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801 wrote:原來⋯⋯ "高嘉瑜提到,眾所皆知,謝國樑市長曾跟微風千金交往過"⋯⋯ 查了一下,謝國樑跟廖曉喬(微風千金)的戀情結束是在2006年,也就是17年前的事 ~~~一段已經結束的戀情,經過了17年,應該早已雲淡風輕了吧 ~~~6年戀情告吹! 謝國樑、廖曉喬分了
allen_yeh wrote:真奇怪捏大日跟基隆市政府的合約,寫得清清楚楚地上一到四樓合約到期要還給市政府捏你既然這麼愛帶風向 就把NET跟基隆市政府的合約貼出來看一槍讓謝國樑/基隆市政府斃命不就好了 net就是被大日騙了,大日是被自己搞死,導致合約無法續約,net跟市府無合約關係,在產權不明狀態,投資下去,而且net也賺8年只差2年,最後也是要轉移給市府因為是OT,難到只要net沒標到就要吵嗎?現在的問題只是提早爆開而已(四) OT(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前市長現在不出來講話,是對的,因為現在代表人是謝國樑,沒有林右昌講話的餘地。這個案子有點複雜,打法院官司,基隆市政府不一定會輸,或者我看來,贏的機會大。廠商應該會想走調解的路,因為在調解會上,通常會比較照顧實質出資者。這個契約有點問題,而且是兩個不同關係之間的契約,主富跟大日的契約先不用講,那是私權之間的關係。就說OT廠商跟機關簽的契約,本質上,基隆市政府敗訴的空間就不大。但是,就如現今促參條例改了,現在這個案子,如果是今天,就不會算做OT ,而是改成ROT`,這個有興趣的去了解一下財政部的促參執行方式。因為以前OT的認定,對於這類型廠商後續自行添加優化的部分,都不納入廠商投資成本計算,所以近幾年,這個案件不是唯一的爭議案件,財政部那邊應該是去年就已經修正了,這樣的案例,現在都是以ROT的規範在進行。其實從政府的角度來說,這個案子,基隆市採太硬,是有問題的,就跟促參把OT改成ROT的認定一樣,廠商投資將本求利,有實際支出事實,你不把它當作投資成本認定,這算是法令制度的缺失,而不是廠商的過失。所以,如果單純只看法令、契約條文,確實基隆市政府敗訴的可能性不高,但如果法官參酌實質行為,或者走進調解,廠商拿回全部、或者一部分投資成本,是有可能的。這個案件,基本上,我認為採得很硬的上法院,不是好辦法。還是以調解解決比較好。調解可以幫公務員解套,實質上,廠商有投入了,你現在用契約條文說那是他自己自願投入,這,不是政府的信賴保障原則。0000先把廠商的"財團"形象放下,把"廠商"當作一般民眾,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如果你租一個房子,契約寫2年租約,每個月租金50萬,然後你花500萬裝修,2年租約到期,房東就不租給你,然後說裡面的裝修不可以拆,因為契約規定blahblahblah之類的,你上法院打爭議,你覺得法官是會踩死契約條文?還是斟酌實質雙方權益,進行判決?我知道從契約精神,基隆市政府謝國樑市長沒什麼問題,但,是非對錯,不僅僅是契約...就算林右昌當初有啥口頭承諾不對,但從信賴保障原則來說,就跟你租房子簽契約2年,是存在2年後議約的空間,而不是代表契約僅限2年後交還。這,應該跟一般人的經驗比較相符。
促參案跟採購案是完全不同的,不是價高者得,通常在甄審標準裡,權利金租金金額大概只有25%佔比,甄審委員會在甄審最優民間機構時更著重實績,投資計畫營運計畫移轉返還計畫等,所以在促參案中權利金高卻落選是很正常的事。OT案大多3~5年是短期約,所以沒有那個白痴廠商會在短期約內投入大筆金額,除非有把握契約滿後絕對能接著幹下去。
erichuang801 wrote:原來⋯⋯ "高嘉瑜提到,眾所皆知,謝國樑市長曾跟微風千金交往過"⋯⋯ 高甲魚真的是很會說話啊,眾所周知,我們即將上任的副總統,說喜歡穿NET的這位,曾跟中國人交往過。她自己寫書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