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kae wrote:
註銷你戶籍,然後不註銷國民身分
要拔掉你的權利
還要你負擔責任和義務
這絕對沒有違憲!!!
黨是偉大的!!!
有錯也是藍團夥以前造成的
跟黨絕對無關!!!冷笑冷笑冷笑冷笑
張立齊
你就認命吧!!!
..(恕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九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我國兩岸條例, 戶籍以單一登記為原則 ! 針對轉換戶籍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當然喪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法條 為除外條款 ! 即 除此之外 , 臺灣地區以外 , 即為大陸地區
戶籍以單一登記為原則 !除外條款 !台灣地區所登記的合法證件之外的登記證件,即為大陸地區證件
依法 , 無兩者兼具之可能 !
所享之權利 與 所負之責任及義務 本來就不同 !
如何 權利與義務不分 ?
法條 規定 喪失權利 , 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行政院公報 第031卷 第068期 20250416
綜合行政篇大陸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
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考量中共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為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爰核釋如上。
主任委員 邱垂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中,"設有戶籍" 指的是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持有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口簿、定居證等)。 "設有戶籍" 的定義,在兩岸條例中是明確的,並非單純的戶籍登記,而是包含領有中共核發的「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不以實際設籍為限。 這也是兩岸條例在規範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時的重要原則。
兩岸條例的立法意旨:
兩岸條例是為了規範兩岸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的特別立法。
"設有戶籍" 的認定:
兩岸條例第9-1條和第26條都明確規定了"設有戶籍" 的認定範圍。
兩岸條例的適用:
兩岸條例規範的對象包括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的原臺灣地區人民,以及經許可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原大陸地區人民。
相關規定:
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在兩岸條例中,"設有戶籍" 的定義不僅僅是戶籍的登記,也包含了領有大陸地區核發的身份證明文件.
陸委會強調,國人申領持用中共護照、身分證、定居證等證件或在中國設籍,已經構成違反兩岸條例單一身分規定,依法必須註銷台灣人民身分。至於中共所製發的證件效期長短,或經政府查獲時是否逾證件有效期限,因該事實已經成立 !均不影響當事人行為已經違反我國法律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