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台灣香港並非沒有簽訂...(恕刪)


準官方協議?
策、資兩會簽的嗎?
還是哪一個"準官方"機構簽的?
lovejerry999 wrote:
就兩岸間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也僅是以所謂的『民間團體』名義來簽定的,
如果台港要簽所謂的司法互助協議,
至多也僅能援引既有模式來簽定,
惟香港方面並無前述的『民間團體』,
所以由港方直接以修正逃犯條例方式來處理,
是較可行的方式,只是這個方式目前已不可行了。
所以前些天陸委會透過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發公文給港府,就是要看港府會用什麼抬頭名稱回文。

港府用「中華民國」、「中國台灣」都不對,所以律政司以聲明方式回應陸委會,避開公文書往來;我們可以很大方的稱港府為地方政府或特區政府,港府要如何稱呼我們?

說白的這案子兩邊都不想審,不管刑度判的如何一定都會有人講話,只不過一邊說我不能審、一邊說我要審卻又在細節上做文章。

在沒有引渡條例的跨境辦案,通常都是兩邊高層有默契有共識,讓雙方辦案人員下去進行調查,這次陳同佳的案件,我能想到最好的方式就是在陳同佳還在獄中時,港檢提訊陳同佳,台灣檢警在旁邊請港檢幫他問什麼,用這樣的巧門來避開台灣檢警在香港的管轄權問題。

在確認陳同佳的犯罪事實後,陳同佳出獄前幾個小時會被帶到機場和台灣的刑事人員在境外管制區交貨,上了飛機就馬上上手銬。

只能說港台雙方都在藉由陳同佳避免政治風險和獲得政治利益,倒楣的卻是潘曉穎和她的家人。

扯上政治意識型態的敏感問題,這案子沒那麼快結束,陳同佳一定會來台灣,只是雙方的姿勢好不好看而已。

但下午又扯出陳長文,管浩鳴同時表示陳同佳明天也不會上飛機,整個局勢越來越複雜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所以前些天陸委會透過...(恕刪)


你說的方式很類似當初林姓電玩大亨案的澳門模式,也是檢警到澳門後就近詢問或請澳方代問,只是那個案子的被告,澳門方面也沒有將之引渡來台,所以就將被告於他方審理或執行期間引渡來台,尚無前例可循。
meme貓 wrote:
要簽約也是要國對國難...(恕刪)
針對陳同佳來台投案一事,韓國瑜國政顧問團痛批蔡政府以政治理由出賣台灣司法,踐踏司法專業,最後也以政治理由轉彎回頭,前後矛盾,暴露政府的無知與無能,希望蔡政府能誠實認錯,讓本案回歸司法,還給司法尊嚴,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陳同佳不是毒蛇猛獸,他來台灣投案,正可彰顯台灣司法主權,蔡政府究竟在怕什麼?


韓國瑜國政顧問團認為,陳同佳來台投案一事,蔡政府根本就是企圖以錯知識傳遞假訊息,例如:

1、一開始就政治定調是香港與北京的陰謀,但又說不出個譜,也講不出陳同佳來,台灣會中什麼計。結果就是,主管機關由法務部變成陸委會,並且開始無由痛批北京及香港。


2、相關部會首長、行政院長及總統都是法律人出身,眾口一辭,堅認香港政府有管轄權,但事實上依香港法律,對陳同佳在台的殺人罪行,香港並無刑事管轄權,港府也多次表明沒有足夠事證可以起訴。否則,香港為什麼只追訴陳同佳的竊盜行為,而不追究他的殺人犯行?顯見蔡政府不是無知,就是刻意的誤導民眾,把人民當白痴耍!

3、拿司法互助當拒絕陳同佳的擋箭牌,但司法互助並非陳同佳投案的前提,更不應該是司法正義的障礙。

國政顧問團表示,蔡政府混淆視聽,踐踏司法專業,發現民意不滿,又改口「香港不辦,我們辦」,一副義正辭嚴的樣子,似乎忘了,在台灣發生的案件,台灣本來就該辦,而不是一開始要推給香港辦,「港人港審」全屬推託。香港與臺灣的法律,都沒有此等規定,內政部與法務部的說法,也沒有任何依據。更何況,若真是港人港審,那法務部之前為何發佈通緝,又多次請求司法互助,又對香港修改逃犯條例樂觀其成?更可笑的是,蔡政府說要辦的方式,竟然是派檢警去香港抓人回台受審。且不說在沒有司法互助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也沒有一個政府會同意這種「侵門踏戶」的喪權辱國之舉。試問如果今天香港政府提出同樣的要求,要派員到台灣抓台灣人去香港受審,我們會同意嗎?這種荒謬的要求,不但遭人打臉、自取其辱,更讓台灣成為國際笑柄,卻只是為了變相讓陳同佳無法來台受審,好讓蔡政府繼續政治操作。

國政顧問團指出,由此一事件,台灣民眾應該都要認清蔡政府的真面目:

一、民進黨只靠口水維護主權。

司法管轄權是主權的實際展現,如今蔡政府面對刑事罪犯卻自我龜縮與閹割,還敢誇口最能護主權?

