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EAPON wrote:
從你發那封簡訊之後
房仲大概知道買賣做不成了
之後他只要拖就贏了
從你發那封簡訊後,對方就已經打算給你下這個套了
說法理如果說不清,那來說故事好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坐地起價甚麼?房仲提告的是佣金給付之訴,我付佣金給房仲又關買方甚麼事了?
買方一樣是用1360萬購買阿。
縱使要強制認定我要實拿1330萬,買方是有何損失可以拒絕出面簽約?還是買方本來就是要用1306萬購買?

現在我不站在法官的角度看你的案子,也不評論判決書,不談法條,單純就你買賣屋子的過程發表,以一個生意人兼國民法官的角度發表你這樁買賣的感想。

我本身是貿易商,接到了一個客戶有客製化保溫杯的需求,我找了幾家代工廠發了需求單,經過評審後有一家代工廠符合我的需求,便請他發報價單,上面必須註明報價有效日期及最晚交貨日;我和客戶確認沒問題後便下了採購單。

在代工廠加工的期間,我客戶跟我提出需求,看能不能交貨前先打個樣品來看看,而代工廠推三阻四,甚至說出「去看我同業的樣品」這種話。

在接近快交貨的時間,我客戶跑來跟我說看能不能再便宜一點,要嘛從我的利潤減給客戶,要嘛找代工廠幫忙,這時候我找上代工廠喊喊價,你覺得代工廠何種做法比較好?

1.答應貿易商的要求,就便宜給他。
2.堅持原本的報價,一切照採購單走。
3.你敢砍我價,我就漲你價,不是非賣你不可,跟貿易商要告我請便。

這家代工廠選擇了第三種做法,但事後反悔了,隔天告知我用原價售出,如期交貨,我嘴巴上說好好好,但沒告訴代工廠,因為你說要上法院又加價賣讓我客戶跑了,他跑去跟其他工廠下單了。

而這些時間我來來回回折騰都不用算工錢的嗎?所以我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代工廠賠我這張訂單的損失。

在這個故事中,你就是這家代工廠,當然你會說在案子裡我身兼貿易商和實際客戶的身份,用來類比並不恰當,但我要告訴你的是,我身兼幾種身份是我的事,我要怎麼跟我客戶溝通和你無關,你只需要按照當初的報價和交貨日執行任務就好。

如果我是這家代工廠,做到一半貿易商跑來砍價,我來告訴你我會怎麼做:

我會告訴這家貿易商,$1360萬降到$1350萬不是不可以,這樣子吧!大家各退一步,一樣以$1360萬成交,4%傭金照付,那十萬塊的空間我私底下包三萬元的紅包給你,不要掛在帳上。

因為我希望與這家貿易商保持良好關係,利用他手上有現有的人脈和客戶,第一次合作給他點甜頭吃,他就會努力幫我找訂單,這三萬元的紅包我就有機會賺回來;不管他說的客戶想便宜點買是不是在騙我,只要我利潤夠,丟個小糖就會有一群螞蟻幫我搬回家,何樂而不為?

再者,如果我的客戶因為交貨期快到了接受代工廠的坐地起價,想必他以後再也不會下單給我了,這家代工廠也會被我列入黑名單;如果因為匯率、原料上漲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利潤不足,我也會站在代工廠的立場出面協調,代工廠、貿易商、客戶三方都各退一步,大家共同完成這筆訂單。

我再舉一個實際的例子,我幾年前跟朋友合股二手車行,有一個客人來看了一台March,標價$259000,這客人試開完之後就走了,過了半小時之後這客人回來,告訴業務兩條街後的車場報他一樣年份一樣公里數的March $230000辦到好,問業務能不能用$220000賣他?

請問這個業務要報價的數字是$259000、$230000、還是$220000?如果業務當時報的是超過$259000,再告訴客人又不是非賣你不可,你覺得這個客人會不會抓狂?

做人要將心比心。
-----------------
我跟客戶或供貨商任何簽定的合作合約,一定會有這兩行字:

1.承上述合作條款,雙方需遵守協議內容,若有一方違反或造假本合約任何內容,違約方需向守約方賠償新台幣___________元。

也就是我前面一直提的,即使你發現對方已有欺瞞不法情事,你也不可以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因為合約寫的是「違約方需向守約方賠償.......」,並不是「違約方需向違約方賠償.......」,如果發生雙方都有違約的嫌疑時,就會進入最後一行:

2.於本合約簽定日期後,雙方若發生糾紛爭執,雙方約定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承審法庭。

