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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邏輯,因為有人會自殘或是自殺來偽裝成意外去請領理賠金,那意外險、壽險為什麼就能重複投保?
有跟保險公司交過手的都知道,保險公司自己就有權力可以審核理賠案件是故意還是非故意來拒發理賠金不是嗎?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這些人是故意染疫來詐領理賠金,只要有證據就可以拒發啊,不就是絕大多數的保戶都不是故意去染疫,不想賠這麼多錢才在搞手段。
台灣已經邁入老年化的社會,哪天要是自然老死的老人人數太多,保險公司的壽險又賠錢,是不是也可以這樣禁止保戶在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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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也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