是早就知訴你雄院,你們這些法官當放屁,是嗎?

倘若不是這個律師義務介入提抗告,這個貧女的幾千元就白白被法院強制執行扣下來

PS:很明顯法院在欺負不懂法律的小老百姓,多得這位仗義的律師幫忙,否則這些法匠根本不會理你死活




但2016年3月民事執行處又裁定存款是維持生活所需,駁回聲請,雄院提出異議,法官同年8月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債務人再提抗告、楊岡儒出面協商,最後證明低收情形,雄願撤回聲請。

雄院聲明指出「為確保國家債權,避免罹於時效,法院不得不有追償動作」,但最後仍考量債務人困境而撤回扣押,「程序兼顧情理法,以審慎、體恤弱勢、同理心之態度」,絕無苛酷執行。


飛翔的魚 wrote:
律師楊岡儒昨天在個...(恕刪)


2015年12月再度聲請,民事執行處查詢郵局有存款8403元才扣押。

但2016年3月民事執行處又裁定存款是維持生活所需,駁回聲請,雄院提出異議,法官同年8月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債務人再提抗告、楊岡儒出面協商,最後證明低收情形,雄願撤回聲請。

雄院聲明指出「為確保國家債權,避免罹於時效,法院不得不有追償動作」,但最後仍考量債務人困境而撤回扣押,「程序兼顧情理法,以審慎、體恤弱勢、同理心之態度」,絕無苛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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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較不食人間煙火....你如果財產只剩下8千多塊錢...我再把你扣住....讓你從2015年12月到2016年3月都無錢可用..

然後再跟你說...罪後還是因為你是低收入戶..所以放過你了...不知道會有何敢想??

lovejerry999 wrote:
我認為,法院會遭人質疑的是
執行處駁回後,"雄院抗告,法官裁准執行"這個環節,......(恕刪)

雄院提出抗告,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誰?答案是雄院自己。

各地法院自己涉案時,都是自己審自己,為了自圓其說還發明廣義法院跟狹義法院的解釋。說整間法院叫廣義法院、審案子的法庭叫狹義法院,廣義法院的案子讓狹義法院來審,雖然是同一棟建築內的同一個機關,不算自己審自己。
所以台灣人還要不要程序正義啊?

飛翔的魚 wrote:
律師楊岡儒昨天在個...(恕刪)
明顯設計不良的東西.
不想辦法幫忙解套.
死咬著法律就是這樣訂來窮追猛打.
還說程序兼顧情理法,以審慎、體恤弱勢、同理心之態度.
真是沒救了.
看來只能像之前繼承問題一樣.
非要看到一堆人因為無故繼承了龐大債務而自殺才願意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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