為什麼上法院這件事要寫在合約的最後一行?因為上法院是最後的手段,代表之前交易過程所產生的爭議交給法官來判決,而你告訴對方「要告我請便」時,即宣告本交易破局,上請司法單位裁判。

現在你知道民事法官為什麼對你露出嫌惡的眼神了嗎?在仲介跟你出價$1350萬時依照這篇故事你最少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而你選擇了最極端的處理方式,在我的心證中,這棟房子不管最後是賣$1350萬或是$1360萬早就成交了,做生意是將本求利以和為貴,你坐地起價就算了,還請貿易商提告,就像EAPON大說的,不吃你還真對不起自己。

你漲價後在先又說法院見,誰能保證約出來你會不會又再漲價一次再說一次?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這就也就為什麼民事法官會無視後來他們串供的證據,是我我也會無視,這場官司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發生,而你的簡訊打開了法院這扇死命門,所有的糾紛都是源自於你的這封簡訊,沿申出來串供、偽証等等不必要的情事,講難聽一點是你沒事找事給法官做,這也就是後來刑事法官判對方詐欺無罪的原因。

更別說你把那套法院見的說法推給「仲介教的」、「輕微激將法」、「只是試探」,試探什麼?試探對方真的不會告你嗎?這種辯詞我無法接受,你可以問問這棟樓的國民法官有哪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

以上無關法條法理,只是以一個國民法官及生意人的立場在看這樁買賣。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陳小春2525 wrote:
買方付1360萬購...(恕刪)

你要實拿1330萬,那就表示買方必須要提高超過1360萬的價金吧?
你今天又不是說:
我一樣1360萬出售,但是我要實拿1330萬
這樣子你的實拿1330萬才能與賣方切割
而如果你是仲介
遇到賣方說他要實拿1330萬,你覺得他會用1360萬跟買方說還是用實拿1330萬再加上仲介費去和對方談?
照判決書來看仲介是拿你墊高的價格去談沒錯吧
就算房仲沒有拿墊高的價格去談,1360萬賣出,但是你實拿1330萬
你還是違約呀....
因為實際簽約的給付報酬是4%,你少給了還是違約

所以你實拿1330萬不是坐地起價是啥?
就算要砍仲介費也不是這種砍法

陳小春2525 wrote:
問題是這不是補救,而是我與房仲協議好的內容,是房仲要求,然後我同意,也就是口頭約成立。
我想請教你,口頭約算不算契約的一種?

口頭約不管成不成立, 你前面抬價的動作都已經造成違約的事實, 你一直講這些後面的事情做什麼呢? 在你簡訊發出時你已經違約了!

你始終不肯面對那個簡訊是違約事實, 一直要拉東扯西! 就一句話, 你抬價了, 你違約了, 後面做什麼都不能改變這個事實!
參酌法院判決書內容,本件事實過程略如下:
1、賣方於100 年12月5 日與仲介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
銷售價格新臺幣1480萬元,委託期限至101 年6 月30日止)。
結果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買方於100 年12月19日前某日與仲介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
,斡旋金20萬元,承購總價1360萬元。
但因欸送達他方而不生要約效力。
3、賣方獲知有買方有購買意願,遂與仲介簽定不動產專任委託銷
售契約書,託銷售價格1480萬元,委託銷售期間自100 年12月
21日起至100 年12月27日止,隨後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修正同
意書,委託銷售價額修正為1380萬元。
4、賣方於100 年12月23日與仲介重新簽署委託銷售契約修正同意
書,委託銷售價額修正為1360萬元,委託銷售期間延長至100
年12月28日止。
5、買方於100 年12月26日下午2 時許,與仲介另行簽署買賣議價
委託書,斡旋金20萬元,承購總價1350萬元,,簽約前買方需
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
結果遭賣方以扣除仲介費用需實收1330萬元價金為由拒絕斡旋失敗。
6、買方於100 年12月28日下午1 時許,於(2)議價委託書簽約日期欄
填載「100 年12月28日13:00」,及於「其他承購條件」欄填載「
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由仲介通知賣方
買方出價符合委託銷售價格即1360萬元,惟賣方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
許以簡訊告知:「……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
先說明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
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
我請便。」等語,拒絕簽認議價委託書。
7、仲介於100年12月29日始出示買方訴簽名之買賣議價委託書,附帶條件
「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作為本約簽立與否之
前提要件。

上述過程是摘錄判決書中所記載的事實過程,12月29日以後的部分均無記載。
賣方提到事後曾與仲介約定3日內簽約的部分,內容不明。印象中,在其他討
論串中似有提到,賣方是要求買方將「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
安全措施」刪除,始同意簽約。

