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鄭捷爸媽~沒有賠償不了的問題,只有是否有心賠償的誠意


sandydy wrote:
現在可能有人在想法子, 幫鄭捷脫罪, !!...(恕刪)


不是可能,是一定有,而且應該要有。

提供嫌疑犯合理的法律協助,是確保法治的重要一環。就像醫生碰到十惡不赦的罪犯也要盡力施救一樣,以不違背事實、不誤導法庭為前提,以合法方式盡力想辦法幫當事人脫罪或是減刑,是律師的天職。

sandydy wrote:
你可以選擇沉默;但是不可以懦弱,你可以選擇忍耐;但是不可以麻木。...(恕刪)

你可以扯到鄭嫌父母
別人不能表示意見?

媒體一天到晚去堵他們
不搬家行嗎?
"偷偷"搬家?搬家前要不要發簡訊通知你?

還有,少在那掉書包教訓人
文不對題的句子對你的論述沒有幫助

Kanyil wrote:
不是可能,是一定有,而且應該要有。
...(恕刪)


正解+1

我國法律有規定 . 這種可能被判死刑的 , 一定會有 .

公設辯護人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sandydy wrote:
這幾位大哥 :
我想你看錯重點了,
我想表達的是,
現在可能有人在想法子, 幫鄭捷脫罪, !!
不要被謀體, 影響了你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
Bless you
...(恕刪)


有啊 . 還真的會有人合法地想辦法幫他減刑等 : 我國法律規定的公設辯護人 .

那又怎樣呢 . 也要抹黑他的公設辯護人 嗎 ?

還是回歸前面對你說的 .

你很恨他 ? 我個人也是 . 這大家都能理解 .

但並不代表 , 他父母與親屬/朋友 , 因此就得賠掉他們的 財產/生活 , 甚至 生命 .

鄭捷 在我國法律上 , 已是成年人了 , 負完全 刑事/民事 等責任 .


爾後 正確的做法 , 是 防堵/防止 這狀況 再發 , 可以加強 警員巡邏/安檢/民眾宣導 等等 .

不是 搞什連坐法 , 不然就回到 專制王權時代的 誅九族了 .

你真的得好好實踐你說的這話 : "不要被謀體, 影響了你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jiuanwenbaobai wrote:
我國法律有規定 . 這種可能被判死刑的 , 一定會有 .

公設辯護人...(恕刪)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
1.涉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案件,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4.其他審判案件認為有必要者。
應指定公設辯護人,除非被告另行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因鄭嫌年滿20歲,已超過民法規定屬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所以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現行法律上,其父母是不須負擔任何民事責任,這是無庸置疑的。

台灣人權立國,法律保障所有人都有脫罪減刑的保障......................

不爽?上街頭修法阿~以下轉載 張炳煌 律師的文章.

何謂公設辯護人?

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我國因此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位設在法院編制內,為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現行「公設辯護人」制度有:不受司法當局重視、人員嚴重不足、功能不彰、辯護常流於形式、不及於偵查程序等問題,故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廢除現制,改採如國選辯護人等其他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權利。


那些人應接受公設辯護?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在以下情況而被告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1)涉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案件,(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其他審判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上述案件,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在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時,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後,被告有另行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時,法院得將指定的辯護人撤銷

tomguo wrote:
台灣人權立國,法律保障所有人都有脫罪減刑的保障......................

不爽?上街頭修法阿~以下轉載 張炳煌 律師的文章.

何謂公設辯護人?

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我國因此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位設在法院編制內,為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現行「公設辯護人」制度有:不受司法當局重視、人員嚴重不足、功能不彰、辯護常流於形式、不及於偵查程序等問題,故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廢除現制,改採如國選辯護人等其他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權利。


那些人應接受公設辯護?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在以下情況而被告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1)涉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案件,(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其他審判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上述案件,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在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時,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後,被告有另行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時,法院得將指定的辯護人撤銷...(恕刪)


誰不知有公設辯護人.

你們砲彈打錯方向了吧!!

sandydy wrote:
誰不知有公設辯護人.
你們砲彈打錯方向了吧!!...(恕刪)


前面不是有人說 : "現在可能有人在想法子, 幫鄭捷脫罪, !! "

就真的有且合法啊 . 現在才再補上 "誰不知有公設辯護人." ..

哈哈...

有人真的要好好想想他自己說的這句話 : "不要被謀體, 影響了你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最後, 鄭捷.... 沒事 ??? !!
當然有事!!不然怎會被羈押.

4 死 21 傷的受害人, 怎麼辦 !! 活該倒楣嗎 ?
時也命也運也~~除非時光倒轉.你說不是活該倒楣是什麼.
我真的覺得他父母很可憐了
還有一堆人怪他父母不懂在想什麼

要怪去怪加害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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