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yu_911 wrote:是嗎?我沒仔細看清楚呢...我模糊的一次看了提到的[以原就被],不管啦...我不太愛在網路上教人訴訟,就是搞不清楚誰是誰!是是非非!我訂正一下回文,不理他了!對了 我修正回文了...你引言的文字麻煩你把它消掉吧! 會提出以原就被的人,十個有十一個是被告,難道會有原告希望以原就被的嗎?
你們韓粉也真是的!要罵人也不知道先弄個假帳號跟 VPN。別人敢罵是因為已經做好防護,也有可能是自己人或 1450,就只是為了帶起你們這些韓粉開罵!就像以前的街頭拍賣,都會安排幾個自己人喊價,等到你也喊想賺個小禮物時,那些人就不喊了!被陰了還不知道!
號霸 wrote:算是公共論壇還是算個人部落格) 有第三人以上能看見的地方,就屬公共區域...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同看到或聽到的狀態,除了私訊這種(只有當事人)看得到的不算公然(侮辱),其他的都算是...所以fb 部落格 論壇...等等,都是公共區域.===============================================jeel54321 wrote:你們韓粉也真是的!要罵人也不知道先弄個假帳號跟 VPN) 其實不難啦,罵人不帶髒 或自我調侃的指桑罵槐,是不會被定罪的.
絕代蝴蝶 wrote:看一下律師的說法.....(恕刪) 打過妨礙名譽路人路過,幫忙補充一下妨礙名譽的管轄權,當初檢察官也是告知我行為地與結果地都有權限。以我的案子來講,行為地的確是台北機房,不過結果地檢察官認定是在我的縣市。簡單來說,你被告自然有爭取管轄權的權利,原告屬於結果地自然也有請檢察官爭取的權利我的case全部都讓被告來我縣市開偵查庭。所以說管好自己的言論真的很重要。不要亂說話被告了以後,才來網路上問阿當初不要這麼做不就好了,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