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個資當藉口是不懂個資法,執行業務看到個資是正當的。不然國稅局那些稅務員看到個資不就違法。而議員本有監督預算執行之權利及責任,要求縣府提供資料本就應當,況且現在蔣議員都要求去個資,還有什麼藉口?1400P補償3億多,平均每坪21萬以上,這金額不算低,還是攤在陽光下讓大家看看錢怎麼花的。
chihung1105 wrote:拿個資當藉口是不懂...(恕刪) 我覺得整件事情超好笑,咬人議員在電視要求政府人員公布被徵收人的個資,然後政府人員說違反個資法不行。我不知道它哪裡有問題?前面樓主有拿出公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 27日~看來咬人的草包直到“現在”才知道 「公文」是必要的~(公務員可以隨便就把民眾個資公布喔?“攤在陽光下讓大家看看”~ 你還真是 個資法專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