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
09、6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明知其未領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大型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不能駕駛大型重型機車,竟於民國93年1 月3 日
晚間,駕駛車號「機臨-0068 」號大型重型機車(汽缸總排
氣量1300C.C.)後載白gg,沿雲林縣西螺鎮○○○路由東
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22時50分許途經該路與新社路之設有
閃光黃燈之交岔路口、行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之路段時,其
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
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車輛行經有閃光黃燈
之交岔路口,本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
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減速接近
路口,猶仍以時速7 、80公里以上之車速前進,適有丁○○
駕駛車號DO-3773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社路由北往南方向駛
至該設有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未注意車輛遇閃光紅燈應減速接近
,先停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始
得續行,又未注意其行駛之道路乃支線道,應暫停讓幹線道
車輛先行,致兩車於路口發生碰撞,丁○○駕駛上開自用小
客車之左側車頭擦撞到丙○○所駕騎之上開機車車身右後側
(排氣管),該機車因而倒地朝西滑行83.1公尺,白啟鴻則
受此撞擊而彈離車座後倒地,致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導致
心肺衰竭,經送醫急救,延至同年月11日凌晨1 時許仍不治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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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找到這個
可是
被告是重機騎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