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聯盟執行長談「湯姆熊殺童案」:死刑無助問題解決 ~ i服了u

或許我們誤解廢死聯盟的人了
他們故意在民意沸騰時火上加油
還勾結不知名的人權團體在我們的主權議題上動刀灑鹽

其實牠們就是希望政府快快執行....

反面行銷的很容易在台灣引發很好的效果。

如果牠們真的不是這麼想,
或許,這些死刑犯還真的是被牠們害死的....
拭母案
女兒因為怕被判死刑
承認犯案了
廢死還要說死刑對治安沒有幫助這種鬼話嗎?
如果早點執行死刑
我相信那個廢物女兒
不會犯下這個案子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一段非常非常有內涵的文字,是我從別的文章中擷取的有興趣的可以搜尋一下1999年4月14日。

也送給反對死刑的廢死聯盟跟只做半套人權的人權團體。

tcn1john wrote:
只是打侯友宜打這麼久,沒人反駁我有點無聊罷了。...(恕刪)

由此句話來看,也只是個因為廢死,為了反對而反對的咖嘛....
請拿出閣下的專業態度吧,扯東扯西似是而非全憑毫無立場的言論言論,是無法改變甚麼

連王建煊都說過,潮流,甚麼是潮流? 不對的潮流就要跟進嗎? 要跟進潮流也得依每個國家國情而有所不同。

一昧講廢死廢死... 這些人只在隨波逐流,說甚麼站在人權角度,但這才是最自私最狹隘的想法,毫無同理心
FreeHand ZERO wrote:
由此句話來看,也只是...(恕刪)


嗯? 只是反對沒有道理的講法罷了
如果你指出我"扯東扯西似是而非全憑毫無立場的言論言論"錯誤在哪裡,我會很感激你的。

我的專業也不是在這上面,不過理性態度還是有的。

univesite wrote:
喔,所以侯友宜說的話不可能錯一定是對的?
要不要我找一個美國檢察官他現在支持廢死的看法?
總不會侯友宜的是實務,檢察官的就不是實務了吧?
現在開始要比找的人誰有名氣了嗎?
各位把論述加強一下比找玉皇大帝都有用說實在的


美國人的國情又怎麼會適合台灣用勒? 美國有拿22k嗎?
或是廢死集團的人都有美國護照, 這麼愛拿外國的那套來套台灣???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sam1232 wrote: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一段非常非常有內涵的文字,是我從別的文章中擷取的有興趣的可以搜尋一下1999年4月14日。

也送給反對死刑的廢死聯盟跟只做半套人權的人權團體。


記得
吳敏誠嗎?
記得
陳昆明嗎?
記得
黃賢正嗎?(這次槍決其中一人)
記得
方金義嗎
不記得沒關係
這個月7號的范姓犯人總有印象了吧
這些都是殺了人出獄再殺人的...

所以我寧願相信豬會飛也不信這些人會改過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tcn1john wrote:
就這個方面,的確是這樣沒有錯。
但是同樣的,酷刑也可以做相同的推論。

所以說,廢死方要提出其他方面的積極理由,或是用實例反駁在這種假設下的嚇阻力


不行.

因為:

1.酷刑不在目前的可用刑罰清單內
2.如果有,又可以有更多的排列組合,ex:純死刑,純酷刑,酷刑到快死了再死刑 等等.

每種組合所造成的犯罪成本都不同.而基本上,目前仍以死刑的犯罪成本是最高的,
如果最重處罰只有不得假釋的無期,那麼整個犯罪成本往下down,會對治安造成什
麼樣的影響?更何況,現在的死刑都不轉播,斃了6個也不就一則新聞罷了,加個實況
轉播呢??甚至加入您所說的酷刑呢?還是一樣沒影響嗎?

這次這個蔡京京據說也是因為怕被判死刑所以承認弒母,前一天剛好也砰掉6個人.
死刑到底是不是真的像廢死方所說的完全沒用,從曾文欽到蔡京京,得不出這樣的
結論.

另外小弟最近因為事忙,暫不陪各位大大抬槓下去了,先到此為止.

xieb wrote:
不行.因為:1.酷刑...(恕刪)


是不是可用清單不是我的討論重點。

我的重點是如果用你的方式考慮嚇阻力,不考慮其他因素,則酷刑會是更好的選項。

tcn1john wrote:
是不是可用清單不是我...(恕刪)


恩...我的底線是遵守人權B公約

這個公約准許死刑於合格法院判決,
但是禁止酷刑:
Article 7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In particular,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without his free consent to medical or scientific experimentation.

但是如果有人不巧翻出
Article 23
2. The right of men and women of marriageable age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shall be recognized.
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所以該公約過時...我還真不知該怎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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