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樓主說的核廢料應該是指乏燃料棒樓主引用的法條是原子能委員會這個機關其實已經是空殼,或許明後年會再降級成四級單位放射性物料主管單位是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這單位的管理組織已經20年沒修改過了!基本上就是個雞肋單位!台灣的乏燃料棒處理原則跟法條要看這個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這個是1955年簽訂的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286https://www.aec.gov.tw/newsdetail/headline/3042.html老美當年因張匪憲義事件,直接來台摧毀所有核設施,也是依據這個法條白話一點依2013年12月簽署的「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美國同意,台灣可將用過的核燃料,送至台美雙方書面同意的其他國家或目的地再處理,再生的鈽與鈾可留在處理國,不需運回。簡單的說台灣的乏燃料棒皆由美方控管,台灣政府基本上無權獨自處理!以前有新聞說核廢送北韓,伊朗還是中國處理的,其實都是騙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