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看看看之前的法院的判例吧,教育部有權決定是否聘任

呵呵你們就等著判決出來,再來崩潰說司法不公吧!

邪不勝正

petersonli wrote:
看看看之前的法院的...(恕刪)


噗,教育部根本不敢認這次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是「行政處分」,擺明了就是怕台大去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結果外圍的打手還嚷嚷要告去告,連擂台都自己撤了,還叫人家上來打?有必要護主護到連羞恥心都沒了嗎?
lovejerry999 wrote:
相較,94年12月28日
修正前國立大學校長產生之方式,係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
會遴選2至3人,再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
聘。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
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
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 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這法官只下了結論,完全沒有給出下此結論的依據、理由為何,
如果這個部份算判決,不算判決理由不備嗎?!
(同樣以修法歷程來看是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的,請見 再論大學法第九條-教育部為何無國立大學校長聘任審查權)

現在的爭議點不就在於"聘任之"到底對於教育部來說是義務還是權利嗎?
從這個判決看不出是權利而非義務的理由...

Schindler wrote:
這法官只下了結論,...(恕刪)


我的看法是,
如果是"聘任之"權利,
那94年的修法不是將遴選委員會二合一,
而是廢除原教育部的遴選委員會,
而由教育部自己取代之。
"聘任之"應是義務,
如此遴選委員會才有存在的目的,
否則只是教育部的傀儡而已。
lovejerry999 wrote:
94年修法的重大變革,是將原有的二階段審查並更為一階段審查,
也就是說,舊法時代的二個遴選委員會合併為一個遴選委員會,
藉由大學、教育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遴選的立法方式,遴選
出一位校長人選,並報請教育部聘任,讓大學本身可以直接影響及
決定自己學校的校長人選,以落實大學自治之理念。...(恕刪)

從「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

但依照此判決書的見解..
遴選前,政府可選派若干代表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以這次台大為例,政府方面可掌控三票)
遴選後,政府仍握有最終的生殺大權

重點來了..
現行法律中,無明文規範政府行使決定權的範圍
遴委會選出的新任校長充其量是路人甲
政府可以片面任意推翻遴選結果

結論:
在這位法官眼裡,大學自治是個屁












petersonli wrote:
看看看之前的法院的...(恕刪)

小朋友...
你還在扯判例唷?

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判例係經由繁複嚴謹的程序而形成
「教育部有權決定是否聘任」<==哪來這種判例?
你生出來讓我看看?
終於找到可以大鬧的藉口,講白了就是一群無聊的鬧事者罷了!

非台大與你何干? 台大者真心喜歡管爺嗎? 管爺真的這麼優秀可帶領台大走向什麼未來?
沒管爺台大就會死嗎?
就只是爭一口氣而已,有什麼好大鬧,醒醒吧!

已經到了複製貼上的地步了嗎?
我只想問一下
今天換成國民黨執政下的教育部 是否就有權擅自否決全國大學校長遴選結果?
換成今天你的說法是這樣
以後國民黨執政 一樣可以高興拔掉哪個大學的校長 他就有權拔掉
你真的不覺得怪怪的嗎?


petersonli wrote:
看看看之前的法院的判...(恕刪)
是遴選委員會參與之表示,並不具終局、完全之規制效力,自難認係行政處分,尚非得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
這句話才是這個段話的結論,
畢竟被告是成大(遴選委員會)
遴選委員會的公告如果不是行政處分,就不具有可訴訟性


至於教育部有聘任權,沒錯啊,只是聘任與否裁量權依據立法意旨已經受到最大限縮
只能就形式審查(遴選委員幾個對不對,投票票數對不對,當選人名次對不對)
當選人資格,治校理念等等這些由遴選委員會考慮議決過的事,不能再實質審查(原來二階段的教育部遴選委員會94修法後裁撤)
如果進入訴訟
教育部聘任權的行使範圍將會是訴訟攻防的爭點與重點
遴選過程出大包了,教育部有理
lovejerry999 wrote:
這個判決很有討論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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