二、民進黨只在乎政權,不在乎人命。

今天不管被殺害者是香港人還是哪一國人,政府就有責任維護他們在台期間的安全與人權。過去井口真理子案件,我們不會因為她是日本人就不管,必須追究到底。為什麼今天被害人是香港人,就可以視而不見?難道只有被害者是台灣人,蔡政府才願意管?甚至,照蔡政府的「沒有司法互助就不接受投案」的邏輯,就算是台灣人被殺害,嫌犯還是不能來投案,天下豈有此理?

三、民進黨的司法改革不是要司法獨立,而是要閹割司法。

司法已變成蔡政府的工具,國安局長說:「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擺明用政治干預司法!捍衛司法與主權難道也得看時機?法務部被國安系統、內政部與陸委會牽著鼻子走?檢察官還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賴向蔡喊話請網軍停止攻擊我 ptt網友抓包784英網軍
絕代蝴蝶 wrote:所以前些天陸委會透過...(恕刪)


不是已經問過了?他也承認殺人,他就是依謀殺罪被逮捕的

In the course of the interview, the Accused admitted that he had killed Poon in Taiwan. Therefore, he was immediately arrested for the offence of murder and was cautioned.

之後因為證據不足,法官也很無奈

That said,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great frustration and a genuine sense of unfairness, to say the least, would be felt when an accused’s admission about killing someone outside this jurisdiction could not be a basis to bring a murder/manslaughter charge in HK.

能再用謀殺罪逮捕第二次嗎?


其實還沒找到屍體的時候港警就騙他說已經找到屍體了,他才承認,並且指出位置

港警獲報後在13日傍晚6點時許通知陳同佳到將軍澳警署訊問,表示台灣警方已經找到潘女屍體,要求陳嫌坦白交代過程,最後陳嫌才透露潘女是他所殺害,同時也問出潘女的棄屍位置。

而港警也在13日傍晚近7點時向刑事局兩岸科正式遞出陳女遭殺害的情資,專案小組也派出大批警力到新北市淡水區竹圍站附近以地毯式搜索,在晚間9點40分時許才找到遺體。
goodversion wrote:
可以簽個案互助...(恕刪)
問題是誰跟誰簽啦。
meme貓 wrote:
要簽約也是要國對國難...(恕刪)

所以港府該找中國協助,
跟台灣簽國與國司法互助,
呵呵,中國當然不肯,當然找國台辦處理⋯

總比港府不理不採好吧

所以港府心中有在意香港女兒被殺害嗎?
至少馬小九還有眼淚勒~
mindcry wrote:
不是已經問過了?他也...(恕刪)

如果你提供的新聞是正確的,是謀殺,那他昨天出獄時已經改口為「一時衝動下所犯的過失」,也就是台灣刑法的「義憤殺人」或「過失致死」了。

由此可知,他將來不管在港台哪地接受調查審判,向檢察官及法官說他不是謀殺而是義憤殺人或過失致死,證據力該如何呈現?這牽涉到起訴的罪名和刑度。

所以我說最好的方式是港台檢警以迂迴巧門共同偵辦,取得雙方認可的筆錄證據,將來不管在哪審理,港台檢警都可以證人身份出席審判庭,降低他翻供成功的可能性。

在兩岸政府政治敏感的氛圍下,我的判斷是港台雙方沒人想擔起審判的責任,但最終還是得面對,而且責任落在台灣的可能性較大。

想完成一件事會找一個方法,不想完成一件事會找一百個理由,這是我對港台雙方下的註解。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有點好奇,本案凶手陳嫌只有港台二地能辦嗎?
所謂的中國中央政府不能辦?
再假設另一個情況,若是港人在台殺害了所謂的「內地人」,
一樣只有港台二地能辦嗎?
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你提供的新聞是正...(恕刪)

高度政治緊張下需要高度的默契,現在默契沒了我看事情發展到最後真的會不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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