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
我付錢找一個黑心警察站在銀樓門口,之後我把銀樓的黃金拿走,算不算強盜罪
法律不會看特例
如果警察跟你進入銀樓
強盜要行使強暴手段
警察可以以現行犯 將犯人制伏
輪不到你告發強盜罪
如果警察沒採取行動(為強盜共犯)
則視為共犯,此非常例
最後 以上所述
都要以強暴手段奪取財物 為主要犯行
請問 將鎖剪開(即便產權未明,市府仍有增建所有權的產權,即NET 不應上鎖)
屬於奪取財物?
除了鎖頭以外 其他財物有遭強暴手段奪取?
看錄影是沒有,這樣顯然不符合財物遭受奪取要件
而當下 警察採證行為 也不會被列為共犯
最後 公務員受命行使公務員權力
是不會被視作強暴手段的~
更不用講 還有一個奪取財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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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要件:強暴 奪取財物
你好好想清楚這兩個要件 如何套在市府點交動作中吧
去問問法律系的你就會知道你的答案多荒謬




























































































