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PON wrote:說法理如果說不清,那來說故事好了。
從你發那封簡訊之後
房仲大概知道買賣做不成了
之後他只要拖就贏了
從你發那封簡訊後,對方就已經打算給你下這個套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坐地起價甚麼?房仲提告的是佣金給付之訴,我付佣金給房仲又關買方甚麼事了?
買方一樣是用1360萬購買阿。
縱使要強制認定我要實拿1330萬,買方是有何損失可以拒絕出面簽約?還是買方本來就是要用1306萬購買?
現在我不站在法官的角度看你的案子,也不評論判決書,不談法條,單純就你買賣屋子的過程發表,以一個生意人兼國民法官的角度發表你這樁買賣的感想。
我本身是貿易商,接到了一個客戶有客製化保溫杯的需求,我找了幾家代工廠發了需求單,經過評審後有一家代工廠符合我的需求,便請他發報價單,上面必須註明報價有效日期及最晚交貨日;我和客戶確認沒問題後便下了採購單。
在代工廠加工的期間,我客戶跟我提出需求,看能不能交貨前先打個樣品來看看,而代工廠推三阻四,甚至說出「去看我同業的樣品」這種話。
在接近快交貨的時間,我客戶跑來跟我說看能不能再便宜一點,要嘛從我的利潤減給客戶,要嘛找代工廠幫忙,這時候我找上代工廠喊喊價,你覺得代工廠何種做法比較好?
1.答應貿易商的要求,就便宜給他。
2.堅持原本的報價,一切照採購單走。
3.你敢砍我價,我就漲你價,不是非賣你不可,跟貿易商要告我請便。
這家代工廠選擇了第三種做法,但事後反悔了,隔天告知我用原價售出,如期交貨,我嘴巴上說好好好,但沒告訴代工廠,因為你說要上法院又加價賣讓我客戶跑了,他跑去跟其他工廠下單了。
而這些時間我來來回回折騰都不用算工錢的嗎?所以我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代工廠賠我這張訂單的損失。
在這個故事中,你就是這家代工廠,當然你會說在案子裡我身兼貿易商和實際客戶的身份,用來類比並不恰當,但我要告訴你的是,我身兼幾種身份是我的事,我要怎麼跟我客戶溝通和你無關,你只需要按照當初的報價和交貨日執行任務就好。
如果我是這家代工廠,做到一半貿易商跑來砍價,我來告訴你我會怎麼做:
我會告訴這家貿易商,$1360萬降到$1350萬不是不可以,這樣子吧!大家各退一步,一樣以$1360萬成交,4%傭金照付,那十萬塊的空間我私底下包三萬元的紅包給你,不要掛在帳上。
因為我希望與這家貿易商保持良好關係,利用他手上有現有的人脈和客戶,第一次合作給他點甜頭吃,他就會努力幫我找訂單,這三萬元的紅包我就有機會賺回來;不管他說的客戶想便宜點買是不是在騙我,只要我利潤夠,丟個小糖就會有一群螞蟻幫我搬回家,何樂而不為?
再者,如果我的客戶因為交貨期快到了接受代工廠的坐地起價,想必他以後再也不會下單給我了,這家代工廠也會被我列入黑名單;如果因為匯率、原料上漲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利潤不足,我也會站在代工廠的立場出面協調,代工廠、貿易商、客戶三方都各退一步,大家共同完成這筆訂單。
我再舉一個實際的例子,我幾年前跟朋友合股二手車行,有一個客人來看了一台March,標價$259000,這客人試開完之後就走了,過了半小時之後這客人回來,告訴業務兩條街後的車場報他一樣年份一樣公里數的March $230000辦到好,問業務能不能用$220000賣他?
請問這個業務要報價的數字是$259000、$230000、還是$220000?如果業務當時報的是超過$259000,再告訴客人又不是非賣你不可,你覺得這個客人會不會抓狂?
做人要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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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客戶或供貨商任何簽定的合作合約,一定會有這兩行字:
1.承上述合作條款,雙方需遵守協議內容,若有一方違反或造假本合約任何內容,違約方需向守約方賠償新台幣___________元。
也就是我前面一直提的,即使你發現對方已有欺瞞不法情事,你也不可以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因為合約寫的是「違約方需向守約方賠償.......」,並不是「違約方需向違約方賠償.......」,如果發生雙方都有違約的嫌疑時,就會進入最後一行:
2.於本合約簽定日期後,雙方若發生糾紛爭執,雙方約定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承審法庭。
為什麼上法院這件事要寫在合約的最後一行?因為上法院是最後的手段,代表之前交易過程所產生的爭議交給法官來判決,而你告訴對方「要告我請便」時,即宣告本交易破局,上請司法單位裁判。
現在你知道民事法官為什麼對你露出嫌惡的眼神了嗎?在仲介跟你出價$1350萬時依照這篇故事你最少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而你選擇了最極端的處理方式,在我的心證中,這棟房子不管最後是賣$1350萬或是$1360萬早就成交了,做生意是將本求利以和為貴,你坐地起價就算了,還請貿易商提告,就像EAPON大說的,不吃你還真對不起自己。
你漲價後在先又說法院見,誰能保證約出來你會不會又再漲價一次再說一次?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這就也就為什麼民事法官會無視後來他們串供的證據,是我我也會無視,這場官司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發生,而你的簡訊打開了法院這扇死命門,所有的糾紛都是源自於你的這封簡訊,沿申出來串供、偽証等等不必要的情事,講難聽一點是你沒事找事給法官做,這也就是後來刑事法官判對方詐欺無罪的原因。
更別說你把那套法院見的說法推給「仲介教的」、「輕微激將法」、「只是試探」,試探什麼?試探對方真的不會告你嗎?這種辯詞我無法接受,你可以問問這棟樓的國民法官有哪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
以上無關法條法理,只是以一個國民法官及生意人的立場在看這樁買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