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yu_911 wrote:
是嗎?我沒仔細看清楚呢...我模糊的一次看了提到的[以原就被],

不管啦...我不太愛在網路上教人訴訟,就是搞不清楚誰是誰!是是非非!

我訂正一下回文,不理他了!


對了 我修正回文了...你引言的文字麻煩你把它消掉吧!
會提出以原就被的人,十個有十一個是被告,難道會有原告希望以原就被的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t3629655 wrote:
http://www...(恕刪)


借樓一下

臉書

算是公共論壇

還是算個人部落格

是否符合

公開公然侮辱

有請專業了

還是有啥案例可分享的



號霸 wrote:
借樓一下臉書算是公...(恕刪)


只要是選舉年

網路總是會有各方

支持者

攻擊謾罵

然而

政治人物

卻是姑息養奸

對社會上的紛擾與對立

鄉愿以待

後續越演越烈

實在不能說

全無責任

你們韓粉也真是的!要罵人也不知道先弄個假帳號跟 VPN。

別人敢罵是因為已經做好防護,也有可能是自己人或 1450,就只是為了帶起你們這些韓粉開罵!就像以前的街頭拍賣,都會安排幾個自己人喊價,等到你也喊想賺個小禮物時,那些人就不喊了!

被陰了還不知道!

號霸 wrote:



借樓一下

臉...(恕刪)
你google「韓粉被告」就很多了,大部分是在臉書發生的,真的有人付錢和解了。
號霸 wrote:
算是公共論壇
還是算個人部落格)

有第三人以上能看見的地方,就屬公共區域...
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同看到或聽到的狀態,

除了私訊這種(只有當事人)看得到的不算公然(侮辱),其他的都算是...

所以fb 部落格 論壇...等等,都是公共區域.
===============================================
jeel54321 wrote:
你們韓粉也真是的!要罵人也不知道先弄個假帳號跟 VPN)

其實不難啦,罵人不帶髒 或自我調侃的指桑罵槐,是不會被定罪的.


yanyu_911 wrote:
有第三人以上能看見...(恕刪)


感謝說明

法律常識

可能學校教育就要開始了

至少讓人有基本的警惕

以免一時衝動犯法

尤其對青少年

血氣方剛

更有需要了

通常會同意 除非你是重大犯罪

小咖的 就算罰錢也沒幾毛

言盡於此 這種東西問問書記官就會回你

自己的事自己傷腦筋

t3629655 wrote:
---------...(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他問的是管轄權的問題...(恕刪)


他問的是管轄權的問題,還一直堅持被告有權轉移管轄權的權利

哈哈哈

乖乖領自費一日遊券不就好了

還在網路上跟人爭論
絕代蝴蝶 wrote:
看一下律師的說法.....(恕刪)


打過妨礙名譽路人路過,幫忙補充一下

妨礙名譽的管轄權,當初檢察官也是告知我行為地與結果地都有權限。
以我的案子來講,行為地的確是台北機房,不過結果地檢察官認定是在我的縣市。

簡單來說,你被告自然有爭取管轄權的權利,原告屬於結果地自然也有請檢察官爭取的權利

我的case全部都讓被告來我縣市開偵查庭。

所以說管好自己的言論真的很重要。

不要亂說話被告了以後,才來網路上問阿

當初不要這麼做不就好了,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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