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案招商,在公告階段就把未來權利義務以申請需知、契約草案攤開給每位潛在意願投資者審閱評估,確保每位民間申請人看到的都是相同的,再評估是否提送投資計畫參與投資。不能公開招商的契約是一套,履約時又是另外一套,這對當初評估後來放棄參與的其他投資商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因為你最初公告的委託營運標的只有地下停車場及地上一樓及樓頂的和平廣場,履約後卻變成乙方可自行增建樓層擴展商場營業面積,況本案是停車場OT,本業是停車場經營管理,商場是附屬事業,附屬事業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在契約規定的很清楚,那有擴展附屬事業取代本業這種荒唐事。這案甲方是基市府,乙方是大日,NET只是乙方附屬事業的第三方,NET有什麼問題只能透過乙方向甲方反應,約滿後甲乙方已依約完成資產交付,NET有什麼問題去找大日才是。
nips wrote:其實NET炒東岸的新...(恕刪)net說,二樓有樓梯可下地到人行道,因此應有獨立出入口,然而,被市府封起來。這部分,我覺得得看建照有否規畫該樓梯,若有,那的確是具單獨出入的物權。 這個樓梯是增建前就有的,算是合法建物的一部分,產權屬於市政府
bbctank wrote:其實民怨的引爆點,謝...(恕刪) 1.net花錢蓋房子證據?2. 20+10年太長?那50年是啥概唸?台灣高鐵還70年+++++++++++++++++〔記者孟慶慈/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與財團法人奇美博物館基金會,昨天舉行「台南都會公園暨博物館園區整建、營運及移轉(ROT)案」簽約;四十公頃的園區含博物館(奇美館)將委由奇美博物館基金會經營與管理,營運期五十年,奇美館預定明年六月開館
lovejerry999 wrote:印象中,基隆市政府是...(恕刪) 第53條不適用東岸廣場的情況第 53 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yurue wrote:新聞有報導NET有在法庭中出示相關單據 網友貼圖證明4千萬,net說3億請單據貼出來建築師 營造廠是誰?法定造價和實際造價應不會差到7倍+++++++++++座落地點 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236號面 積 基地面積/7,343㎡ 建築面積/5,353㎡ 總樓地板面積/6,506㎡層數高度 層數/地下四層、地上四層 高度/17.95 m法定造價 新台幣43,592,880元設計時間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施工時間 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攝 影 趙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