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out.mof.gov.tw/NewsContent.aspx?id=126
台財庫第○九○○三五一四四五號令
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90年的44條就是現在的49條
一切合法
皆大歡喜
只是民眾觀感不佳
不過既然有「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就乾脆把它明訂進去
一堆額外發布的令很難找,民眾自然會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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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有樓友說廢止了,再查了一下,還真的是
想不到財政部自己的網站都沒更新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7
但還是有相關的令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菸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解釋令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058
一、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
一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
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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