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必前往篩檢=自由意願篩檢?

要罰的話可能會用這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第2款 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中華民國法律多如牛毛,要搞你一定找得出法條來用......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高雄耶
管你務必還是自由意願
當心遊覽車直接開到家門口
反正現在的傳染性防治法比憲法還大就是了~

以後只要有個理由說這疾病會傳染, 就能約束大家的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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