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非常非常有內涵的文字,是我從別的文章中擷取的有興趣的可以搜尋一下1999年4月14日。
也送給反對死刑的廢死聯盟跟只做半套人權的人權團體。
sam1232 wrote: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一段非常非常有內涵的文字,是我從別的文章中擷取的有興趣的可以搜尋一下1999年4月14日。
也送給反對死刑的廢死聯盟跟只做半套人權的人權團體。
記得
吳敏誠嗎?
記得
陳昆明嗎?
記得
黃賢正嗎?(這次槍決其中一人)
記得
方金義嗎
不記得沒關係
這個月7號的范姓犯人總有印象了吧
這些都是殺了人出獄再殺人的...
所以我寧願相信豬會飛也不信這些人會改過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tcn1john wrote:
就這個方面,的確是這樣沒有錯。
但是同樣的,酷刑也可以做相同的推論。
所以說,廢死方要提出其他方面的積極理由,或是用實例反駁在這種假設下的嚇阻力
不行.
因為:
1.酷刑不在目前的可用刑罰清單內
2.如果有,又可以有更多的排列組合,ex:純死刑,純酷刑,酷刑到快死了再死刑 等等.
每種組合所造成的犯罪成本都不同.而基本上,目前仍以死刑的犯罪成本是最高的,
如果最重處罰只有不得假釋的無期,那麼整個犯罪成本往下down,會對治安造成什
麼樣的影響?更何況,現在的死刑都不轉播,斃了6個也不就一則新聞罷了,加個實況
轉播呢??甚至加入您所說的酷刑呢?還是一樣沒影響嗎?
這次這個蔡京京據說也是因為怕被判死刑所以承認弒母,前一天剛好也砰掉6個人.
死刑到底是不是真的像廢死方所說的完全沒用,從曾文欽到蔡京京,得不出這樣的
結論.
另外小弟最近因為事忙,暫不陪各位大大抬槓下去了,先到此為止.
tcn1john wrote:
是不是可用清單不是我...(恕刪)
恩...我的底線是遵守人權B公約
這個公約准許死刑於合格法院判決,
但是禁止酷刑:
Article 7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In particular,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without his free consent to medical or scientific experimentation.
但是如果有人不巧翻出
Article 23
2. The right of men and women of marriageable age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shall be recognized.
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所以該公約過時...我還真不知該怎辦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