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MT wrote:
我不需要去理解,也沒...(恕刪)
你直接承認你根本不懂,看到錯誤訊息就直接耍起意識形態,這樣比較簡單啦,硬凹很難看的
你看不慣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使用專利註冊行為,你有什麼障礙嗎?
還拉媒體的質疑下水勒,只有對自己沒有信心的人,才需要靠外部訊息來壯膽;媒體質疑妳覺得都對嗎?美國原廠出聲了嗎?
你的說帖連邏輯自恰都說不上,就是單純的沒常識加亂造謠,勸你別再秀下限了
喔,對了,中國是以「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進行發明專利申請,
這很明確就是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用途的用途專利;
而 Gilead 也曾在2016年在中國申請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但中國尚未核准;
但2016年的冠狀病毒治療用途,顯然跟2019年的新型冠狀病毒毫無關係!
實務上,國際普遍認為醫藥用途是可授與專利權的標的,但對於此類專利請求項撰寫的表述方式每個國家的要求都不盡相同;台灣也有同樣的專利法規。專利申請向來都是誰先誰後的問題,只不過用途專利是保護範圍小、申請難度高的選項,而且各國審查尺度與司法認定都不相同;中國真要佔人家便宜,何需如此麻煩,直接用強制授權制來處理就好,僅僅是在中國申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是能有甚麼長遠的核心利益存在!!
Gilead 對於中國申請用途專利根本沒有做任何批評,只表示對於目前任何強制授權等議題還言之尚早,現在最重要的是儘快確認該藥物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潛在治療效果,加快生產供應,以應對未來潛在的供給需求
順便告訴你,在巴黎公約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提到,
「國家緊急情況或其他極為緊急情況,或基於非營利之公共使用,則可捨棄「合理的條件及合理的期限」之要件」
這就是告訴你,當國家出現緊急狀況時,國家可以強制專利所有人進行專利授權,讓更多人可以使用到救命藥物;台灣有這個規定,中國也有這個規定。
台灣專利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中國專利法第 49 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台灣曾經在2005年因應禽流感疫情,強制羅氏藥廠生產的克流感專利強制授權,
按你的邏輯,請問台灣是不是流氓!!國家強迫人家授權欸,連申請都不用,直接搶哦!!
一個醫藥界正常不過的狀況,只因為是中國申請,就被你形容是「搶」人家專利這樣的負面批評,
你自己又不知其所以然,然後還要扯有其他中外媒體批評!!
你這如果不算是造謠,那就是學識水平不足,兩個你自己挑一個承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