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就是你家???又是一窩蜂???爭公理???

remo2919 wrote:
憑啥?憑戴立...(恕刪)


此路一開 之後要搞都更的都可以來這一招
漫天喊價 有就賺到 沒有還有新屋可以住

抗壓性低的政府官員
枉顧國家進步發展 任由濫情的名眾牽著鼻子走

到時候 說不定同一批刁民又出來批 為何台北市那麼醜
為何都更不力!!

等著看吧

ccl大大 趕快來歌功頌德一下郝市長吧

兲兲想你 wrote:
怎不說 可能是市府跟...(恕刪)

計劃這一齣,有什麼好?

他們又有什麼好勾結?王家有什麼大事業,夠跟政治世家交陪...

兲兲想你 wrote:
此路一開 之後要搞都...(恕刪)

這個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沒用,台灣的個笨島是民粹優先,就算次次被騙,下次一樣再被騙,包括知道這個道理的人!
管妹...是誰啊?
新聞沒看到,重建的問題都解套了嗎???
建照勒?建築線勒?袋地通行權勒?
難不成建商直接把地送他嗎?
這些沒搞定重建以後誰來遵守法律???
「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而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
      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滅不可復錯。
      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
      禮,不踰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枉。
      故不踰節,則上位安不自進,則民無巧詐;
      不蔽惡,則行自全;不從枉,則邪事不生。」

masachen0510 wrote:
新聞沒看到,重建的問...(恕刪)

我是覺得,應該就是用“通融”的方式,要王家現在提出正式法律聲明或簽切結書然後排除,但重建也就以“原狀”回復為原則,所以應該沒有建照建築線的問題,就是像整個過程倒帶,讓王家當時該做而沒做的,現在去補齊!

至於袋地通行權,我猜想~本來就在走的那條巷子,當中有人家要都更的地,那要就只好國有地804保持原狀,讓他們從捷運綠地進出,或者要王家買下80?別人要都更的地...?!

不過我是還很存疑王家會怎樣的態度,去接受這個變化...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我是覺得,應該就是用...(恕刪)

真的要蓋還他
我賭一塊雞排,他不會要的.
因為很明顯的,併入都更利益較大
原地重建喔~好啦!!
建商大方點通路送他,以後大樓蓋起來要日照沒日照,要改建蓋大樓也不可能.
數十年後終究還是會變成廢墟一片,王家這塊地價值會遠遠低於現在的市值.
旁邊的新大樓會因為王家損失一些建蔽率,損失一些完整性,價值或許會低一些些.
但是終究還是舒適的好房子
建商?少你王家是少一些建蔽率,扣掉那些雞屁股的鳥事.
建商依然是賺錢的

一塊雞排誰要收???不夠再加一杯木瓜奶
remo2919 wrote:
我是覺得,應...(恕刪)



我相信 除了蓋樓之外 一定還有德賠
masachen0510 wrote:
他不會要的....(恕刪)

我也這麼想...

不過今天他們大露馬腳,公聽會簽名被拿出來,我想其他支持者也大概要裝天邊有飛碟,悄悄消失了,沒人要贊助雞排了...

“數十年後終究還是會變成廢墟一片,王家這塊地價值會遠遠低於現在的市值”
沒錯,所以法律會規定要將袋地劃入,就是怕這樣,結果被說是在剝削,在強取豪奪?!!

兲兲想你 wrote:
我相信 除了蓋樓之外...(恕刪)

賠個屁,他們想得美!但不排除他們真的會耍這種賤招~~~精神賠償!!!
管妹...是誰啊?
masachen0510 wrote:
從得知必拆無疑到拆除兩年,王家做了甚麼?
...(恕刪)


憲法保障他的權利
法律與憲法牴觸無效
讀過書的都知道

王家還需要做啥

兲兲想你 wrote:
此路一開 之後要搞都更的都可以來這一招
...(恕刪)


建商為何要讓自己變成"盤子"讓人家敲
住戶開大口 建商可以不買單 不要把他畫進來阿
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嗎




兲兲想你 wrote:
我相信 除了蓋樓之外...(恕刪)

蓋還他送全套家電裝潢
加上這段時間的租屋補助
再大方點送他一千萬

總價值就沒有五間新房加上五個車位來的多

隨便的藍 wrote:
憲法保障他的權利法律...(恕刪)

我不知道我算不算有讀書啦
只是我好像多讀了點重點,而您少讀了一些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43 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憲法賦予法律權利.
有沒有牴觸請大法官釋憲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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