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違憲濫權!? 行政院官員可以自己決定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要不要執行??

pgn wrote:
所以說,我們還是需要一個健全民選的監察院,來對行政院與總統做權力制衡以及調解行政與立法的衝突!!

那現在呢?

至少有常識的在野與媒體,要持續論述或砲轟,並對行政院施壓。

該提彈劾的還是要提,即使到了監察院可能被搓掉,但這就是施壓反制!這就是一個宣示與放大!!至少要讓更多人警覺到這種 "溫水煮青蛙式" 的違憲獨裁~~~~~


大法官跟監查委員

應該照著政黨票比例

推薦才對
pgn
監察委員的產生用政黨票比例很適合,且可直接與立法委員選舉的政黨票共用。至於大法官,理論上要超越黨派,不太能用政黨票比例。
鐵牛CEO
超越黨派 太理想化了 台灣根本沒這種角色存在[大笑]
鐵牛CEO wrote:
大法官跟監查委員

應該照著政黨票比例

推薦才對


民選不是更好?

照政黨比例還是會被整碗捧去,沒有制衡的功能,

除非你指的政黨比例是反過來,得票少的人數多。
鐵牛CEO
監察委員29名 提名人數你覺得會有多少人?這不切實際啊
pgn
政黨票比例,仍然是一種民選。
wow-ouch wrote:
照政黨比例還是會被整碗捧去,沒有制衡的功能,

用民選的政黨票比例,其實很難發生整碗捧去的問題。

因為監察院的彈劾權,是監察委員 2 人以上提議,只要有9 人以上出席審查委員會開議,過半數同意,彈劾案即告成立。也就是只要有明確證據或理由,少數黨仍有很大機會可以進行彈劾!


砍行政院預算啊,都不會反制,當什麼在野黨!
pgn
砍行政院預算??其實也是砍全民的預算。亂砍或者砍了不會論述,等於也是砍自己的選票~~~~~[微冷笑][敲碗]
wow-ouch wrote:
民選不是更好?

首先,選舉其實滿勞民傷財的;再來,民意往往因為某些熱門事件而極端化,例如反核四。而大法官和監察委員應該是由更成熟專業的人來擔任,可以擔任煞車皮的那種,因此不建議仍由民選產生。

其實目前的體制做一點更改,問題就減一大半了:把總統虛位化,閣揆改由國會產生(內閣制),且總統須無黨無派。沒有行政權,總統少了干政的機會,對大法官和監察院人事也就沒了上下其手的動力。
pgn
總統虛位化,是大幅更改,從總統制變成內閣制了。
tnkk01
也是。而且不修憲也做不到,僅作參考吧。
順我者生,逆我者亡,自由民主!!
跟賴政府講道理是不智的。就像遇到流氓打人時,光喊你怎麼打人呢?
pgn
要跟全民講理,持續反洗腦,爭取支持,這樣才能翻轉!~~~ [敲碗]
dormer
民進黨在各級民選代議士、鄉鎮市長、六都市長都未過半,選民夠支持了。但賴靠四成選票就當上總統了。為何國民兩黨為何不修法讓實質過半才當選?不會解決問題,只會四處抱怨的廢物。
tnkk01 wrote:
首先,選舉其實滿勞民傷財的;再來,民意往往因為某些熱門事件而極端化,例如反核四。而大法官和監察委員應該是由更成熟專業的人來擔任,可以擔任煞車皮的那種,因此不建議仍由民選產生。


直接的全民選舉,的確不要也不需太多場。

所以監委與立委的政黨代表制,合辦分計是成本最低、可行性很高的。可以合稱 " 中央民意代表政黨比例制投票 "。各黨分別提出一份監委與立委的政黨代表推薦名單,依得票比例分別取當選名額。

各黨立場不同,沒問題,各別提名。
監委與立委的屬性不同,沒問題,也是各別提名適合人選。

正常的民選制,可讓立法院與監察院產生與容納不同黨派的人,互相監督制衡或整合,避免有權的人失職、為惡、濫權!!



pgn
當然,最基本代表立法權的立委,仍必須有多數是選區直選的區域立委,這部份不應改變~~~
tnkk01
勞民傷財的意思,除了選舉經費,還有各黨派因為選戰利益下的動員造成的對立分化,日積月累的社會成本。參考美西方乃至日韓台的現況,我對這套自由選舉體制已經沒什麼信心。反正一家之言,權作交流無妨。
tnkk01 wrote:
勞民傷財的意思,除了選舉經費,還有各黨派因為選戰利益下的動員造成的對立分化,日積月累的社會成本。參考美西方乃至日韓台的現況,我對這套自由選舉體制已經沒什麼信心。反正一家之言,權作交流無妨。


在不少國家都發現,現代的選舉與兩黨 (或多黨) 政治制度,造成對立分化多於溝通整合,有些時候還有些嚴重,包括美國;這顯示這些制度還有改良的空間~~~~
pgn wrote:
那現在呢?

至少有常識的在野與媒體,要持續論述或砲轟,並對行政院施壓。

該提彈劾的還是要提,即使到了監察院可能被搓掉,但這就是施壓反制!這就是一個宣示與放大!!至少要讓更多人警覺到這種 "溫水煮青蛙式" 的違憲獨裁~~~~~


監察院彈劾行政院院長!?

監察院能彈劾行政院院長嗎!?


這其實是一個很微妙卻深刻的憲政與法律問題~~~~~~

可能有所謂的憲法學者會告訴你說:在中華民國的憲政架構下,行政院長受到的「政治制衡(不信任案)」優先於「法律懲戒(彈劾)」。所以,行政院院長不適用「彈劾」!

但是,中華民國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不能被彈劾 ----------反而是,有「 法律依據」:行政院院長也在監察院的彈劾範圍內。

# 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第 97 條及《監察法》,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行政院長在法律身分上屬於「特任職公務員」,並未被排除在監察權之外。

# 程序: 若有 2 名監委提議、9 名監委審查通過,彈劾案就會成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