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仗是整個國家的事,你不得不上戰場,別逃避啦

凡之夢田 wrote:
動員令是動員後備,後(恕刪)
不知道這陣子,香港來台入籍的,到時要不要當兵?動員令應該動不到這些人吧??是不是有點悲哀?
凡之夢田 wrote:
你有嘴台獨自由,那除(恕刪)


志願役跟國號有啥關係?

明天中華民國改名叫熊貓共和國 (反正路上都是food panda)
國軍就要"不保護熊貓"?

你拿誰的錢 誰的薪水 就幫誰賣命 這麼簡單的事還要盧?

不要因為你自己立場問題 就要扭曲世間常理 好嗎?

台灣真的到改國名 國號那天 不會是只有少數人的決定
沒到3/4修憲通過根本不可能

你到時還在喊我不支持XX 自己不覺得有問題?

你討厭XX 整天開幹對罵 是你的自由
但你活在台灣這片土地 這片土地建立的國家與政權 就是你該效命的目標
如此而已

就像我跟你在路上兩個對罵一整天 但中國解放軍要真犯台打進台灣
槍口指著你要幹掉你 只要我做得到 我會先把登台的共匪打死
咱們兩個再繼續吵繼打 甚至你想拿刀砍我也奉陪!
我絕不會讓他把你打死 說好棒棒你真該死
就算該死也是我來打我來殺 大不了抓去關 賠你一命
老共士兵是侵略者 又不是我花錢請來的殺手...
憑什麼在我家土地上開槍?

一個人可以有立場 可以犯錯 但不該是非不分嘛....
台灣改個國名 就有人認為可以理所當然當現代吳三桂 什麼東西啊?!
凡之夢田 wrote:
敢啊,為何不敢,除役(恕刪)


我也知道動員不到你..

但很顯然的 如果"真"動員到你 你是不敢逃的..

那你憑什麼叫人家當逃兵? 別人小孩死不完 詛咒人家死是不是?
真被戒嚴動員,去部隊不代表要盡力,但會長眼做做表面,保命優先,等待綠色黨自爆(高層,高官,有力能士逃到國外,失民心。)

香港就是最佳例子了,人逃去英國,71遊行沒幾隻貓。

這些人平常跟台灣綠色黨就是一丘之貉,他們反應出來就是最佳例子了。
mikewo wrote:
打仗 ! 那是民進黨(恕刪)



第 1 條
凡軍人、地方團隊人員或兼有軍職之公務員,在作戰時期犯本軍律之罪者
,適用本軍律。
第 2 條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第 3 條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 4 條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第 5 條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 條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第 7 條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第 8 條
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或擅離配置地者。
二、奉令前進託故遲延者。
三、虛報敵情或匪情,致影響指揮官之判斷者。
四、玩視敵情或匪情,不為適當處置者。
五、捏報戰績或戰鬥失利隱匿不報者。
六、匿報或改報戰績者。
七、對於作戰或與作戰計劃有關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者。
八、敵前未盡其應盡之責,致委棄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
重要軍用品者。
九、在作戰區域,未盡保管、處置之責,致遺棄損毀武器、彈藥、糧秣、
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貽誤補給者。
十、在作戰區域,未經當地指揮官允許,擅自遷移機關所在地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
第 10 條
在同一戰線或戰場內,負同一任務時,坐視友軍危殆不為策應赴援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 條
無故擅離部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貽誤軍機者,處
死刑。
第 12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13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遺棄傷病官兵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
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
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
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軍律自公布日施行。
瞧不起志願役 , 要改國號,又不是我說的 ,不會去找說的人回...
YC_Jiang wrote:
志願役跟國號有啥關係?

明天中華民國改名叫熊貓共和國 (反正路上都是food panda)
國軍就要"不保護熊貓"?

你拿誰的錢 誰的薪水 就幫誰賣命 這麼簡單的事還要盧?

不要因為你自己立場問題 就要扭曲世間常理 好嗎?

台灣真的到改國名 國號那天 不會是只有少數人的決定
沒到3/4修憲通過根本不可能
nwcs wrote:
不知道這陣子,香港來(恕刪)


以台灣的立場 有變節疑慮的人 不會優先列入動員名單..

老實講 以台灣現在的動員組織與能量

大概能把退伍3~5年內的人找回來 擔任充員或第二線任務
已經不錯了..
到時部隊會多個幾萬人可用...

時間再足夠一點 能開槍扛得動步槍的人再組織個萬把人
負責協助維持秩序或當後勤支援(如運輸)作業 也就差不多了..

純以作戰及二線軍事任務來看 國軍總動員兵力不會超過25萬人...

剩下幾百萬人 就算願意接受政府動員
政府與軍方也很難組織得起來擔任戰力...
真要用 就交給地方政府統籌戰時社會運作與秩序維持吧...

但.. 各地政府有這個計畫及準備嗎?
YC_Jiang wrote:
是啊 你也當兵 (恕刪)


不要轉移話題,我當兵時,金門馬祖逃兵是直接槍斃的,還是有人敢逃兵。
更何況真的打仗一堆人要忙著逃命,誰還有時間抓逃兵呀。

這棟樓的反對者,大多數是指責歌頌戰爭的政府。政客不斷的炒作亡國,戰爭,獲取政治利益,我不了解這對來日方長的年輕人有什麼好處?

如標題所言打仗是整個國家的事。一個政府領導人,難道不應該帶領百姓遠離戰爭?

既然支持歌頌戰爭的政府,就真的請那些人發揮愛國心自願回到部隊,爭取立功的機會。不是在01跟老人家嘴砲。
知道動員不到...還嘴...就說我會旁邊看綠紅共互捅...
正常服兵役都有人敢逃了 (沒遇過? TMD ,以前看某梯一般兵新訓,一個營新兵每周都有在逃兵,連續逃了3~4個,光要抓一個,就不知道要動員多少人,這還是很多年前新兵訓練的事嘞,現在...XDDD) ,後備教召,都有人都鑽漏洞了,真要開戰徵召後備,你可以看看多少人會報到吧!
香港國安法一出,香港覺青的表現真是讓人眼睛為之一亮...
YC_Jiang wrote:
我也知道動員不到你..

但很顯然的 如果"真"動員到你 你是不敢逃的..

那你憑什麼叫人家當逃兵? 別人小孩死不完 詛咒人家死是不是?
橫空出世 wrote:
第 1 條
凡軍人、地方團隊人員或兼有軍職之公務員,在作戰時期犯本軍律之罪者
,適用本軍律。
第 2 條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第 3 條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 4 條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第 5 條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 條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第 7 條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第 8 條
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或擅離配置地者。
二、奉令前進託故遲延者。
三、虛報敵情或匪情,致影響指揮官之判斷者。
四、玩視敵情或匪情,不為適當處置者。
五、捏報戰績或戰鬥失利隱匿不報者。
六、匿報或改報戰績者。
七、對於作戰或與作戰計劃有關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者。
八、敵前未盡其應盡之責,致委棄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
重要軍用品者。
九、在作戰區域,未盡保管、處置之責,致遺棄損毀武器、彈藥、糧秣、
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貽誤補給者。
十、在作戰區域,未經當地指揮官允許,擅自遷移機關所在地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
第 10 條
在同一戰線或戰場內,負同一任務時,坐視友軍危殆不為策應赴援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 條
無故擅離部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貽誤軍機者,處
死刑。
第 12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13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遺棄傷病官兵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
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
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
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軍律自公布日施行。
...(恕刪)

這是....
威權復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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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潔身自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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