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悲的民進黨不敢台獨,只敢拿陸配開刀
隨便講講 wrote: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中,「國民」與「公民」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主要差異在於國籍身分與政治權利的行使:
1. 定義與範圍
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凡是依據《國籍法》取得國籍者皆為國民,包含在國內設有戶籍的人、僑居海外的無戶籍國民,以及未成年人。
中華民國公民:指具有「政治參與能力」的國民。在台灣的法律脈絡下,通常指具備選舉權(年滿 20 歲)或參與公民投票(年滿 18 歲)等參政權利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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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國要有
1.我國國籍
2.我國戶籍
3.滿20歲
4.沒有被剝奪公民權的事由
以上條件都滿足,才能擁有完整公民權
大陸地區人民雖然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是沒有自由地區的戶籍,不能稱為中華民國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