我覺得真的要就這個案子來討論法院判決是否正確,應先確認事實過程,方能
分析清楚。

另關於21世紀,專任約之說明
1、『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簽定時,您須決定售屋條件以及如有買方提出購屋要約
時是否收取斡旋金(斡旋金是由買方交付予我們作為向您洽談承購條件之用,如果您
同意並簽認了買方要約條件,或者當買方承購價格已達到您的底價,則本斡旋金即正
式轉為定金),我們會將上述事項附於『不動產說明書』之中,俾使買方瞭解其權益
以避免糾紛。
2、當買方所提出之購屋條件,未經您於『買賣議價委託書』上簽認同意出售前,買賣
契約概不成立。
但當買方承購價格已達到您的底價,您的不動產經紀人員即可代您收取
定金,買賣契約亦屬成立。

3、我們會在收取買方之定金後通知並轉交給您簽收。
4、如您原貸款之金額及其他債務合計超過實際買賣成交總價者,為保障交易安全,您
須將定金暫時委由我們保管,且保管期間之定金不計利息。

後段紅字部分對賣方有利,但12月23日收取的20萬元是基於1350萬元的議價書而來,
因條件為合致而未能成立買賣契約。
12月19日雖收取有20萬的斡旋金,但當時賣方與仲介間尚無契約,我認為此時應適用
前段藍字部分,須等到賣方簽認後,買賣契約才成立。

陳小春2525 wrote:
我有把文章PO出來,請大哥去參考一下最後國民法官判誰贏。
我現在講的話跟在法院是一樣的,事實單一,總不可能一件事出現兩個事實。
過程都有簡訊為證,會講那句話試探房仲誠信的原因是房仲都沒先約時間就直接來我這邊殺價,我降價兩次後已經不同意再來殺價了,可是房仲還是又帶人來殺價又直接嗆我反反覆覆,這有簡訊為證。
房仲屢次違反口頭約,難道我就不能試探一下誠信嗎?
簡單的請教您一個問題就好

如果時光倒流,仲介拿著$1350萬的議價書和20萬的現金在你面前晃,你還會不會發這封簡訊:

「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先說明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陳小春2525 wrote:
講了好幾次沒違約意思,而且已經跟房仲協調好三日內出面簽約,是買方簽約日當天未出面簽約,房仲說買方要看房,要看房後沒問題才要買,這些都有簡訊證明。


所謂三日內簽約應該指的是買賣方要簽約,
那麼前面這個協議(要在三日內簽約)就必須是買方和您都同意的協議,
而不是房仲和您說三日內簽約而您同意就達成協議,
我猜您提供的簡訊並無法證明買方同意要在三日內與您簽約吧?
(不是房仲說買方有同意,就是買方真的有同意,而是您需要有證據去證明買方真的同意要在三日內簽約了)
EAPON wrote:
所以你實拿1330萬不是坐地起價是啥?
就算要砍仲介費也不是這種砍法

這叫試探:
「房仲大哥,請問最後的成交價有沒有機會讓我實拿1330萬,拜託你了,我拿多你傭金也拿的多,大家多多益善!」

這叫激將法:
「講好$1360萬就講好$1360萬,要買就買不買拉倒,大不了等合約日期之後我再找新的代銷單位!」

這叫利誘:
「你跟買家講吧!$1360萬就$1360萬,他要的那$1350萬多出來那$10萬的空間,我私下包$3萬給你當紅包,以後大家都還能再合作。」

這叫_______(大家自行填空)
「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先說明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這叫試探:「房仲大...(恕刪)

其實從這邊可以很清楚知道,很大部分人只適合做領薪水的工作
但是大部分台灣人又喜歡創業做老闆
卻又不懂這些生意交涉手段和訴訟斡旋
所以一大堆創業,倒閉也一大堆XD

EAPON wrote:
其實從這邊可以很清楚知道,很大部分人只適合做領薪水的工作
但是大部分台灣人又喜歡創業做老闆
卻又不懂這些生意交涉手段和訴訟斡旋
所以一大堆創業,倒閉也一大堆XD
這個案子我覺得不是教人怎麼打官司,而是教人怎麼做生意......

誠如您說的,不要被新聞媒體鄉民誤導,什麼上法院、來告我、法院見、吉他,不到最後一刻絕對不要說出口,覆水難收。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lovejerry999 wrote:
.上述過程是摘錄判決書中所記載的事實過程,12月29日以後的部分均無記載。.(恕刪)


就不想審啊,民事法官不想審的又不是只有這一點。
你要看後續的簡訊內容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